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2日星期二

習近平講話中沒有說人權


北京80位意見領袖議政改共識(八)

《內幕》特約記者文仁整理


十八大報告忽視了人權
  
高全喜(北航高研院的院長)
  
    這次十八大報告還有各位領導人講話,一些主流媒體的討論、報導,我有一個感覺:大家過多的強調了民生、民情,為人民服務,把每個人對基本生活的福祉、福利、幸福的追求看得很高,這很重要,但領導很少談到人的基本權利。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基本生存上、民生上的需要很重要,但個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力,基本的生命權、財產權、言論表達權,不被侵害,可現在被公權力所侵害,更大的是權利這一塊,十八大報告中、甚至新領導人講話中,沒有看到這方面的體察。我覺得,這點和現在的民情、整個社會中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很大偏差。

 
  高全喜

  每個人的福利好一些、醫療好一些、上學條件好一些、就業好一些,這些東西的確很重要,但真正達到這些東西,要把權利這一塊凸顯,只要尊重權利,把權利上昇為一種訴求,這樣的法治、憲政才能實質改變,這是一條路。如果簡單說是民生問題、腐敗問題,就是剛才幾位先生講的,列朝列代在興衰時談腐敗、民生問題。但現在社會根本要解決公權力的腐敗、人民幸福問題是基於個人的基本權利,一些基本的生存權、言論權、表達權,為了保證這些權利所形成的一套新制度,才是法治和憲政,才是治理一個社會、真正能夠最根本地解決腐敗問題和民生問題的根本道路,其它辦法只不過是王朝興替中使用的舊辦法,解決不了現在的問題。從政治理論和法律思想上,我感覺在(十八大報告)沒有這方面的內容,無論是主流意識還是黨的領導人意識各個報告中,嚴重忽視了對人的基本權利訴求的尊重、體察以及這方面的傾聽,我覺得,這一塊恰恰是政治體制改革最大的動力。這是第一。    

  第二,法治與憲政。中國最核心的問題是黨和國家的關係問題,十八大報告中,談了黨要依照法律和憲法管理自己。但問題在於,憲法的具體條款中只是談了黨的領導,假如一些黨的組織、黨的領導個人違背了法律,僭越了法律,這怎麼辦?把政治問題轉化成法律問題,應該擺入未來政治體制改革的日程中。

 
 黨內要區分政治信仰和個人的精神信仰
  
    劉澎(社科院美國所研究員)
  
    我說一下宗教問題。中國信教人數一直在增長,沒有具體的統計,沒有任何數字是精確的,但有一個調查估計的數字是3億。周恩來在世時,說中國有1億人信教,但經過各種社會學家的調查至少有3億,實際比這個要多,但3億人是一個共識。中國人宗教意識在增長,但宗教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表現是,中國政府承認的五大宗教在內部是分裂的,在體制外出現了沒有登記的教會我們叫地下宗教,基督教有幾千萬,伊斯蘭教、藏傳佛教、漢地佛教都有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我在材料裡已說,就不展開了。


  劉澎

  原因是怎麼造成的?跟中國政教關係模式有問題。是什麼模式?是國家控制宗教型,即前蘇聯的模式。政教關係的模式一共有四種:政教分離型、國教型(宗教高於國家政權)、國家控制宗教型(世俗政權高於宗教)、政教合一型。中國模式是前社會主義國家模式,此模式的最大特點是政教不分,以國家財政、資源支持某種宗教或者某些宗教組織,同時打擊其它一些宗教組織。這樣做,需要用行政手段設立行政機構管理宗教,把宗教團體作為政府官僚體系的一部分附屬機構。所謂愛國宗教團體是日益政治化、官僚化、機關化,結果是,嚴重脫離信教群眾,最後宗教被政治化、工具化。官辦的宗教團體什麼都有,但喪失了宗教信仰,喪失了神聖信仰,已經不再是一個信教群眾的組織。這個結果,嚴重傷害了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導致信教群眾和執政黨的矛盾。衝突在各個地區表現形式、程度、烈度不一樣,在某些地區已經公開化、常態化。最後的辦法是地方政府不得不用警察對待宗教,而用警察對待宗教,這種過去偶然使用的辦法,現在變成了常規辦法。

  這樣做的另外一個結果是,中國有宗教但無法治,沒有一個辦法。這麼多人信仰宗教,我們怎麼對待這個宗教?從法律體系上來說,有憲法、法規,也有規章,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但恰恰沒有關於宗教的法律,所以,宗教問題不能進入司法化,所有宗教問題不能使用法律手段得到解決,是一種政治處理。現在,對待宗教最高的法律文件是《宗教實務條例》,是一個行政法規。宗教問題涉及到公民的信仰問題,用一個行政法規來規範信仰問題,從法律和法理上來說,極其不嚴肅,至少要用一個法律,沒有人大常委會或者人大通過的法律,用政府部門通過的行政法規處理公民信仰問題的做法,是非常錯誤的,是以典型的“小法反大法”。

  解決的辦法是,改革現行的宗教管理體制,實行宗教法治。要實行宗教法治有兩個目標:一是設立宗教的基本法,把宗教問題納入法治軌道;二是實現宗教立法,修改《憲法》36條,2003年時在青島修憲會上我講過這個,當時江平先生也在,我們談到要刪除對宗教的歧視性條款,這是法律的硬傷。為什麼這樣做?為了落實宗教信仰自由,實現政教分開,用法律的方法、法治的方法處理宗教問題,而非用行政手段、行政機構管理宗教。

  在這些問題之後,比這個問題更大的是整個社會,從執政黨來說,要改變對宗教的定位,宗教到底是負面的、正面的還是中性的,認識沒有搞清楚。黨內要區分政治信仰和個人的精神信仰,古巴共產黨、越南共產黨都修改了黨章,允許共產黨員信教,並沒有因此丟失政權,反而擴大了黨的執政基礎。中共反對世俗政權敵人的同時,反對上帝,這個目標能否實現?宗教問題要解決必須實行法治,用行政辦法、政治辦法把宗教看成自己的附屬,為政治目的服務,遠遠脫離了黨自己聲稱的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目標,也使黨和人民群眾處於對立狀態。(《內幕》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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