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9日星期六

為什麼說這些年的司法改革是倒退的



北京80位意見領袖議政改共識(

《內幕》特約記者文仁整理


改革希望在民間
  徐慶全(《炎黃春秋》副總編,代杜導正發言)
  
    杜導正社長上午給我打了電話,讓我在會上代表他做一個發言。十八大期間,整個電視報導沒日沒夜看,他有很想法,我經常跟他聊天,就把聊天的想法給大講講。杜老跟我講,這幾次聊天有點:第一,在這個情況下,開這個會,應該討論一些實質性的問題,十八大報告包括新的領導人已經出來,我們會議要討論一些實質性的問題。    


  江平

  第二,他個人認為,國現在的出路在於民主憲政,認為現在應該走一個階段論:民主憲政民主的出路。    

  第三,十八大報告包括一些腐敗的報導提高到生死存亡的高度,首先,高層已經充分意識到腐敗的嚴重性。但如何反腐敗?反腐敗的分歧在哪裡?他認為,在反腐敗問題上,這麼多年走的路,靠的是道德自律,靠的是教育,靠的是黨員的先進性,以這一系列所謂的教育方式來反腐敗。他認為,這種幾十年、20年走過來的方式,效不是特別大,甚至是從效果所下的功夫來講,有點背道而馳。我們知道,一開始做了一系列的工作,反腐敗的力度一直不行。杜老的想法是,反腐敗最重要的是靠制度,靠建立一條可靠的制度。這個制度怎麼建立起來?杜老認為,必須要制衡。杜老比較高興的一點是,這次開會,中央紀委班子比較龐大,而且,權力也比較完整。中央紀委的權力再加大,認為反腐敗要動真格,那在反腐敗方面的制度因素,能否做一些更多的探討?    

  第四,他認為,現在的領導集團跟胡趙時期不同,胡趙時期非常重視民間、民意。趙紫陽曾說,“我們講改革開放以來的決策,絕大多數是民間的創造。中央的責在哪兒?在於把民間的創造政策化、推廣化,改革的力量永遠來自於民間。”改革的希望在民間,不在上層,處理得好,像胡趙一樣深得民意,改革就容易搞;處理得不好,改革就會倒退。歷史潮流浩浩蕩蕩,首先順應民意是順應歷史潮流,哪怕在歷史潮流面前搖旗吶喊一下,也算是一種民間的力量、民間的呼聲,和民間的要求可以達到上下互動的一種改革。在歷史潮流面前,逆歷史潮流,現在顯然是辦不到的。區別在於,歷史潮流面前怎麼看,民間的力量就是歷史澎湃的洪流,在這種洪流面前,哪怕跟在洪流的後面不去阻擋,改革也有一些希望。這是杜老的幾點看法,他的這幾點看法,是我跟他聊天後得出的,我進行了總結,如果有錯誤,是我個人的。
  (吳思:我提供一個信息,聽一個中紀委現任司局長說,過去反貪提著槍到處去找,找到就給一槍;現在是閉著眼舉槍打,就能掉下一隻鳥,這是現在的反貪解釋。)

  
  徐慶全

“三個至上”是司法改革的倒退
  
江平(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終教授)
  
    我認為,改革有一個共識,這個共識應該是趨同而不是趨異。也就是說在大方向說應該跟國際潮流趨向一致,而非相反趨異。我說這個話的意思,並不是說完全照搬,一方面要跟國際上趨同,一方面又不能夠完全相同,這是我考慮改革的一個基本觀點。

  如果按這樣一個基本觀念來看的話,我們可以看出,現在或者在十七大期間所進行的某些改革,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或者政治體制改革裡,非常重要的司法改革,實際上是倒退了,並沒有走向趨同的路線,而是,走向了趨異的路線。這方面我寫了一篇文章給《炎黃春秋》,就不念了,把基本的內容說一說:為什麼說這些年的司法改革是倒退的?

  第一,到底是司法獨立還是司法服從黨的領導?這些年來不講司法獨立,更多的是講司法公正。但不講司法獨立實際上是怕政法機關、法院、檢察院搞獨立,這樣的話,就加強了政法委員會的領導,政法委員會書記又是政治局常委,實際上就變成了政法委員會的工作是一種承包制。也就是說大的事情在常委裡討論幾乎沒有大的事情討論,而這幾個事情完全由一個人決定。而黨的領導原則是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在這樣的思想領導下,法院喪失了自己的獨立,完全按照行政領導來決定,這是一個大危險。


  第二,到底是只服從法律還是三個至上?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問題。世界上各國明確規定了法院只服從法律,我們的憲法也是這樣寫的。但後來改成三個至上。強調黨的利益至上,黨的利益至上有一個很大的疑點:黨的利益至上,以什麼為標準?法律至上有明確的標準:什麼是法律的規定。黨的利益怎麼確定?當然,又是各級政法委員會來決定,什麼是黨的利益,加上黨的利益又考慮穩定壓倒一切。在這種情況下,穩定變成黨的利益裡至高無上的原則,這是用人治代替法治的又一個趨向。人民利益至上是很難具體掌握的,原告是人民,告也是人民,法院怎麼決定哪一個人民的利益更至上?所以,人民利益的至上,容易形成民粹主義思想。在這個問題上,應該說和世界的潮流、大勢相違背。

  第三,到底是司法上的審判員還是國家的公務員?現在,法官完全按照公務員系列,他本身也是國家公務員環節裡的一個成員,而且,在法院的內部也有一級服從一級的決定:審判員要服從審判長的意見,審判長要服從庭長的意見,庭長要服從院長的意見,更大的事情還有審判委員會決定。這樣一套行政制度造就了我們法院裡的行政氣氛極重,官位也極重。從這點來說,我們這樣一種層層請示制度,行政領導實際也就造成了審判中的兩審制度形同虛設,一審在審判後發生了疑難問題,按照行政請示制度請示上級,上級批復了就按照這個來辦,這樣就造成兩審制度的形同虛設。

  第四,到底法官是一個法律的精職者還是一個社會工作者?自從我們提出社會綜合治理以來,社會綜合治理裡特別強調了法官應該起的作用。這樣的話,法官並不是花很大的力氣努力的理解法律的精神。現在新的法律越來多,法律也越來越複雜,知識產權等這樣一些知識程度更高的法律也越來越多,所以法官應當更多的去努力研究這個法律的精神,而不能夠限於作為社會工作者去調解社會中的糾紛、解決社會中的矛盾。

  第五,到底調解是段還是目的?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調解的作用和地位。但如果我們把調解追求為一個調解率,調解率必須要達到多少,這就變成把調解作為手段,變成把調解作為目的。不僅這點,在審判方式上也是如此。現在越來越強調馬錫武審判方式,法官更接近群眾是對的,但若強調馬錫武的審判方式,就限於把法官的審判流於一般,這裡會涉及到一個根本問題:法院到底是什麼作用,法院是更多作為一個中立者,聽取雙方的意見還是法院更多的介入到案件的調查之中?在這個問題上需要我們很好考慮。

  從這些方面來看,這五方面跟國際趨勢相反,越來越走向中國的特點,強調中國的特色,強調中國自己本身所有的和世界不同的特點,這並不是我們改革的初衷。我認為,改革就是要向國際共同的一些理念、共同的一些規則、共同的一些原則靠攏,“順之則昌逆之則亡”的趨勢不能改變。(《內幕》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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