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星期一

明鏡獨家:中共預定22日前後宣判薄熙來

明鏡新聞網記者 程度 

北京政界人士對明鏡新聞網說,共預定在18日左右宣布: 9月22日前後宣判中共前政治局委員薄熙來刑期。



薄熙來8月22-26日在濟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一審。


這位人士披露說,薄熙來庭審之後,中共內部產生了巨歧。反薄派主張判處薄熙來死緩,挺薄派認為應輕判甚至無罪釋放,溫和派認為刑期在十年左右為好另一位反薄的北京政界人士,在薄熙來庭審之後,一直堅持認為他的可靠消息沒有變:判處死刑,緩刑兩年。


截至發稿時,薄熙來案宣判消息沒有得到中共官方證實。


     被告人薄熙來,64歲,曾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省長,商務部部長,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
  
    2012年4月10日,鑒於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停止薄熙來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並由中央紀委對其立案檢查。同年9月28日,中共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最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決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於2013年4月10日以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移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2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對薄熙來涉嫌犯罪提起公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薄熙來單獨受賄和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汙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並罰。


    濟南中院8月22日-26日審理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在幾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對受賄、貪污犯罪矢口否認,還推翻了庭前自書和供詞;對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但同樣不承認犯罪。


何頻、黃聞光著: 《中國權貴的死亡遊戲》 

    一位熟悉中國法律人士對明鏡新聞網分析說,從法律角度看,薄熙來判死緩的可能性很大。因為,8月26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被“告人薄熙來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被告人沒有自首、坦白、檢舉揭發的情節,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須依法從嚴懲處。”如薄熙來沒有判死緩,說明中共黨內有相當級別的實權人物枉法保薄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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