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8日星期六

營業祕密保護應納入兩岸協商

旺報
  • 【本報訊】
  •      隨著兩岸經濟交流深化,台灣人才與技術,前進大陸的也愈來愈多。這其中,人才固然是自主性的移動,但技術的轉移,則常常發生偷竊營業祕密的爭議。尤其,兩岸目前都積極希望經濟轉型,鼓勵研發與創新,如果企業界投資研發的機密無法得到周全的保護,不但會降低企業研發創新的意願,也會讓外資卻步。

         幾年前,鴻海就在大陸控訴強敵比亞迪偷取上萬件的營業祕密資料,富士康雖然提出訴訟,但過了這幾年,台商營業祕密遭盜竊情況並無好轉,只有惡化。台灣的科技代表廠商台積電,過去在大陸成立公司,至少被偷了55萬頁營業資料,超過1400個營業祕密。而台灣大力扶植的面板業代表友達,對岸競爭者也藉由高薪挖角其技術人員以掌握友達的營業祕密,並提升自己的技術,成為對岸這幾年在面板製造技術上突破快速的關鍵。

         無奈的是,由於台灣法官在營業祕密侵害的案件審判中,對相關法律採取限縮的解釋,對願意投入研發創新的產業,往往得不償失。舉例來說,一家公司投入超過10億元的研發成本,被離職員工用隨身碟下載盜取給競爭對手,最後法院卻只能依法判賠27萬元,兩相比較,無異是鼓勵企業進行犯罪。

         法令無法提供營業祕密充分的保障,短期則影響企業投資的意願,長期將影響國家經濟轉型的基礎,影響實不可小覷。目前企業界的營業祕密若被竊取,僅能以《營業祕密法》第13條規定,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另外頂多依《刑法》第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祕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比起同法竊盜罪得處五年以下徒刑的規定,偷價值數億元的營業祕密,很可能處罰竟不如偷一件百萬元的珠寶,在刑責比例上,看來並不公平。

         由於營業祕密的外洩情況愈來愈嚴重,在產業界不斷呼籲之下,日前經濟部終於著手進行營業祕密法的修正:在原本的民事責任之外,增加刑責處罰。倘若修法完成,未來不論在職或離職員工未經公司授權許可取得或使用的技術等營業祕密,均會觸犯刑法,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攜出境外,則加重其刑。易言之,未來偷竊營業祕密予對岸,將成為加重刑罰的對象。

         雖然在人權的考量之下,增加刑罰規定,並非吾人樂見的結果。但營業祕密往往是企業競爭技術的核心,特別在台灣引以為傲的科技產業,營業祕密一旦洩漏,領先優勢喪失,不但對企業造成無法回復之傷害,也會重擊以電子供應鏈為主的台灣經濟。尤其近年來,台灣面臨與韓國、大陸同時競爭技術發展的現實,倘若無法控制營業祕密的外洩與盜用,後果將愈來愈嚴重。陸委會亦應研議將大陸台商與台灣陸企的營業祕密保護問題納入協商項目,有利兩岸經濟轉型。

         此外,觀察國外立法例,各國也常見以刑責保護營業祕密之規定,例如美國1996年的《經濟間諜法》,及日本對營業祕密保護由民事責任逐步加重到刑事責任,比較之下,我國營業祕密的法規實顯不足。

         當然,除了刑責,另一個重點是沒收當事人因犯罪所得的不法利益。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嚇阻企業利用挖角戰術、輕鬆取得別人投資研發的技術,並保障台灣的技術創新發展,為未來的經濟轉型提供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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