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

司法權威體制可以公平而有效制裁腐敗


通過司法權威實現正義(

  李進進

通過夏沃案件,我們看到了國司法權威及其效率。美國的司法權威如此之,以至於幾個小小的縣級法官就把不可一世的美國總統,美國國會,州議會和州長打垮。儘管此案在7涉及了好幾個法院,最後到州和聯邦的最法院,但本案所執行的是兩個縣級法官,一個聯邦地區法官最初作出的判決。一個是佛羅里達州皮內拉斯縣縣法官葛裡爾(GREER)同意特麗•夏沃的丈夫邁可爾•夏沃停止對特麗人工進食的法律請求的判決,一個是皮內拉斯縣縣法官貝爾德BAIRD)關於佛羅里達州“特麗法”違憲的判決。最後一個是美國聯邦地區法官懷特莫爾(WHITTEMORE)否定特麗父母關於停止執行縣法官命令的判決。他們是美國州和聯邦的低級的法官,最是七品芝麻官。

讓人值得回味的是,是誰給了這幾個縣級法官如此之大的權威?為什麼美國的總統、州長和老百姓,包括那些熱忱的選擇生命的示威者也最後不得不尊重這幾個“七品芝麻官”的決定?答案是社會有一個獨立的講理的司法制度而人們又理性的服從和尊重這個制度。

  司法權威體制可以公平而有效的制裁腐敗。我們可以通過咱們中國人自己的案子—台灣陳扁案來說明。

  首先陳水扁貪腐案的處理體現了司法獨立。扁案始於扁在期間。早在2006年,台灣“高檢署”在偵結公務機要費案時,檢察官認定陳水扁涉嫌貪污和偽造文書罪嫌,需等陳水扁遭罷免或卸職後再偵辦。這裡必須指出,台灣的高檢署是獨立於總統,依法辦事的。同時,這樣處理映出台灣的精英和民眾既尊重了國的憲法和國家首腦,同時又沒有放棄法律的嚴肅。陳水扁卸任後,即台灣檢署列為被告,並被依法羈押。
 
陳水扁貪腐案的處理體現了司法獨立。

其次,陳水扁案的審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陳水扁案按照一般法律程序進行,即由台北地方法院處理。相對中國大陸,不同級別的領導有不同等級法院來處理,這本身就是對法治的奚落。在法律訴訟中,陳水扁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護。他的辯護律師完全是獨立和自由的。控辯雙方都依法相鬥。地方法院曾將判定羈押陳水扁的理由不成立,當庭釋放陳水扁。控方兩度抗訴,後成功說服法院再度羈押陳水扁。相比之下,在大陸,一個高官的處理,都要有政治局或常委來開會決定,哪有法治可言。

  最後,陳水扁的個人言論自由和他的黨和“粉絲”們的言論自由仍然得到保護,並沒有妨礙司法的正義。當他被羈押並帶上手銬的一瞬間,他高舉起手銬,大聲呼叫:“這是政治迫害”。台灣的媒體都播送了這個情節。他的支持者可以在法庭外抗議。陳水扁最後還是受到應有的刑事處罰。


  這種審判的結果是讓人“服”,陳水扁的朋友和敵人都服。正如前面分析,“服”是權威的基本要素。相比重慶的“打黑”,被“打黑”的人受到刑訊逼供,司法審判也是按照重慶黨委書記的旨意進行。這種“打黑”的結果就是個“不服”,於是社會權威建立不起來。沒有權威的社會,就只有造反。群體性事件就是造反的雛形。
   四     中國當前的權威體制

  現代的權威體制,是通過法律的制訂和實施建立起來的。中國當前的法律制度是在1954年憲法確定的所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個制度在理論上強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的淵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憲法和法律,全國和地方人大各級選舉產生並監督各級國家機構包括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和國家安全機構。“人民法院”同世界各國法院的功能一樣是審理各種刑事和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的創製源於前蘇聯,是國家的公訴人和法律實施的監督機構。公安部門是國家的一般的警察機構,國家安全部門是專門針對所謂國家安全的警察部門。

  在法治的原則下,社會的正義最終是通過法院將國家的一般法律適用於個案的爭訟上予以實現的。司法獨立指的是法院和審理案件的法官獨立。任何其他國家機關,政黨或社會團體都不應當干預法院的審判工作。

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在30年前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口號,後來改“法制”為“法治”並在1999年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口號記入憲法。但是中共始終堅持黨的利益高於人民的利益,黨的政策高於法律。最近中共又提出了所謂的“三個至上”理論原則,即“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黨的事業至上”是實質,是根本,也被認為是“堅持共產黨領導”的憲法原則。

  在這個“堅持黨的領導“原則之下,中國目前在法律的制訂和實施上存在有”黨“和國家兩套機構和法律規範。除了國家法律和國家司法機關之外,中國還有一套非憲法系統的政治規範和機構。中共中央在通過全國人大制訂法律之外還不時地以“中共中央文件”“通知”等形式制訂各種政策。中央紀律委員會直接以“雙規”的方式關押有問題的黨員幹部。中共在中央和地方設立了“政法委員會”具體指導各級司法機關執行中共中央的政策、決定。在這兩套規範中,非憲法體系的黨的政策規範和黨的機構居於支配地位。這就是所謂“黨的一元化領導”。
 
在“黨的一元化領導”下,中國沒有司法獨立可言。

  在“黨的一元化領導”下,中國沒有司法獨立可言。中國憲法雖然規定國家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干涉,”但是法院和檢察院不能獨立於中國共產黨。在實踐中,“黨”通過直接任命法官和檢察官以及通過其“政法委”來指導他們辦理具體的案件來實現黨對司法的絕對控制。(事件》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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