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专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机制应该激活公民建议权。但有专家认为,在中国没有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的现行制度下,公民建议权没有实际意义。
今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法规制定机关的审查,敦促修改或废止其中与宪法和法律抵触的条款。广东的《南方都市报》报道说,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五个机关可对法规提出审查申请,全国人大常委才须受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说,这些国家机关从来没有提出过审查法规的请求。中国律师和学者提出过很多建议,却因为没有制度保障很少得到受理。因此他建议,修改立法法,保障对公民的法规审查建议权。
中国网络作者刘先生就此表示,这是非常自然的事。
“中国的法规和政策恰恰就是这五大部门制定的,他们提出的法规政策,不可能再提出这些法规政策违法违宪,所以这是可以理解的。”
北大教授姜明安还表示,2009年他曾经和其他几位专家一起,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对城市拆迁条例的违宪审查请求,人大常委将意见转交国务院,有关意见后被采纳。刘先生表示,在中国现有体制下,人大常委的权力本身就是虚的,难以审核政府和党中央的政策法规。
“姜明安他们09年提出过建议,人大常委并没有启动审查机制,而是交给国务院。在中国的权力序列中,人大常委是排在党中央国务院之后的第三位,所以它这个对法规政策的审查权力本身就是虚的。”
中国的立法法对社会团体和个体公民提出政策法规审查也有规定,但程序复杂不透明,人大常委可不审理,也不必答复。广东律师唐荆陵认为,在中国,普通公民对党政机关政策法规的违宪违法审查要求,很难获得回应。
“中国的行政法中,公民可以对具体事件进行诉讼,但不能对法律法规本身提出异议要求审查。这是中国法律的一个缺陷。”
唐律师以较早前浙江律师王成对全国人大委员长和副委员长选举违法的审核请求为例解释说,中国普通公民的审查请求不但不能得到及时回复,甚至还会受到官方打压。中国的问题不在于法律法规的条文,而在于制度本身的问题。唐律师说,
“他讲的这个建议恐怕也不是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因为中国的问题不是是否你扩大了能够提出诉讼的主体,就能确定权利的落实。这个问题本身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他的政治保障不在于是否对公民授权,而是在于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
刘先生也认为,在中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政策法规审查的公民建议权没有太大意义。
“如果没有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这个公民建议权本身没有太大意义。”
刘先生表示,中国还不是现代的公民社会,当局常常把与民众的纠纷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以及体制内和体制外矛盾,体制外人士的批评和建议通常被看成“别有用心”,甚至遭打压。虽然如此,刘先生仍认为,敦促保障公民建议权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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