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星期二

王立军“重大立功表现”或指向薄熙来

重庆前公安局长王立军案一审在成都中级法院审理,2012年9月18日。
重庆前公安局长王立军案一审在成都中级法院审理,2012年9月18日。


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9月17日和18日一审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昨天审理的是王立军案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叛逃、滥用职权(非法窃听高官)的部分。今天庭审的则是该案的徇私枉法和受贿的部分,官方声称是公开审理,并称“王立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但事实上,中国媒体已经得到禁令,而到场的外国媒体仍如谷开来案一般,无人获得旁听机会。

今天上午庭审结束后,官方通过新华社发布了通稿,并向到场的海外媒体宣读了官方通稿,官方还公布了一段法庭视频,画面上王立军身穿白色衬衣,神态平静。

根究官方通稿,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王立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认定,徇私枉法罪方面,王立军后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协助复查,为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

叛逃罪方面,王立军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立军犯有数罪,根据中国刑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官方说法,王立军对被指控四个罪名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王立军的老友,辽宁女律师王蕴彩担任了王的辩护律师,她为王立军做了罪轻辩护。

律师认为,首先,王立军主动向有关部门反应了薄谷开来的故意杀人的问题,对侦破该案有重要贡献;其徇私枉法犯罪系主动投案,应视为自首;其次,王立军叛逃“事出有因”,系“犯罪中止”,其后主动离开美国领馆,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最后,其滥用职权不属情节严重,所犯受贿最情节较轻。

最令人关注的是,王蕴彩律师提出,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

这点在检方的起诉中也有所体现,检方也认为,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上海律师张培鸿认为,徇私枉法,从轻;叛逃,从轻或者减轻;滥用职权,无所谓;受贿305万有点尴尬,根据刑法383条的规定可以判30个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的量刑往往偏轻。

对王立军的“重大立功表现”,以及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究竟指是谷开来的杀人案,或者是王立军的上级,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的相关案件,目前外界仍难以查证。

上海律师斯伟江认为应该指的是谷开来吗,而云南律师尧宗梁则认为“重大立功显然不是指谷,在徇私枉法中已作了评价,而且不能利用职务所掌握的信息立功。应当是指薄。”

有网友分析,“重大立功不应是指揭发谷,揭发谷的事在前面已说过了,明确是徇私枉法罪的从轻判处要件;而揭发其它案件,是针对王本人数罪并罚后的判决而言,肯定是其它特别重大案件。”

分析者认为,王立军是公安局长,查办谷杀人案是他的分内职责,明知却不查办就是徇私枉法,哪有因为揭发谷在徇私枉法罪中“从轻”一次,又在总罪判决中“减轻或免除处罚”一次?因此,其它案件绝对不是揭发谷的事。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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