李進進
中國歷史上以皇權為中心的文官制度,在有些人心目中是完美的權威體制。但是在理論和現實中,一種有道義的權威即便短暫的存在,也無法維持良久。首先,在理論上,這個道義的權威必須假定皇帝就是正義本身。所以,不論下面文官犯什麼罪過,百姓受到如何的冤屈,都可以從這個假定的正義源頭皇帝那裡獲得正義。
“喊冤”和當今“信訪”制度都來自皇帝正義這個假定。
中國歷史上“喊冤”的制度和當今“信訪”制度都來自這個假定。如前所述,這個假定根本就不能成立。偶爾有一兩個“正義”的皇帝,那皇帝也沒有那個能力來管那麼多的冤屈。其次,假定皇帝是昏君,縣令和大臣們是正義和廉潔的,這些正義和廉潔的文官,在昏君面前也如同雞蛋碰頑石。我們在史書上看到的都是爾虞我詐、宮廷政變、和慘無人道的殺戳。
行政司法合一的權威體制最大的弱點是沒有程序上的保障。所以在日常的法律適用中,該制度造成制度性的冤假錯案。比如,中國人熟知的昆曲“十五貫”講述的就是一個典型的屈打成招的案子,還有近代的“小白菜和楊乃武”構陷案,都是縣官判的冤假錯案。我們說是制度性的冤假錯案,主要指的是這個制度沒有給當事人程序性正義的保障。
(二)獨立的司法權威體制
西方傳統的獨立司法權威體制,在權威的行使上,不是由一個行政長官獨斷一切,而是由律師、人民陪審團和法官共同組成。同時在程序上,司法權威體制要求比較嚴格,追求程序正義。
我們假定一個社會的法律以公正或正義為目標。為了實現正義,一個裁判官必須做到以下三點要求:第一,他們不得有私利或受到有利益的第三者的影響;第二,紛爭的雙方應當有同等的機會來陳述自己的意見;第三,要在抽像的規範和適用的個案之間達成一個理性的橋樑,即在這事實的判定和法律之間找到合理並經得起時間考驗的解釋。
前面兩個要求就是我們常講到的自然正義中的兩個基本原則:“一個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頭一個原則,衍生出一個司法獨立的要求。很多人以為,這個程序正義只是類似於法律上的法官迴避的規定。實際上不是那麼狹窄。如果一個人自己制訂規範或法律,同時又執行或適用法律,那麼,他同樣是在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這個政治長官或行政長官可以根據需要來隨時制訂、修改和解釋法律。
在當代社會一個行政長官肩負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任務的時候,這個問題特別突出。以環保爭議的案子為例。一個當地政府為了發展經濟,可以允許一個有毒的項目在本地開發。而當地的老百姓則考慮自身的環境安全。如果一個地方的官員既制訂政策,又執行政策,而且還通過權力阻止人們用司法的程序或操控司法程序來做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那麼那個地方官員就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那就沒有程序正義而言,造反就會產生。
四川什邡和江蘇啟東2012年發生的抗議活動就是缺乏程序正義而產生的必然後果。反過來,如果四川什邡和江蘇啟東的老百姓能夠通過一個獨立的司法程序來伸張自己環境保護訴求,那就不會出現人們衝進縣委大樓並將縣委書記的衣服扒掉的一幕。
同樣還有一個司法腐敗的問題。如果一個判官受到親戚朋友的影響或在金錢之下為第三者牟利,那麼法律的正義就不能實現。
第二個程序規則,即“應當聽取當事人陳述”,在西方有了好幾千年的傳統。蘇格拉底受審的時候,蘇格拉底雖然選擇了死亡,他還是給予了充分的陳述或辯護。在聖經裡,耶穌受難前,彼拉多還是給耶穌陳述的機會,只是耶穌不回答。當代美國已經發展成一系列程序規則,包括辯護權,不得強迫認罪,米蘭達規則,排除聽說證據規則等等。這些規則的運用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公平的審判。
第三個要求,則來自於英美普通法中的遵守先例的原則Stare decisis。我們在解決了排除政治干預和保證公平的審判以後,我們還面對一個適用法律的合理性問題。司法的合理性問題產生於抽像的規範和具體個案之間的溝壑。規範是抽像的。從抽像的規範適用到具體的個案,期間有著千差萬別,紛繁複雜的情況。
漢劉邦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可是這“三章”要適用到個案中,就不是那麼容易。就“殺人者死”這個規範來說,至少我們要確定什麼是生,比方說墮胎是不是殺人,就有著爭議。如果一方欺負一方,另一方在自衛中將施害者著刺死,比如中國現代的鄧玉嬌案件,鄧玉嬌是否是殺人犯?如此等等,我們需要在規範和個案之間搭建一個理性的橋樑。
這個橋樑如何搭建?英美法中通過法官的判例建立這種理性橋樑。判例就是高一級法院的判決。這個判決對一些事實的判定和法律的適用做出充分的解釋,並建立一些規則。高級法院將這些有影響力的判決公佈出來,對本院和它的下級法院的判案有約束力。
判例就是對案件的事實判定和法律進行充分的說理和演繹,在說理中建立遵守先例原則,在說理中搭起了抽像的規範和個案之間的橋樑。
在行政司法合一的專制體制下,法律和現實之間的橋樑是當權者的武斷和政治的需要。這種武斷造成了不公平和非一貫性,使得人們對權威缺乏足夠的預期。人民這樣對權威不是服從,而是畏懼和逃避。
比如在現代的中國,在1980年偷盜一萬元的盜竊犯可能至多判三年,在同樣的情況下,在1983年的嚴打中,該被告可能判無期甚至死刑。這是不公平的。在理論上,這種不公平用所謂黨的政策和法律的關係予以解釋。這就造成了法律的雙軌制,在一般法律之上還有一個適合當時需要的政策規範。(《大事件》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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