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7日星期六

两案特別審判以戲說代替正史、以推理想象辦案


《新史記》于鵬飛 杜鵑




法 庭批駁王維國“密報”是不聽許世友司令員的警告——“要聽毛主席的,不要上別人的當”。王從主觀上講,他從來都是聽毛主席的。其實“密報”行為所反映的, 恰恰是他依然相信毛,聽命於毛,對毛畢恭畢敬,不僅真心實意向毛檢討、認錯,之後還希望林立果能把“密報”內容轉達給黃、吳、葉、李、邱等人,讓他們也聽 毛的話,認真做檢討。這不正是接受了許世友的勸告嗎?

各地的專案組對“密報”的處理態度也並非一致,在中共中央關於 組織傳達和討論《粉碎林陳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鬥爭(材料之二)》的通知及附件(下稱“(材料之二)”)裏,當年所有的“密報”人均被點到——“林彪一夥 千方百計竊取毛主席到南方視察期間同沿途各地負責人的談話內容。1971年9月上旬,劉豐(武漢軍區原政委)、王璞(廣州軍區空軍原司令員)、顧同舟(廣 州軍區空軍原參謀長)、陳勵耘、王維國等人,把毛主席同一些負責人的談話內容,報告了林彪,為林賊發動反革命政變選擇時機,提供了線索。”這些人裏,除了 黃永勝直接告訴了葉群,其餘的人都是通報給了林立果他們,沒有一個是“報告了林彪”的。王璞和陳勵耘後來都未受到刑罰,那時盛傳中央內定一個軍區只判一 個,廣空免了王璞,南空免了陳勵耘和周建平。原定顧同舟、王維國都判11年,但王維國“態度不好”,為了體現“抗拒從嚴”,刑期加了3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影印件。(作者提供)

顯而易見,林立果決定出走,是因為毛澤東在南巡中的一系列行為,背著中央和林彪本人在各大軍區點火,指桑說槐、散佈輿論,並不是因為王維國“密報”行為本身。

出 獄後的王維國悲憤無處發泄:“那時候誰知道林彪是反革命啊?誰同意把林彪寫到黨章上去的?把林彪寫上去的人是不是反革命呢?”是啊,說那些話的人免責,是 “陽謀”,透露那些話的人有罪,是陰謀,這是什麼邏輯?什麼法律?要說王維國上當受騙,那首先是上了毛的當,受了毛的騙。


五,穿鑿附會
事實與準繩的較量:階下囚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說,“對現實的抽象就是對現實的毀滅”。那麼對現實的篡改又該當何論?處理“913”事件之始,依然用了歷來政治鬥爭的極左手法,棍棒齊飛,林彪父子被概念化、臉譜化、妖魔化,並將此延續到底,簡單歸納審判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以戲說代替正史
例 如對空軍黨委批准成立的林立果為組長、周宇馳為副組長的“空軍黨委辦公室調查研究小組”(簡稱“調研小組”),有意不提其正式名稱,卻將林立果他們看了日 本電影《啊!海軍!》而戲說的“聯合艦隊”、“小艦隊”作為正說入史(見《也談“林彪‘小艦隊’成員近況”——當事人陳倫和自述(之一)》,下稱《自 述》),致使戲說替代了正式名稱流傳至今。
又如將給林彪兒女找對象一事說成“選駙馬”、“選美”、“選妃”,甚至稱林立果為“太子”,影射林彪、林立果有野心。

(二)以推理、想象辦案
例如“913”後幾個“調研小組”成員按原計劃到廣空找林立果,結合《紀要》,結合林立果等企圖強行“請”黃、吳、李、邱去廣州的計劃,就斷定林彪父子要“南逃”廣州另立中央,林彪就被塞進兒子的兩謀裏,成了集團首領,死無對證。
又如陳勵耘告訴筆者,上了中央文件的“林彪集團為謀害毛澤東主席準備的伊爾-10強擊機”所在部隊是從新疆轉場來的,轉場之前就開始研製了,並不是到了浙江才搞的,當然更不是為林立果政變才搞的,“飛機上掛著炸彈”準備轟炸毛主席專列一說,純屬杜撰。

(三)罪名第一,證據第二
“913”事件爆發才一週中央就給事件匆忙定性、給林彪父子蓋棺定論了;調查專案卻一辦十年,按圖索驥,羅織證據,大搞逼供信,並作為呈堂供證。

例 如中央下發的一系列關於“913”事件的文件——“粉碎林陳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鬥爭(材料之一)”是1971年12月11日,“材料之二”是1972年 1月13日,“材料之三”是1972年7月2日,都是在專案組對在押人員的審查開始不久就下發了,在逼供信下,大量未經查實的口供上了中央文件,成了林彪 父子搞兩謀的“證據”,然後據此再反過來施壓,讓他們低頭認罪,就是這些缺乏證據的“罪證”,勾勒出了一個聳人聽聞、罪惡滔天的“林彪集團”。

又 如特別法庭審判江騰蛟時,王維國曾被要求為江的一事作證,但王並不知道那件事,他認為這是要他做偽證:“這件事情我又不知道,我作了證,豈不是變成我知道 了嗎?”法官見他不肯,就勸說他:沒關係,你是另案處理,即使作了證這件事情也跟你沒關係;只要你肯作證,對你處理上也會有好處的。王依然不肯。但為了防 止萬一突然提審讓他作證,自己措手不及,王想了個辦法——他將此事如實寫了個一式三份的書面說明,一份放在外衣口袋裏,一份放在襯衣上兜,一份放在褲子後 面的口袋裏,萬一被搜走了一份還有其它備份,不至於說不清楚。

(四)辦案施行雙重標準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並駕齊驅。
例 如開庭前明示被告,要求其對“帽子”、“棍子”不做辯解,法庭上要服服帖帖,強調“態度好”,否則就後果自負。陳倫和講:“就在一審宣判前一天,孫姓審判 長和兩個陪審員也來曾這樣給我解釋過:這個案子不是我們三個人可以定的,是上面定的。儘管你沒有動機,但因為這個集團案就定為反革命罪……如此等等。” (《自述》)

身陷囹圄的軍官們無不忠於毛、忠於黨、忠於革命,相信組織、臣服於領袖是他們的魂靈和唯一的信仰。多年 的審查使他們深感無奈,身心俱疲,思念家人,盼望回歸社會。在政策和法律的雙重壓力下,很多人按照法庭要求做了。唯王維國不服,他哪裏知道審判都是已演習 好的,法庭不是為了審清案件,而是順利完成整個過程。

又如提起公訴的一大原則,即“特別法庭定了的原則,凡是中央主 要領導人點了頭的事情,都不能定在‘四人幫’的頭上,也就是說不能算‘四人幫’的罪行”(《名義判決》P.232),都不追究。“為什麼……不定罪呢?主 要是……都牽扯到毛澤東主席。……毛澤東主席最終是點了頭的,表了態的”(同上,P.221)。例如1966年12月18日張春橋、姚文元指使徐景賢召開 的“批判上海市委資產階級反動路線大會”,由於當時某“中央某領導人有一個態度,表示同意,為此公安部和特別檢察廳對這個問題就沒有起訴”張春橋、姚文 元,自然徐景賢也同樣被免去這條罪狀(同上,P.223)。對“四人幫”網開一面的背後,實則是硬性將毛與“四人幫”分開,自欺,亦欺人,更欺世。(《新 史記》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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