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5日星期三

張曉軍是海伍德案的主犯



《明鏡》記者柯宇倩/前重慶市市委書記薄熙來之妻谷開來殺人案雖落幕,但不論是官方披露的犯案過程或審訊方式,都讓許多人無法信服。美國紐約律師李進進在接受《明鏡》專訪時,列出了本案的三大重點,他認為,薄家勤務人員張曉軍明顯是本案的主犯,卻被列為從犯,對中國刑法觀念是一個嚴重的破壞。



張曉軍是本案主犯

本案宣判前,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薄谷開來和張曉軍採取投毒手段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薄谷開來是主犯,張曉軍是從犯。

820日宣佈谷開來與張曉軍刑期後,合肥中院副院長唐義干召開記者會再度強調,谷開來與張曉軍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尤其谷開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當判處死刑。

但李進進指出,張曉軍在此案中應該是也是主犯,並非從犯,全世界各國的刑法在看待這個案件時,張曉軍和谷開來都會是主犯,這是毫無疑問的。

根據新華社的庭審紀實,張曉軍供述稱,20111112日薄谷開來讓張曉軍聯系尼爾‧伍德,並要張曉軍將尼爾‧伍德接到重慶。薄谷開來一再囑咐張曉軍和尼爾‧伍德一起回重慶。張曉軍給尼爾‧伍德打了電話,並說薄谷開來想在重慶見他。尼爾‧伍德表示,他也想見薄谷開來,但要看時間安排。半小時後尼爾‧伍德給張曉軍回電,表示明天就有空,讓張曉軍代為訂機票。

20111113日,張曉軍陪同尼爾‧伍德從北京來到重慶,並將其安排在重慶市南岸區南山麗景度假酒店161605室入住。

薄谷開來在自己的住處準備了裝有含氰化物毒藥的玻璃瓶和裝有毒品膠囊的藥瓶,並將裝有毒藥的玻璃瓶交給張曉軍。

當晚21時許,薄谷開來、張曉軍攜帶裝有含有氰化物毒藥的玻璃瓶和裝有毒品膠囊的藥瓶以及酒、茶等物來到尼爾‧伍德入住的酒店,薄谷開來進入房間與尼爾‧伍德一起飲酒、喝茶,張曉軍在外等候。後尼爾‧伍德因醉酒倒在衛生間,薄谷開來叫張曉軍進入房間並要去其隨身攜帶的毒藥。

張曉軍將尼爾‧伍德扶到床上,薄谷開來趁尼爾‧伍德嘔吐後要喝水之機,將毒藥倒入其口中,又將事先準備的毒品膠囊等物倒在房間地面上偽造現場,造成尼爾‧伍德吸毒的假像。

李進進對《明鏡》分析,張曉軍參與了最初的預謀,他將被害人從北京接到重慶,安排旅館,準備毒藥,並在房外等候,接著根據谷開來的指示,將毒藥送到房間,讓谷開來將醬油小壺中的毒藥倒入海伍德的嘴裡,張曉軍只差沒有親自把藥送到海伍德口中,但整體來看,張曉軍都直接參與了謀劃與行動,不能因為最後那一刀不是他捅進去的,就把張曉軍變成從犯;按中國的法律來說,張曉軍就是主犯。

因此,李進進認為,此案對張曉軍的犯罪判定,以及判刑9年,都是對中國刑法界,特別是一些基本犯罪觀念的破壞。“在這個案件中,谷開來是主犯毫無疑問,但把張曉軍列為從犯,從法學概念上絕對是不可接受的。”

根據中國《刑法》26條第1款,主犯的定義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的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到決定或重要作用。

對於從犯的定義,中國《刑法》也有明確說明。根據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者,為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李進進對《明鏡》進一步解釋,從犯指得是,不太瞭解整個犯案計畫,也沒有直接參與犯罪行為的人,只是扮演一個輔助的角色,比如協助在外頭站哨、幫助遞送犯罪工具,或幫他人開車。

因此,李進進指出,將張曉軍列為從犯,是對中國當代刑法概念的一個顛覆性判決。“拿著這樣的案件,沒有辦法向學生解釋什麼叫主犯、什麼叫從犯,這就表明了,審案完全是根據政治需要,才把張曉軍判得這麼輕,背後真正的政治用意是什麼,我們不清楚。”

“最主要的問題是,檢察官不能這樣去起訴人。”李進進對《明鏡》解釋,把張曉軍從主犯變成從犯,是辯護律師的工作,因此如果說張曉軍被列為從犯是辯護的結果,還說得通,但檢察官應該往重處去起訴,如果一開始下定義時,就把張曉軍解釋成從犯,就相當於公開受賄,否則檢察官怎麼能降低標準去起訴一個人?



 張曉軍



没有评论:

明鏡關注點

明镜博客 » 时事

明鏡歷史網

明鏡網

明鏡十大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