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9日星期四

偷盜十元要坐牢 腐敗五千可逍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內地是一句空話,竊鈎者誅竊國者侯,才是中國司法現狀。平民百姓犯罪往往罪加一等,權貴貪官犯法則法外容情。

據報道,佛山一名男子早前因為在菜市場扒竊十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千元。一些網民為該男子喊冤,認為只為了十元,便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價,實在不值。這個邏輯顯然有問題,不管多少錢,只要這名男子干犯了偷盜行為,就應該受到懲罰,這是維護社會公平的必然要求。

這名男子的冤,在於與貪官命運形成鮮明對比,那些盜竊國家財富上千萬甚至幾十億元者,往往被輕判,甚至逍遙法外。以鐵道部前部長劉志軍為例,腐敗收入六千多萬元,如果按照偷十元就要判半年徒刑,劉志軍應該判多少年呢?更無恥的是,這些入獄的貪官絕大部分都獲得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而且比例遠遠高於普通罪犯。如此「潛規則」,使貪官坐牢如同度假,根本沒有阻嚇力。官員貪腐的風險愈來愈小,收益卻愈來愈大,難怪官場貪腐之風愈刮愈猛,根本不可遏止。

刑不上官 禮不下民

再譬如,最高人民法院調整了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將貪腐標準往上提,對五千元以下不予追究刑責。據說,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貪污賄賂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因為這樣的案子太多了,檢察部門根本忙不過來。一邊是官員貪腐五千元不算罪,一邊是平民偷盜十元要入刑,這樣的司法怎能公平?第五代聲稱要將權力關進籠子,結果被關進籠子的卻是百姓,貪官們照樣逍遙法外。

反貪污賄賂,問題的關鍵不是數額的大小,而是事件的性質,只要是貪污受賄,收一千元與收幾百萬以及一、兩億元,性質是一樣的,都是要堅決反對的。經濟學家已經揭示,腐敗的本質是權錢交易,會損害公共利益,而受賄少並不意味着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就會小。

內地刑法修改時,不少官員出身的全國人大常委,當時力主廢止現行刑法中關於國家公職人員貪污賄賂死刑罪名之條款,並認為這是與國際接軌,也符合少殺慎殺的原則。對貪官講人權,卻要以國際接軌為藉口,顯然十分荒謬。真要接軌,為何國際上通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中國偏偏不實行呢?對貪官講人權,誰對百姓講人權呢?

一邊不斷提高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一邊又要廢止貪官的死刑,中國司法對貪官們來說,簡直就像一根橡皮筋,根本綑不住他們貪婪的黑手。相反,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卻愈來愈嚴苛。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再度成為中國國情,中國的法律讓人看不清也看不起,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過是愚弄民眾而已。

太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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