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星期一

國防軍成了“黨軍”,直接與《憲法》衝突


  《明鏡月刊》王金波


不能自圓其說的《憲法》和《國防法》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一套班子、兩個牌子,誰領導誰,一直與憲法發生衝突。

  《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第9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第94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國防法》第5條規定:“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第13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第2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

  由此可見,以解放軍為主體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應該由國家中央軍委領導。雖然《國防法》第3章《武裝力量》中的第1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但是該條款與該法《總則》中的第5條“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相牴觸,因為實施統一領導這個行為的只能有一個主體,那就是國家(通過國家中央軍委);同時也與《憲法》第2條、第29條、第93條、第94條相牴觸。因此,《國防法》第19條的規定是無效的。

 
 習近平向魏鳳和(圖左)頒發《晉陞令》。

63年來國防軍逐步演變為“黨軍”

  1949年10月1日中共建政當天,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宣佈成立,同時中共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停止活動。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3條規定:“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一管轄並指揮全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在這期間, 雖然軍隊實際上掌握在中共手中,但畢竟中共內部沒有管理軍隊的相應機構,只能通過國家機構的名義進行管理,而且,畢竟有幾個非中共人士也是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成員。

  1954年全國人大通過《憲法》,設立國防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即行撤銷。雖然《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即武裝部隊的統帥權屬於國家主席暨國防委員會主席。但從實際運作看,國防委員會是軍事參議機關,無決策權、軍隊統帥權、軍事決策權。實際上,《憲法》通過的當天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決定設立並組成了中共中央軍委,作為政治局領導下的軍事工作決策機關,在實際上掌控軍隊。但是,國防委員會仍有幾個成員是非中共人士。

  1975年文革當中,全國人大修改後的《憲法》規定由中共中央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國防委員會被撤銷。這樣,軍隊赤裸裸地成了中國共產黨的私產,連遮羞布都扔了。從此以後,非中共人士再也未能參與軍隊的管理——哪怕只是名義上。1982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規定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中央軍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這才重新拾起遮羞布。但此後的30年證明,遮羞布再怎麼遮羞,也掩蓋不了解放軍只是中國共產黨的黨衛軍的實質。

  十八大政治報告提出政治改革,針對魏鳳和上將的晉陞令,這種習以為常幾十年的任命方式,如果改變為兩個軍委主席簽字,未免不是令人耳目一新的改革之舉。進而理順軍隊與國家與黨的關係,修改混亂、衝突的憲法和法律條文,則是向著政治改革邁出的腳踏實地的一步。(作者為自由撰稿人,獨立中文筆會會員。)(《明鏡月刊》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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