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7日星期五

郑宏伟:谷案经得住法律和历史检验吗


 针对薄、王事件,温家宝总理曾于2012年3月14日在人大闭会期间答中外记者时说“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此案真的能经得住法律和历史检验吗?

谷开来谋杀案于8月8日已经开庭,其庭审已经完毕,只等择日宣判。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谷案经不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一、关于异地审判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管辖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之分,审判管辖是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异地管辖为补充;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如案件涉及该法院院长需要回避),上级法院才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过去有些高官涉贪案,由上级法院指定异地审判,但这些案件从一开始(立案侦查)就没有遵守国家制定的《刑诉法》,而是根据中共自己的家法(由中纪委双规),将案件坐实之后,再移送与被指定管辖法院对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然考虑到这些高官在犯罪地有盘根错节的人脉关系,从有利于客观公正审理出发,异地审判还是有它的合理性。但问题是这一原则被滥用,就不是法律上的考量。比如当局出于政治目的,或考虑异地法官的可控度,而指定异地审判。再有,根据刑诉法,异地审判的指定由上级法院决定,但在中国,这类案件根本不是公检法做得了主的。就拿文强案来说吧,文强作为司法系统高官在重庆官场经营多年,凭上述原则,是完全应由异地法院审理,但为了达到让文强判死刑之目的,在薄熙来控制下的重庆当局就不让他到异地审判。

新华社2012年8月8日的官方通报“为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经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该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然而,《刑诉法》并无立案侦查异地管辖之说,况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在谷开来案中,谷的犯罪地是重庆,居住地是北京。因为薄熙来的关系,此案的确不适合在重庆审理,但此案为什么不在北京审理呢?显然,这是出于政治的考量,最高当局要将此案进行政治切割,最大地降低其政治影响。试想如果此案在北京审理,将会如何“沸腾”。这才是此案放到安徽审理的关键。

二、有关法院指定辩护律师

《刑诉法》第34条是法院有指定辩护人的权利,但有三个前提条件:被告人1、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薄谷开来在北京聘请了二位律师,张晓军在北京聘请了一位律师,但合肥中院拒绝了北京的律师,而在当地指定律师辩护,此实属违法。在本案中,谷开来最终不仅接受了指定的律师,且在审判结果还没出来之前就感谢法院的公正审理,这让人怀疑此案有幕后交易。比如邓玉娇案,湖北当局就拒绝北京律师介入,而在当地指定一名律师为其辩护,交换条件是:邓有罪,但不羁押。

三、关于本案的关键证人

《刑诉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薄熙来、王立军、薄瓜瓜、郭维国、王鹏飞等均为知情者,是关键证人,需出庭作证,但是他们无一出庭。然而,在本案中证词代替证人,法庭出示的证据均为书面证词,唯一到场的证人是公安部的一名鉴定人,证实海伍德的血样有毒药的痕迹。为什么不让薄熙来、王立军出庭作证?况且谷开来在自辩中,有对王立军的严重指控。在本案中,如果没有薄熙来、王立军、薄瓜瓜、郭维国、王鹏飞等作证,审判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更像一场事先安排好的戏剧,其中任何有碍当局意图的关节均被删除了。这就是为什么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当日开庭当日审理完毕。这本不是司法审判,而是向全世界作秀。

四、关于本案能否与薄熙来切割

据新华社通报介绍“本案是因经济纠纷引起的,薄谷开来曾介绍尼尔?伍德参与一公司的中介代理以及参与一土地项目的前期策划(实际未开发),后尼尔?伍德因索要报酬等问题,与她及其儿子薄某某产生矛盾,并对薄某某进行人身威胁。”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政策,土地项目持有人一般是政府。如果谷开来只是介绍人,而不是该项目持有者,那海伍德就不应该找谷开来索要报酬,而应该找项目持有者索要报酬。海伍德之所以向谷开来私人索要报酬,而且数目如此之大,那说明谷开来从这个项目中得到了更大的利益。显然谷开来不是一般的生意中介人,而是直接参与了官商勾结,倒卖国家土地项目。也就是说,薄熙来作为当地高官掌握此项目,谷开来作为他的妻子,通过海伍德,将这个项目批给了某商家,从中获取了巨额财富,因此海伍德才向谷索取报酬。这是典型的官场腐败案例。

