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星期一

賴中強:如果你有家人在中國

假如您家人在中國工作,萬一被公安拘留,中國公安不會在24小時內通知「在台灣的家屬」,只會通知「在大陸的家屬」或「在大陸的企業」。這樣的待遇比鍾鼎邦還差!這是上周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規定。

在一個動不動就用《刑法》辦人的國家,「欠稅」可以把一個工廠封掉;找不到帳簿可以抓人;「危害稅收徵管罪」,就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積欠貨款可以限制出境;股東間發生糾紛,找當地公安圍事,抓人強逼和解的案例,比比皆是;找不到老闆的時候,台籍廠長、幹部、經理、會計就是最好的人質!

在中國,公安可以隨便抓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37天,不必法院審訊,沒有聲押庭,沒有正當法律程式。公安說了算!如果像鍾鼎邦一樣,被控「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賄賂」,公安可以找個賓館或黑監獄,「指定居所限制居住」,先關6個月再說。中國有「憲法」,也有「刑事訴訟法」,但是公安拘留人的理由,往往極其薄弱,只要「被害人指認犯罪」或「住處發現證據」就可抓人。所以,千萬不要得罪中國公安!

中國公安的作為,和民主法治國家完全背道而馳。因為中國是一個如此不尊重人權的國家,「兩岸協議監督聯盟」等民間團體連續兩年對海基會提出《人權議題清單》,並爭取立法院跨黨派委員通過正式決議,要求投保協議確實保障國人的人身安全及自由。

具體事項包括:台商、員工及隨行家屬的人身安全;建立不限罪名且完整的24小時人身自由通報機制;保障家屬的探視權;賦予兩岸經貿團體代表探視權及代為委任律師的職權;保障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以避免刑求、逼供;要求中國檢討公安「先行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制度。

但是,剛剛出爐的兩岸投保協議,不但沒有爭取到台灣人民在中國的應有權益,還剝奪了原有的權利。台灣政府在談判過程,除了24小時通知機制外,其餘人權議題早就高掛免戰牌。

投保協議未保人權

談判官員還要大家「不要期待過高」。緊接著,「24小時無例外通知」也失守,凡涉嫌「國安、恐怖犯罪者」中方一概不通知。談判後公布的共識檔規定「不通知台灣家屬」,更是令人傻眼,因為這個待遇比中國人自己還差。新修正的中國《刑訴法》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中國《刑訴法》原條文,並沒有說「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可以排除「在台灣家屬」,更沒有說被拘留人在大陸無家屬時,可以「通知在大陸企業」代替。

台灣政府為什麼簽下如此荒謬的投保協議,幫中國公安剝奪台灣人民的權利?如果您的家人在中國工作,一定會對這個協議感到憤怒恐懼。這份協議完全無法保障台灣人民在中國的人身安全。

憤怒是不夠的,個別的聲音必須匯聚成集體力量。立法院即將審議兩岸投保協議。請寫信給您選區的立委,不管是藍、綠或橘,立法院應該在審議時,向政府及對岸表達人民的不滿。台灣應該將《人身自由及安全保障協定》列為兩岸最優先的談判議程,才是徹底保障人權的辦法。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長、守護民主平台理事

台灣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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