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進
比較起來,司法權威體制比起行政和司法合一的權威具有如下優點:
美國歷史上的馬伯裡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5 U.S.是第一個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政治鬥爭的案子。在那個案子中,聯邦黨人的總統亞當斯在卸任前的午夜前任命了一批法官,其中包括有馬伯裡。可是委任狀卻沒有來得及發出。新當選的傑弗森總統指令新國務卿馬迪遜拒絕發委任狀。這實際上是兩黨的權力鬥爭。新當選的最高法院法官馬歇爾也是亞當斯總統在卸任前不久任命的。他是傑斐遜的死敵。他宣佈了馬伯裡的任命為有效,可是卻無法向國務卿馬迪遜下達指令。最後,他選擇了宣佈司法法違憲的做法,從此確立了聯邦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有人說馬歇爾是沒有辦法的政治妥協或玩遊戲,但是,二百多年後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馬歇爾的智慧,而是他追求正義的凜然之氣。美國的政治從此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解決。美國二百多年的政治穩定,就是通過司法訴訟而不是警察或國安或國保的隊伍來實現的。
馬伯裡訴麥迪遜案是第一個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政治鬥爭的案子。
美國當代最大的總統選舉之爭,戈爾和布什的選舉之戰,最後也是法院給了斷的。
其次,它可以有效解決重大社會爭議。比如美國最高法院通過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解決了美國有關墮胎的爭議。在那個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定德克薩斯州關於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最高法院的多數法官形成的判決意見將孕期分為三個階段,不同的階段生命的呈現狀態不一樣。頭三個月為第一個階段,因為嬰兒還不能具有脫離母體的存活性,所以可以自由墮胎的。懷孕的第二個三個月,大法官們認為應當是限制性許可墮胎,但是最後三個月,除非母親有著生命的危險,墮胎是被禁止的。德州的法律沒有確定這些具體的階段,籠統的禁止墮胎,那麼就是違反了憲法規定的正當法律條款。
美國是基督教為主的國家。基督教和天主教反對墮胎。一方面一些婦女要求墮胎,一方面傳統的觀念和法律反對墮胎。社會很難有一個統一的結論。這個爭論最後通過法律訴訟交到了九個大法官手裡。九個大法官就要通過他們的智慧找到處理這個社會紛爭的路子。他們要聽原告和被告雙方的意見。最後,大法官們找到了一個妥協的辦法。這就是人的理性。而這個理性是通過司法程序予以彰顯的。因為這個判決講道理,所以人們服從。一個有道義和服從為基礎的權威就是這樣產生的。儘管美國社會還是有一些人反對墮胎甚至採取極端的辦法,但是自“羅訴韋德案”後,美國社會對於墮胎還是有了尺度,不再有大的紛爭。
再次,人們對於社會問題的解決有明瞭的途徑和適當的預期,並且有效率。法治社會相對於專制社會看起來是沒有效率的。其實不然。法治社會一樣可以通過司法權威極其有效地解決一些棘手的問題。
(三)美國夏沃案件
特麗•夏沃(Theresa Marie Schiavo),原名特麗薩•辛德勒(Theresa Marie Schindler,簡稱特麗,Terri),出生在賓西法利亞州費城郊區的一個天主教家庭。1990年2月24日半夜,也就是2月25日的凌晨,特麗的丈夫發現她摔倒在地的聲音。他打了911緊急電話。當救護人員到達時,特麗的心臟已經完全的停止跳動(Cardiac Arrest,不同於Heart Attack〕。經過搶救,包括電擊,特麗•夏沃的脈搏恢復了跳動。但是今後10多年,雖經各種治療和努力,她再也沒有恢復知覺。她一直靠體外的進食管維持生命(Percutaneous Endoscopic Gastrostomy,PEG)。
