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李延明:考茨基和列宁争论民主,失误究竟在哪里?

——与任晓伟同志商榷


  任晓伟同志的《阶级民主和程序民主——考茨基和列宁政制之争再思考》(刊登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1年第2期,以下简称“任文”)一文对十月革命后考茨基和列宁在民主问题上的争论进行了新的分析,与过去那种“以列宁的观点为是非尺度”的论著不可同日而语。然而,把列宁的主张归结为“阶级民主”,把考茨基的主张归结为“程序民主”,仍然不够准确,有必要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

  所谓“民主”,就是“全体选民作为一个整体掌握国家主权并且仅仅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制度。”1
  作为国家管理形式,“民主制”同“君主制”都属于关系性事物。它表示的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即在人群中哪个部分享有主权:是全体选民,还是其中的某个阶级或者一个人?而享有主权的人即主权者则是一种实体。关系与实体是截然不同的范畴。实体具有属性,主权者具有民族性、阶级性、性别性、宗教性、职业性等等。而关系只有类型的区别,没有属性的区别。民主作为人与人之间即实体间相互位置的关系性概念也是没有民族性、阶级性、性别性、宗教性、职业性等属性的。只要是真的民主,而不是假的民主,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无论主权者由哪些人、哪些阶级组成,都是主权者通过投票表决决定由哪些人来做自己的公仆,也就是说决定由哪些人来执政。
  弄清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知道,在已经实行民主制的国家里,无产阶级所要争取的并不是民主制,而是这种体制中主权者的地位。国家管理形式是不是民主制同某一部分人是不是主权者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民主不涉及阶级问题,只有主权者地位才涉及阶级问题。

  列宁当时所要争取的实际上也是无产阶级的主权者地位。然而,因为他没有认识到民主是关系性事物,没有看出关系同实体的区别,就把主权者的阶级属性移置到完全不同的另一种事物上了,移置到作为关系性事物的民主上来了,这就形成了任文所说的“阶级民主观”,并形成了“无产阶级民主”、“资产阶级民主”,以及“社会主义民主”、“资本主义民主”等一系列概念。当然,对于实体与关系分辨不清的并不只是列宁一人,当时的马克思主义者普遍都没有看出二者的区别。
  任文说“考茨基所强调的民主是就其程序性的意义而言的”,把考茨基的主张称之为“程序民主”,在另一处又把“程序民主”表述为“形式上的民主”,这种归结是不恰当的。因为考茨基所主张的是民主本身,而不仅仅是民主的程序或者形式。同样,把列宁的观点归结为“阶级民主”也不恰当。因为既然民主并无阶级属性,那么“阶级民主”的概念就不能成立。把争取无产阶级主权者地位的主张称之为“阶级民主”或“基于阶级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并不确切。考茨基谈论的民主问题属于关系范畴,而列宁谈论的主权者问题属于实体范畴,他们两人所讨论的问题完全不在同类范畴,因此他们的争论属于“鸡和鸭讲”,这样的争论是很难得出正确结论的。其中,考茨基虽然未能区分实体与关系,但他并未把这两者混淆。而列宁却把这两者混淆起来,结果就在客观上把民主否定了,从而导致了实践的偏差。

  任文指出了列宁形成这种民主观的历史环境原因,却没有看出其学理上的失误,而学理根源才是其民主观的基础。
  列宁说:“资产阶级民主”“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2理由是穷人与富人财力不同,所以在印刷厂、纸库、会场等利权3实现条件上就不一样。既然不一样,那么在出版自由、集会自由上的平等就没有意义。列宁把“条件上的平等”篡改成“事实上的平等”,然后借口反对“把形式上的平等当作事实上的平等”4来否认民主国家已有的平等5。这样,列宁就用民主利权实现条件的不平等否认了民主利权本身的平等6,否认了在局部领域(如法律上)和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的意义。
  按照列宁的逻辑,在无产阶级掌握了全部社会财富,有了印刷厂和纸库,有了斯莫尔尼宫等集会场所以后,理应实行普遍的、真正的民主了。然而,当自己在立宪会议中的劣势尚未显现时,列宁积极参加立宪会议的活动。而当与自已持不同意见的派别在立宪会议中占有多数时,就悍然解散了立宪会议,并宣布立宪会议是资产阶级的虚伪的形式上的民主。同时,把所有持不同意见的人都“革出教门”,宣布为“资产阶级”或者“小资产阶级”,只有同自己意见一致的人才属于“无产阶级”。用这种办法,使“无产阶级内部存在民主”自圆其说。

  列宁对于民主问题的这些认识,严重地影响了苏俄的制度建设,使得20世纪在苏式国家中,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并不真正由普选决定,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项利权并不能真正实现,同列宁抨击过的所谓“资产阶级民主”相比,其“残缺不全和虚伪”有过之而无不及。无产阶级专政蜕变为“劳动人民中一部分人的专政,即集团的专政”7,并发展成对于与最高领导者持不同意见的人、包括老共产党人在内进行大规模的政治迫害。后来的制度虽然主要是斯大林营造的,但是与列宁也不无关系。因此,弄清列宁在民主问题认识上有些什么失误,是在哪里失误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011年11月7日

注释:

1 见李延明:《民主概念再析》,刊登于《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2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1页。
3 夏勇认为:“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依笔者之见,准确地讲,应该改写为‘利权’,即‘利之权’。”见《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另见郭罗基《“权利”应是“利权”》,载《北京之春》1999年11月号(总第78期)。
4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0—611页。
5 这种平等并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6 这与他后来对“按劳分配”中平等的否定如出一辙。他认为因为人的能力、智力、消费量有差别,所以按照劳动量进行消费品的分配就是不平等的,或者说不公平的。
7 张光明编:《普列汉诺夫文选》,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56页。

 
作者:李延明,刊登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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