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星期四

鄧聿文:中石油四高管同時落馬 國企淪爲腐敗高發地

中石油集團日前四位高管因涉嫌嚴重違紀而被調查。其中,集團副總經理兩位,石油股份公司副總一位,還有一位是總地質師。一個集團公司竟有四位如此重量級的高管同時落馬,這在近年來發生的國企腐敗案中很少見。

  目前還不清楚這四位高管落馬的具體原因是什麽,但想來不外乎貪腐。對于腐敗,人們一般更多關注政府官員,誠然,在一個權力主導的社會裏,政府官員易于發生腐敗,可其實,國企高管的腐敗——無論從腐敗總數量還是單個腐敗的數額,以及腐敗形式來看——并不亞于官員。原中石化董事長陳同海創下的1.95億元受賄額,似乎還未有人打破。

  政府官員的腐敗一般表現爲受賄,或者利用職務權力牟取其他利益,而國企高管的腐敗,形式更加多樣化。除了貪污受賄外,對于一些有行政職能的國企來說,也存在和政府官員一樣的利用審批或許可權的權錢交易;此外,由于企業可上市,利用證券市場的各種缺陷進行的牟利行爲也非常多,如内幕交易之類;還有,企業各種名目的福利亦是腐敗之一種。

  國企高管比政府官員更廣泛的腐敗,原因之一在于企業是一種經濟組織,有着産出和利潤的壓力,面對着瞬息萬變的市場,要提高企業的決策效率,客觀上需要一定程度的集權。因此,比起政府官員,企業領導的自由裁量權要更大,包括企業的财務制度,也比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受到約束。

  有集權的地方就易于發生腐敗,不論政府企業都一樣。何況,企業領導還可把各種腐敗說成是市場交易和企業創新之需要。

  如果說,企業的性質爲企業高管的腐敗隻是提供了一個客觀誘因,那麽,中國式國企領導的腐敗則有着中國自身的因素。正如陳同海案發生後原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總結該案教訓時所指出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企業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沒有建立健全,保證權力規範運作的體制機制還不完善,企業主要負責人權力過于集中,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容易導緻濫用權力。尤其像石油企業這樣的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董事會的制約,傳統的“一把手”決策潛藏着巨大的風險。而另一位國資委領導黃丹華說得更明确,他認爲,國企腐敗緣自三大缺陷:其一,企業因權力構架不合理、職責不分明和法定責任不到位而缺乏對權力有效制衡;其二,某些人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想信念淡薄、法紀觀念缺失和心态失衡而生成腐敗動機;其三,由于制度的缺陷以及監督機制不完善、監督缺位或流于形式而構成腐敗機會。

  国企的权力结构也是金字塔型。一般来说,一个国企,其一把手的权力是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政府官员还有同级纪委的制约、上级和社会的监督。而国企一把手这样的监督力度更弱。中国企业包括国企现在普遍意识到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结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互制衡与协调。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企业领导人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基本是由行政任命,且如前所述,往往为了实现企业的决策效力,很多企业都是两权合一(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或三权归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一肩挑),让“一把手”大权独揽,这样,就必然导致企业内部机构虚设化和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内部不存在有效制约主要领导人的力量,也就为其把集体决策变成个人的独断专行创造了条件。

  此种情况下,要监督约束一把手只能依靠外部的审计和国资委的考核。外部监督虽有一定作用,但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也不可能有效监督。因而,如果企业领导不高度自律,十有八九会走向犯罪道路。

  鉴此,要遏止国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因大权独揽而导致的腐败,除了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公司化的治理结构,确保分权制衡机制的运行外,就目前来说,还需要强化其他措施,包括加强审计和国资委的监控,完善和强化企业职代会的作用,强制企业内部的财务公开,以及赋予董事会更大权力,实现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制约等。

  另外,还有一点需指出,在现阶段无法杜绝腐败的情况下,减少腐败的一个最好方式,是减少国企数量。中国的国企数量还是太多,尤其这几年国企的大量扩张,使得国企比过去更庞大。减少国企数量要在打破垄断上下功夫,近年的国企腐败案,也多发生在垄断国企,将垄断国企分拆,然后股份化,将能减少腐败。像上述中石油集团的四位高管,都是集团下属独资企业的一把手,从企业治理结构上就决定了发生腐败是大概率事件。

  邓聿文为资深媒体人、民革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

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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