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星期五

審訊賴昌星,考驗中國司法一貫性



《明鏡月刊》記者黃舒心


中國政府努力12年,終把廈門遠華案主嫌賴昌星遣送回中國,雖然遠華案或許能因賴昌星的到案而走向終了,但對中國司法制度而言,賴昌星案帶來的考驗才正要開始。加拿大專欄作家丁果在接受《明鏡月刊》採訪時表示,中國司法應該用審理賴昌星案同樣的標準,來處理中國國內其他類似的經濟犯案件,如果司法沒有整體性,將賴昌星遣送回中國的作用就要打折扣。



丁果為中國文革後第一屆大學生,曾留學日本,現居加拿大溫哥華,為著名政論家、資深媒體人、作家、電視節目主持人。丁果自2000年開始多次接觸並跟蹤採訪賴昌星,以致於賴昌星說:“是你丁果,我才接受長時間訪談。”丁果著有《走上釣魚台之路》,《隔海搔癢》,《風雲慧眼》、《十年磨一劍》等書。

賴昌星案成中國司法改革重要案例

1949年以來中國最大的經濟犯罪案“遠華走私案”,通過走私進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煙等商品,涉案金額高達人民幣830億元,造成重大的稅收損失,也腐蝕了大批官員,包括廈門海關原關長、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在內共300多人被究責,21人判死刑或死緩。
潛逃加拿大的主犯賴昌星,在過去12年當中與加拿大的難民裁判庭、移民部、聯邦法院等單位展開一連串的司法拉距戰,2006年面對可能遭遣返的一刻,賴昌星更一度“以頭撞柱”,逃過遣返,但最終,這場拉距戰結束,舞台移至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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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時評家丁果。(丁果提供)


賴昌星的律師馬特斯(David Matas)不斷強調,若賴昌星回到中國,將無法受到公平的審判;賴昌星在一個被外界視為司法不獨立的中國,命運如何,所有人都睜大眼睛等著瞧。加拿大專欄作家丁果對《明鏡》表示,中國司法制度確實面臨改革的需要,賴昌星事件會成為司法改革重要的實踐例子。
中國對加拿大做出的承諾,直接影響了中國的司法體制,不少人擔心中國只是口頭上做出讓步,待賴昌星被遣返後,中國的司法不會因這件事有所改變。丁果對此持不同意見,他認為中國所承諾的部分,有立個案的特性在,但整體司法仍會因此做出調整,因此仍正面看待事件的發展。

在中國司法改革的呼聲中,不難聽到借鑒西方民主國家經驗的聲音。丁果對《明鏡》強調,中國會有司法改革,但會按照中國國情和實際情況一步步走。“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一個艱鉅的過程。中國是個大國,有自己的國情,所以中國的司法改革不可能照抄西方那一套。”
丁果以例子說明為何照搬西方模式不切實際。2002年,加拿大警方逮捕加國史上最大的連環殺人案嫌犯皮克頓(Robert Pickton),身為養豬場場主的皮克頓在過去長達20年時間裡,殺害26名妓女,此案直到2007年1月才開審,同年12月皮克頓被判終身監禁。
由於案情必須一項項核實,審理溫哥華養豬場殺人案耗費了相當多的時間和金錢,丁果對《明鏡》表示,如果將一個犯罪份子在加拿大所經歷的司法程序照搬到中國,中國的經濟就要面臨破產,因為基於人口數量與中國國情,中國的司法無法承受如此大的開銷。

在中國司法改革的過程中,賴昌星案考驗著司法的一致性。賴昌星潛逃後,不但比遠華案部分受懲處者多了好幾年相對自由的生活,還換來中國政府不處死刑、不虐待、公開審判的條件,令人不禁懷疑如此豈不是鼓勵其他人潛逃?
丁果對《明鏡》指出, 法律面前應該人人平等,賴昌星如果不會被判死刑,那中國司法所面臨的挑戰,就是會不會用審理賴昌星案同樣的標準,來處理中國國內其他類似的經濟犯案件;當然,每個案件依據自首、坦白的程度,以及交回贓款的情況等,多少會有不同的量刑,但基本上必須有一致性、整體性。
“不能說逃到外面的人就能輕判,逃不出去的就重判,否則等於鼓勵許多人往外逃,司法不應該有特殊性和個別性,否則將賴昌星遣送回中國的作用就要打折扣。”丁果說。
雖然中國政府不判賴昌星死刑,但“敲山震虎”的效用依然存在。丁果表示,賴昌星的遣返事關中共的存亡,因為中南海向來認為,如果黨内的貪污腐敗不解決,將發生亡黨亡國的後果,將賴昌星遣送回中國的最重要作用,就是警告貪官污吏與其他經濟罪犯:不管你多有錢、走得多遠、時間多長,我們都有辦法讓你回來接受法律的制裁。

賴昌星案有助建立罪犯遣送模式

根據中國社科院的統計,中國目前有4,000多名官員逃亡在外,其中廳、處級領導幹部佔多數。近30年來,潛逃貪官帶走高達500多億美元的資金,被通緝者包括“中國第一女巨貪”原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原昆明捲煙廠廠長陳傳柏、原中國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的高嚴等人。

加拿大的難民、移民申請條件較寬鬆,引渡法律程序複雜,因此有“中國逃犯天堂”的稱號。由於加拿大沒有死刑,因此也拒絕將嫌犯引渡至可能面臨死刑的地方,更加給了中國逃犯一個拒絕遣返的理由。

