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遠華案主要嫌犯賴昌星(中),被控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昨天遭廈門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圖為去年賴昌星從加拿大遣返到北京的電視截圖。
( 中新社)
特派記者羅印冲/北京報導
中共建政後最大經濟犯─廈門遠華案主嫌賴昌星,昨天被廈門中級法院以走私和行賄罪名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涉嫌逃稅近一百四十億人民幣(六百七十億台幣),涉案金額龐大,被大陸媒體稱為「世紀大案」。
中共外交部發言人洪磊昨天在記者會表示,有關案件的審判,顯示大陸政府堅決打擊犯罪、懲治腐敗的決心,也表明中加雙方在司法領域開展的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遠華案時期,大陸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國家副主席習近平等當前中共權力核心人物,都在福建擔任省市級主管。當時外界就盛傳遠華案與賈夫人林幼芳有關,賴昌星曾形容林是個「很有本事的人」,和商場上很多人有生意往來。
昨天廈門中級法院宣判,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及行賄罪,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指出,一九九一年起,賴昌星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形成走私犯罪集團。一九九五至九九年間,在廈門走私進口石油、汽車、香菸等貨物,金額超過人民幣兩百七十億(台幣一千三百億),逃稅近一百四十億人民幣。
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當利益,賴昌星於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九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集團成員先後向六十四名公務員行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約四千萬元(約台幣一億九千萬)。
案發後,時任大陸總理的朱鎔基親自督辦,一百多名幹部遭撤職,其中超過卅人是處級以上,上百名涉案人員被判刑。諸如,大陸公安部前副部長李紀周、廈門市前副市委書記劉豐、廈門市前副市長藍甫、廈門市前副市長趙克明,均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福建省公安廳前廳長莊如順、廈門海關前關長楊前線一審被判處死刑。
賴昌星在一九九九年與前妻經由香港逃往加拿大,去年七月遣返大陸前,在加拿大遭羈押十二年。大陸政府要求引渡,與加拿大進行多次談判,最後加國同意遣返,條件是北京承諾不判他死刑。
台灣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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