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8日星期六

聶磊案貓膩不斷引質疑


《大事件》特約記者 周青

  有文章說,被羈押的聶磊困獸猶鬥,放出狠話稱:“我要死,大家(保護傘)一起死。所以,聶磊經營了近20年的保護傘群起而動,他的保護傘上到市政要人下到普通幹警,公檢法最多,違法亂紀的能量無限。”

  此番言論,誇張與否,姑且不論,但聶磊案自開始起,就貓膩不斷。

  值得注意的有——

  其一,經市檢察院依法審查認定並向市中院提起公訴,首批起訴了27名被告人。公訴書中,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聶磊個人被指控有十項罪名,分別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少了公安機關初步偵查時認定的涉嫌懲罰最重的故意殺人罪罪名。

  原來,青島市公安機關經過後來進一步的偵查取證,向檢察機關移送了起訴意見書。在起訴意見書中,並沒有故意殺人這項罪名。市檢察院根據收到的起訴意見書,對該案罪名進行了審查認定,最終認定: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十多項罪名,並沒有單獨列出故意殺人罪這一罪名。“把綁架殺人說成了傷害致死,這可幫了聶磊很大的忙,”知情人說。

  其二,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起訴聶磊,卻把其密不可分的犯罪集團內的其他黑社會組織成員所犯的罪行,分成數個案子,分別在區級法院審理。這樣,不僅聶磊的馬仔們最多只被判二十年,還使聶磊領導的黑社會犯罪團夥由整化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逃脫法律的嚴懲。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也就是說,聶磊對其犯罪集團內的全部人員所犯的全部罪行都應當承擔責任。而現在,把他們組織內的大部分成員分到區級法院審理,不在同一個案子裡審理,又如何能把其他成員的罪行纍加到聶磊身上?無形中輕放了聶磊的罪行,達到令其不死的目的。有網友寫道:“更匪夷所思的是,明明是同一個案子裡的被告,卻硬要在兩級法院分別起訴,讓附帶民事賠償的當事人兩次起訴、兩次開庭、形成兩個判決,並且讓在兩個判決中的被告共同連帶賠償一個人的損失,真是開了新中國審判的先河!”

傳青島市公安局前局長王永利亦因涉黑被當局拘查。

  其三、對該犯罪集團數個案件分別起訴,先中級法院開庭,這裡面也暗藏玄機:如果先區級法院開庭,聶磊手底下的一幫小嘍囉,沒有了聶磊的撐腰,沒錢沒勢,根據他們所犯下的纍纍罪行,判個十年八年不多。如果果真判了十年以上,那麼他們的頭頭——他們的組織者、領導者,必然會比照他們,會得到更重的判決,甚至死刑。而如今,先中級法院開庭,先審判該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根據這些組織者、領導者幾年來苦心經營的人脈關係,可能會獲比法律規定更輕的判決,而有了上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區級法院的判決自然而然就跟著降了下來,真是一舉兩得。(《大事件》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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