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8日星期日

“聖王”或“賢人”有時就是“獨裁者”和暴君


通過司法權威實現正義(
   李進進

()面對維權案,司法部門無能為力

  “維權”國進入21世紀後一個流行的政治詞彙,有“維權律師”,還有各行各業的維權,比如“農民維權”、“工人維權”“企業維權”、最近還有“寶寶維權”等等。維權是老百姓維護自己憲法和法律之下的權利和利益不侵犯的行為。前面提到的“信訪”和“群體性事件”都有維權的案件。這裡討論的維權案重點是意圖通過法律程序或採取其他合法和理性維權行為,比如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出來後,一些受害者父母組織的“結石寶寶維權”行為。

 面對這些維權案件,司法部門受到極強的政治控制,他們採取不立案的方式迴避這些敏感案件,意圖讓“黨”和行政部門解決這些問題。比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出來後,法院不受理有關民事賠償訴訟,甚至不出具何司法文書。石莊的一家法院曾解釋說“已接到上級法院指示,暫不受理任何有關三鹿問題奶粉的賠償起訴”。這裡最後的上級是黨的政法委員會或政治局。
“三鹿毒奶粉事件”

 因為案件的受理範圍和管轄是法律事先確定的,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決定本就是違法行為。如是立案的管轄有爭議,法院也要通過正式的裁定才符合法治的精神。不准下級法院受理。其次,法院拒接受理案件也剝奪公民的法定訴訟權。最為重要的是,政治控制法院的立案和審理背後映了一個“聖賢人”政治的哲學。這個“聖王”或賢人政治就是否定了“聖王和賢人“之外的人民包括專業訓練出來的法官都是無能的。歷史告訴人們,“聖王”或“賢人”有時就是“獨裁者”和暴君。

 (四)強拆民,無法無天,千年未有

 中國千年的歷史還從沒有出現過在全國範圍內官員和開發商聯合起來通過國家權力來剝奪老百姓房子的境況。“我的房子丟了。”這是中國現在流行的一個段子。在正常社會裡,只有人和動產或動物丟了之說,沒有聽說房子丟了。

 上海珍案件:
 上海最早一批反對強制拆遷的人群中,有一個叫王水珍的人。上海的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通知她的房子在2003年7月15日要拆遷,同時給她60天的上訴期。可是,通知後不到10天,其房子就被拆了。當時,王家沒有一個人在家,等他們下班回來,發現房子不見了,被強拆了。王水珍於是不停的上法庭,上訪,結果兩次被判刑,共被關押三年半。有一次,王水珍是在法庭幫助另外一個拆遷戶進行辯護的時候,警察當著法官的面將其帶上銬,帶離法庭的。法官對此完全的噤聲。這是中國沒有權威現的另一類型案子。

  審理王水珍的一個法官還有點人性,坦白告訴王水珍,她也沒有辦法,上面要這麼判,她只有執行。

  在全國各地,還有許類似的案件法院根本就不受理。

 (五)程序規則不明,審判不公

  李莊案件是中國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李莊因為為在打黑中被中的黑老大龔鋼模作辯護律師,而被控“律師偽證罪。”李莊一案從其被逮捕到二審結案不到兩個月,可謂神速。二審開庭10分鐘李莊認罪並聲稱“永不翻案”,可是二審法庭繼續審理,李莊的律師還在做無罪辯護。二審法庭以李莊的認罪態度好,減刑為一年半。可是一宣佈刑期,李莊就跳上來搶過麥克風,大聲呼叫“我在二審的認罪是假的”。此案的戲劇性可見一斑。

 李莊審理中有如下問題:第一,政治和行政干預。李莊在一審庭上說,警員在審訊中告訴他,抓他是開了“大三長”會議決定的,並勸其早些認罪。所謂的“大三長”是指公安局長、檢察院檢察長和法院院長。當然這“三長”顯然是中共政法委書記召集開會的。誰都知道“打黑”是一場政治運動,有其強烈的政治目的和安排,不是正常的執法行為。如果李莊的被捕是“大三長”會議的結果,那麼他有可能為一個為了勝利完成打黑運動而揪出來的典型“黑律師”。

 在此案的審理中,重慶市級法院的院長錢峰為下級法院的審理的合法性進行辯護也是司法不獨立的表現。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錢鋒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關於李莊的案件,重慶的法院是嚴格按照程序法規定的時間來審理的。

錢鋒院長的評價本身就是司法不獨立的自白。我們講司法獨立指的是法官的獨立,法院的獨立(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獨立)和司法獨立(法院對其他國家機關和政黨的獨立)。沒有這三個獨立,法律的正義就無法實現。
重慶市高級法院的院長錢峰為下級法院的審理的合法性進行辯護也是司法不獨立的表現。

錢峰院長沒有出席開庭,也沒有旁聽(實際上不應當旁聽),那麼他的判斷本身就是不全面的。如果他事先 參與的案件的討論甚至看閱了案卷,那麼他就不當地干預下級法院的審理。上級法院法官只有案件上訴到他那一級的時候,才能對案件按照程序審理。上級法院如果事先干預,那麼下級法院是個擺設,下級法官也是一個沒有頭腦的簡單執行者。

更重要的是,如果上級法院事先涉及案件,那麼上訴審就不可能保持公正和獨立。如果上級法院事先說下級法院審理的某個案子程序合法,那麼上訴審也變成多餘了。雖然李莊案件一般不會上訴到重慶高級法院,但是從原則上,作為重慶第一中級法 院的上訴審級,高院的法官和院長不應當對下級法院的審理髮表意見。再說,高院有可能在特殊的情況下審理此案的,比如通過申訴等。

  第二,法院在審理中大量採用“聽說”的材料做證據,比如在一審中,檢方提供了19個人的證言,可是無一證人到庭作證,法院還是採信檢方的證據。

  第三,法院只採信檢方提供的證據,被告和辯護律師地位低下。李莊案的一審法庭的判決書列舉了公訴人提出的33項證據。法庭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認為這些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均予以採信;對被告人李莊的辯護人在庭審中舉示的證據除了一項法醫鑒定外不予採信。法庭這種全面接受公訴人人證據本身,就是偏袒檢方。


  中國的律師被認為是“法律服務工作者”。這個定義本身有缺陷。律師應當是法律的實施者,性質上是執法人員。在國法律程序中,被告的律師和政府(檢方)的律師的地位平等,都是實施法律的一部分,都是“officer of the court”。如果律師只是一個法律服務工作者,自然就很容易將律師看作是“訟棍”。中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就是專門針對“訟棍”的。

其實,檢察官或其他執法人員也有偽造證據的問題。為什麼不規定“檢察官偽證罪”?美國杜克大學所在的地方檢察官在2007年就在杜克大學四名運動員的強姦案中隱瞞一個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而被迫辭職。當時DNA的檢查結果表明,所謂被害人內褲上的精液與四名被告無關。可是檢察官沒有按照規定及時告知被告的律師。為此,該檢查官受到查處,最後辭職。這是一個成熟社會所應具備的正義程序。事件》第18
事件》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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