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星期日

製坑渠油可判死 包庇奸商應同罪

治亂世用重典,針對內地黑心食品氾濫成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頒布司法解釋,首次明確界定製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定罪量刑標準,製售坑渠油致人死亡可被判死刑。遲到好過不到,當局肯正視黑心食品尤其是坑渠油的危害,對奸商施以嚴刑峻法,總好過繼續坐視不理,關鍵是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除了嚴懲奸商,也不能放過包庇奸商的貪官,否則,再嚴再好的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

內地早就有針對問題食品的法則,只是對於何謂「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沒有明確區分,當局今次頒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界定兩者的分別,在生產、銷售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等,屬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或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坑渠油正是屬於此類。而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飼料等行為,有嚴重食品安全危險,則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刑期,沒收財產。

官商勾結 助紂為虐

按當局說法,出台解釋的目的是要把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編織得更嚴密,但令人不解的是,既然製售坑渠油最高可判死刑,甚至在男性保健品添加「偉哥」也是死罪,為甚麼製售毒害嬰幼兒的三聚氰胺奶粉可以免死呢?為甚麼在肉類添加瘦肉精可獲輕判呢?還有,奸商掛羊頭賣鼠肉,連被毒死的老鼠也用來製成「牛肉」賣給幼兒園,導致一百多名兒童中毒入院,這又該當何罪呢?

值得注意的是,今次解釋留有一條尾巴,只要犯罪分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便可判緩刑,但何謂「適用條件」則語焉不詳,令人懷疑隨時成為奸商的免死金牌。而對於食品監管瀆職的貪官污吏,最高刑罰不過判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隨時可以獲得緩刑,更是沒有阻嚇力可言。

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中國黑心食品屢禁不止,不是因為法律不夠嚴謹,而是因為當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部門尸位素餐,敷衍塞責,有的甚至沆瀣一氣,成為奸商的保護傘。肩負打假重任的廣州白雲區食監局原副局長彭祥喜被揭發護假,受賄後將造假設備退還奸商,就是典型例子。說到底,奸商謀財害命固然可殺,貪官助紂為虐同樣是死罪,一個都不能放過!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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