薄熙来在今年人大会上不是说薄谷开来只是一名家庭主妇吗?一名家庭主妇能当掮客,介绍别人策划开发,没有薄熙来的权力背景,能行吗?这就涉及到薄熙来贪腐的问题了。在本案中,当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了没有?为什么不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呢?本案与薄熙来有直接关系,是不能切割的!无论是事前谷开来决心杀人灭口,还是事后强逼王立军及其下属捂住此案,薄熙来都与本案脱不了干系。而本案庭审极力回避这一基本事实,就使得这桩貌似公正的审判从一开始就成为了一个天大的笑话。

再有,在“后尼尔?伍德因索要报酬等问题”这句话中,需要注意“等”这个省略语,实际这是遮掩。“等”到底包括什么?为什么不清楚表述?如果海伍德向谷索要千万的报酬,那么薄、谷利用权力捞取了多少好处?网上流传薄、谷向海外转移了20亿-60亿美元的资产,想必不是空穴来风。

五、关于谷开来立功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司法程序而言,这个问题不重要,这是律师履行正当的辩护职责,法庭采纳不采纳是另一回事,至于合肥中院副院长唐义干的新闻发布,也只是客观地介绍律师的辩护意见,在程序上不违法。

但是,我作为一名从业近20年的律师,我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像这类保命的案子,在证据锁定了的情况下,要保命就只有从自首、立功方面下手(自首在本案立案侦查时就已排除,那就只有在立功方面搞门堂)。为了更好地说明此事,我就举一个上世纪九十年代发生在广州的案例,被告人因杀了三名武警,二审判了死刑,为了保命,其家属通过律师与法官、公安干警勾结为其制造假立功——将公安已经掌握了的某特大犯罪集团的线索通过律师会见时告诉他,该被告人在最后要执行枪决时大喊他要“举报立功”(此起假立功案最后流产)。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媒体也曝出被告人秦星为保命,与看守所干警合谋制造阻止同监室周兰兰自杀的“假立功”(《南方都市报》2012年8月9日-11日)。

在中国,当局操纵司法、媒体是众所周知的事,从来如此。从当局的一向所为,可以知道,唐义干向媒体散布谷开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信息,这是为保谷开来活命——死刑缓期两年——散布风声。如果舆论平平,那么就这样办了;如果舆论反弹太大,再处死谷亦不晚。案子办到这种地步,熟悉中国司法的人清楚地明白:此案在开庭前,判决已由高层拍定。谷案的审判和审判“四人帮”基本是一个模式,最高权力拍板,法庭走过场。

这里,我们尚要追究的是:凭谷开来的身份与地位,她与毒贩、抢劫等普通刑事犯罪不搭界。谷开来到底立了什么功?检举出了什么?涉及到了谁?对此,人民等待回答。

六、关于威胁到其子的人身安全

该案检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被害人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死。”这个陈述实际是为该案定性,与中国的官僚集团进行政治切割。其暗示:这是一起起于私人间经济纠纷,涉及母爱的民间刑事个案,其与中国的政治及当政集团无关。

谁都知道,薄、王案与谷案实为一案,其是刑事犯罪,但它是高层政治集团的刑事犯罪,涉及谋杀、“叛国”、合伙巨额贪污、操纵司法、作伪证等一系列犯罪,此案揭示了中国高层政治集团重重黑幕的一角。此案是因中国公安高官王立军叛逃美国大使馆而披露,因为其已经成为一起震惊国际的丑闻,而王立军又向美方汇报了此案详情;否则,此案就将如同惯例,被官方掩盖,不了了之。正是此案的公开披露,导致民众对中国统治集团黑幕的质疑,动摇了其执政的合法性。由于此案已在国际社会公开披露,为给国际社会及中国民众一个交待,中国当局一方面对之不得不办,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要稳固住自己的统治,挽回民心,于是他们便要借司法审判,将此案定性为一起普通刑事个案,而与中国的政治及官僚集团切割。

但是,会说的不如会听的。薄、王、谷案真正的要害在于,其充分体现了中国统治集团的黑社会性。他们不仅集团性地贪腐,大规模掠夺国家与民众的财富,而且可以操纵司法、舆论,进行谋杀,他们就是黑社会。中国的政治之所以没有希望,要害正在于此。

郑宏伟,《中国人权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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