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星期四

林益世案輕判 台灣司法之痛

台灣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索賄案,一審輕判入獄七年。法官認為林不算貪污,只是恐嚇取財。判決理據遭質疑。


台灣近年戮力以赴的司法改革一夕瓦解,全台民眾不分藍綠譴責這宗離譜的判決,甚至因貪污遭判二十年重刑的前總統陳水扁也批:「再次證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向爐渣業者陳啟祥索賄新台幣六千三百萬元一案,四月三十日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輕判入獄七年四月,跌破各界眼鏡,有網友甚至說應定判決日為「國恥日」,全台民怨沸騰。

林益世一審遭輕判,主要是合議庭認為林不算「貪污」,只是「恐嚇取財」,兩者的刑度相差極大,貪污最重可判到無期徒刑,恐嚇取財相對較輕。法官主要論點之一是指民意代表收錢辦事,只要對象不是公務機關、公務員,事情也與民代法定職務無關,就不算貪污,而且林益世關說施壓的中鋼公司、中聯公司皆屬「民營企業」,亦不符貪污構成要件。此論點無異是把林益世「羅織」成輕罪。

令人不解的是,合議庭極力撇清林益世的政治與行政實質影響力,中鋼與中聯之所以配合辦事,並非因其立委職務,而是來自黨政、地方的豐沛影響力,把一位堂堂執政黨的國會大黨鞭貶抑成一個地痞流氓,完全背離經驗法則。

合議庭在一百六十二頁的判決書中,用了近二十六頁為林益世「去污」,但矛盾重重,既說本案行賄的陳啟祥行賄罪確定,並給予緩起訴一年、並須繳交國庫共二百五十萬元新台幣(約八萬美元)的判決;卻又表示林益世沒有貪污,形成「行賄有罪、收賄無罪」荒謬怪象。

台灣司法遭人詬病在於乏一致性,法官的判決各有見解,無法形成判例。林案判決讓人聯想到陳水扁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此二案造成司法界對總統之「法定職權」爭論,最後最高法院捨棄先前習用的「法定職權說」,斷定扁在兩案中「具有實質上的影響力」,即總統強勢介入裁示,對各部會決策有實質影響力,而判其有罪。相形之下,台北地院以林益世索賄未遂,不成立「實質影響說」職務上行為,認定其行為無關公務,將貪污構成要件更加限縮。

依一審見解,民代為選民服務可以堂而皇之收取「服務費」,若僅涉一般民間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務無關,就不會被認定有對價關係,觸犯貪污罪,不啻為政治人物濫權索賄大開方便之門。

特偵組已將林案上訴,按一般經驗,二審可能更輕,但在「輿論審判」下,二審法官恐怕也不至採取一審見解,而會更審慎作出判決。

亞洲週刊


没有评论:

明鏡關注點

明镜博客 » 时事

明鏡歷史網

明鏡網

明鏡十大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