中國逃犯所在的國家大部分與中國都沒有引渡條約,中國只能採取“呼籲”、“勸說”的方式,不過賴昌星被遣返後,可能會產生連鎖效應,讓外逃嫌犯一一被遣送回中國。丁果對《明鏡》表示,中國跟西班牙、葡萄牙、法國、澳洲都已經有引渡條例,中國與加拿大目前正在商討建立一個引渡模式,如果有一個這樣的機制,將可減少許多浪費、加快遣返的速度,對雙方來說都是好事。因此賴昌星的遣返將建立起一個模式,中國將逐漸與世界主要的國家建立起引渡機制。
遣返賴昌星之前,曾有許多臆測指出,加拿大政府根本無意遣返賴昌星,因此案件拖了如此之久。丁果解釋:“其實加拿大很希望將賴昌星遣送回中國,這是我跟移民部長多次談話當中,他始終強調的一點。”

丁果對《明鏡》說,加拿大希望遣送賴昌星,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加拿大目前的保守黨政府強調嚴刑峻法,政府認為對罪犯的懲處太輕,加拿大的司法程序、法官量刑都有問題,司法本身也必須進行改革,因此政府想通過賴昌星案強調司法改革的必要性。第二,加拿大政府認為,加拿大不應該被扣上庇護罪犯天堂的帽子。
也有說法認為加拿大政府想遣送賴昌星,但加拿大的司法制度不想送。丁果說明:“我可以說,實際上加拿大的司法制度,也沒有給賴昌星庇護的可能性,因為一開始,加拿大就拒絕給賴昌星政治庇護。”

丁果對《明鏡》解釋,第一,加拿大司法程序比較漫長,因此賴昌星案審理許久,第二,在遣返嫌犯前,加國會做風險評估,必須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後,才能進行遣返作業,在賴昌星案中,這些要求包括不判除死刑、沒有監獄的虐待、公開審判等等。
加拿大西門菲沙大學(SFU)歷史系助理教授周傑榮(Jeremy Brown)在接受《明鏡》採訪時分析,賴昌星案在這個時間點有了結果,並且如此快速地完成遣送手續,或與加拿大外交部長貝爾德(John Baird)近日訪中有關。賴昌星律師馬特斯則在聯邦法院拒絕暫緩遣送賴昌星後,發文責難加拿大法院對加國和中國政府做出了過份的屈服。而認為賴昌星案拖延許久是由於中國政治角力的也大有人在。
丁果以加拿大司法的獨立性駁斥這些猜測:“加拿大司法制度從來不受政府干預,如果加拿大的法官把自己放到一個受外力影響的地步,他自己的專業會受到質疑。”

賴昌星影響不了十八大人事

遠華案的爆發與賴昌星的出逃,始終與中國的權力鬥爭交纏在一起。海內外傳言時任福建省委書記的賈慶林深陷遠華案,早在1998年便傳出賈慶林夫人林幼芳與秘書譚維克與賴昌星過從甚密。賴昌星曾揚言,在有條件下可向中國有關部門提供自己與高層交往的內幕,並聲稱自己認識賈慶林夫婦與譚維克;但林幼芳則否認認識賴昌星。2002年中共16大之前,賈慶林已因為遠華案聲譽嚴重受損,外傳在江澤民保護下,賈慶林“帶病”晉升政治局常委與全國政協主席,但此位置被視為僅是個無實權的“虛位”。

賴昌星遭遣返後,輿論再度將焦點放在中共高層的內鬥上。丁果對《明鏡》指出,任何國家都存在權力如何分配的問題,但賴昌星回中國,對十八大的高層人事一點都不會造成影響,許多繪聲繪影的分析,完全是自編自演的說法。
“第一,賴昌星案已經12年了,當時傳言捲入的高層,都已經退下或即將退位,第二,遠華案的司法調查都已經有了結論,不會重啟調查,現在必須滿足的只是賴昌星個人的司法程序。”丁果表示,今天中共要調查一個高官是否貪污,肯定會找出確切的證據,不會只聽某個人的說法。
外界對賴昌星回到中國後能否得到公平審判有諸多疑問,加拿大聯邦法官索爾(Michel Shore)認為,沒有理由相信中國不會遵守在賴昌星案上對加國的承諾,因此否決賴昌星暫緩遣返令的申請。丁果在這點上與索爾持同樣的立場。“既然中國作為一個大國,做出了承諾,在它沒有違背承諾之前,我們不應該懷疑這個承諾。這也是加拿大法官決定將賴昌星遣送回去的重要原因。”
丁果對《明鏡》說,更何況,光在中國與加拿大雙方通緝名單上的經濟罪犯和貪官,就有數百人之多,如果中國不履行在賴昌星案上的承諾,如何將後面的人遣送回去?因此中國的承諾應該會兌現,如果不兌現,中國肯定會受到嚴厲的批評,而且會面臨重大的國家利益損失。

中國答應賴昌星案將公開審訊,丁果認為,公開審訊讓賴昌星有足夠的機會在法庭上闡述自己的觀點,“賴昌星跟我說過,如果因為走私坐牢,他沒有意見。”
賴昌星案暴露了中國普遍的貪腐問題,在打擊貪腐上,對中共“選擇性辦案”、“包庇高官”的批評從未停過。丁果對《明鏡》強調,對於賴昌星案,他完全用法治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就是他與賴昌星交談時,也完全以法的角度來談,“我說,你漏稅300億,就必須為此事坐牢。”丁果說,他必須根據事實來分析,不能去猜測背後可能有什麼樣的內情。
可以肯定的是,賴昌星不是代罪羔羊。丁果指出:“中國存在選擇性辦案的問題,但辦到的人確實有問題,所以不是說選擇性辦案就辦到了無辜的人,只是並非每個做壞事的人都被辦到。選擇性辦案比不辦好,但這是不夠的,這也是中國該檢討的地方。”(《明鏡月刊》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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