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星期一

羅范爆料:擴防貪例遇阻 前廉署處長:時任司長曾蔭權討論慢

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涉嫌收受利益被廉署拘捕,特首曾蔭權亦因「曾大屋」風波被廉署調查,曾任廉政專員的羅范椒芬昨日在商台節目透露,當年任專員時提出將《防止賄賂條例》引伸至更大範圍時,「曾經遇到一些阻撓,我自己都很不開心」,但未有詳細透露她欲引伸的範圍多大,以及當時遇到什麼阻撓。

吳靄儀質疑羅范當時沒阻止

10多年來一直關注該條例的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吳靄儀,不齒羅太現時才突然「爆料」,質疑對方為何在擔任專員時受阻撓沒公開並阻止,她要求對方清楚交代到底所指欲擴大規管的條文,以及受什麼人阻撓。她指羅太若當年交代,「就不會有現時的局面」,又說「不認為羅范在防貪條例上出過什麼力」。

立法會2008年通過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第4、5及10條,引伸至規管特首,惟第3及第8條未有修訂,令特首不受有關條文監管(見表)。吳靄儀形容當年修例只是象徵式,因這些條文根本難以入罪。以第3條為例,民主黨涂謹申記得,當年政府以特首有獨特憲制地位及技術問題為由,不支持第3條規管特首。

許仕仁涉貪 羅范:極失望

在2006至07年期間擔任廉政專員的羅范椒芬昨日表示,對於許仕仁涉貪被捕,她「絕對感到極度失望」,形容過去7年內,政府最高層的3名官員都有問題(包括曾蔭權、許仕仁及前政務司長唐英年大宅僭建被屋宇署調查),指情從未出現。她透露擔任廉政專員時,提出如何將「防貪條例引伸出去時,曾經預到一些阻撓,我自己都很不開心」。

08年修例 兩條未管特首

經歷殖民地及特區年代、1996至2002年出任廉政公署執行處長的郭文緯表示,回歸前港督不受《防賄條例》規管,他記得回歸初年特首董建華曾公開及親身跟他表明,樂意接受《防賄條例》規管,亦沒有設任何條件及規限。

郭指出,港府就修訂防賄條例成立了專責督導委員會,由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主持。他說記得委員會當年討論「進度緩慢」,未知是否因為條例的複雜性,還是港府認為修例非優先處理項目,故委員會至他02年退休時,仍未有提出任何修例的具體建議。

資料顯示,港府在1999年由時任行政署長尤曾家麗負責檢討該法例,當時行政署有研究可在防賄條例另訂一項監管特首的條文,或是訂立新法例,吸納現行針對公務員防賄精神的環節。

有關修例最終在2008年通過,當中防賄條例第3條中,公務人員收受利益必須獲批准一項,並不涵蓋特首,郭文緯個人認為「不是幾好」,他作為教授各地執法機關香港反貪經驗的人員,對此也感「啞然」。

送禮特首違法 唐曾指太嚴苛

而當年立法會修例,有議員曾質疑為何不將條例第8條(規範任何人經政府部門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理辯解而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的條文),擴大至規管特首,時任政務司長唐英年當時回應稱,規管特首會令任何與政府有事務往來的人,只要向特首送禮或紀念品,便即違法,「對於基於禮節等而向特首好意送贈紀念品的市民來說,這項條文未免過於嚴苛」。

郭文緯稱,《防賄條例》就特首收受利益的規管條文有「不合理」的「對立」之處﹕第3條中要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前必須獲批,卻不涵蓋特首;第8條中任何人與公共機構往來時無合理辯解,向受僱公共機構的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是犯法。意即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屬違法,但特首自己收利益卻不受監管。

正在海南出席博鰲論壇的政務司長林瑞麟稱,曾蔭權05年上任特首時已表明《防賄條例》應修訂,亦應當適用於特首,最終條例亦成功修訂。



香港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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