1998年5月她丈夫邁可爾向皮內拉斯縣法院提出拔掉特麗•夏沃人工進食管(PEG〕的要求。縣法官在2000年2月1日公佈了長達11頁的判決書,批准了特麗•夏沃丈夫的請求,同意拔掉她的進食管。特麗的父母反對,此案於是上訴到佛羅里達州第二上訴法院。該院在2001年1月24日維持縣法官的判決。特麗父母要求重新審理的請求也被否定。2001年4月24日,初審法官葛裡爾根據第二上訴法院的命令,下達了停止對特麗•夏沃進行人工進食的命令。這是特麗•夏沃第一次被拔掉進食管。
夏沃。
代表保守的一方又通過各種法律程序讓特麗恢復進食管。法院最後還是維持初審法官的判決。最後,保守的佛羅里達州眾議院通過了一個議案,授權州長可以在某種案子中行使“一次性的停止執行”命令(One-time stay in certain cases)。2003年10月21日,佛羅里達州參議院也通過了此案,州長簽署了該法,該法完成立法手續,編號為佛羅里達州法律Chapter 2003-418,以下簡稱“特麗法Terri’s Law”。布什(小布什的弟弟)州長於是依據此法下令恢復對特麗•夏沃的人工進食,同時任命了一位監護人。
特麗的丈夫於是開始了“特麗法”違憲訴訟,最後這個法律被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裁定為違憲。縣法官葛裡爾在2005年2月25日下令,特麗•夏沃的監護人,即她的丈夫邁可爾•夏沃可以在20005年3月18日下午1時拔掉特麗的進食管。佛羅里達州第二上訴法庭於2005年3月16日維持了的命令。於是,特麗的人工維持生命的營養進食管在2005年3月18日最後一次被拔掉,並導致了她的死亡。
在州的“特麗法”被判定違憲及布什州長關於接上特麗的進食管的命令無效之後,布什州長還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此案,特麗的父母和那些“選擇生命”的人們還訴諸了其他法律手段,企圖來挽救特麗的生命。但所有的法律訴訟全都失敗。最後,2005年3月18日,特麗的進食管再次被拔掉。這樣,特麗的父母和那些“選擇生命”的人們就不得不求助美國國會。美國國會正好是共和黨的天下。雖然保守派的議員們有許多是律師出生也明知美國憲法關於分權的理論,但從信奉的一些宗教和政治上的需要,他們還是要插上一手。
2005年3月18日,在特麗的進食被停止後,3月19日和20日,議員們取消了“復活節”的度假,在週六和週日連續工作,討論有關特麗的立法。最後,參眾兩院達成一致,在半夜通過了關於特麗的法律,授權美國聯邦法院在佛羅里達州中部地區的地區法院,有按照美國聯邦的憲法和法律審理和判決有關特麗•夏沃案的管轄權,同時授予特麗父母有訴訟人的地位。美國國會這樣立法是因為過去聯邦法院一直以無審判管轄而否定特麗父母的法律訴求。布什總統在21日的半夜從德克薩斯州趕回白宮等待簽字,最後在星期一的凌晨一點鐘,即國會通過後的40分鐘內簽署了該法。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特麗的生命與立法和訴訟在法律程序中賽跑。保守派試圖通過國會立法授權聯邦法院特別受理這個案子,使得特麗的進食管盡快恢復。所以在布什總統半夜簽署法律後,特麗父母的律師就在早上8點鐘來到佛羅里達州美國聯邦法院在佛羅里達州坦帕市的地區法院。
傑姆斯•懷特莫爾(James d. Whittemore)受理了此案。效率之快可見一斑。這是因為人命關天。夏沃已經被斷食斷水有三天的時間了。可是遺憾的是,懷特莫爾法官在第二天就拒絕了特麗父母的法律要求。布什總統和他的弟弟佛羅里達州州長也愛莫能助,不能命令行政當局採取措施恢復特麗夏沃的進食。特麗夏沃在此案於是又上訴到在亞特蘭大的聯邦第11巡迴上訴法庭(Docketing No. 05-11556)。上訴法庭否決了特麗父母的上訴。
案子又走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在3月23日拒絕受理此案。此後,特麗的父母,部分國會議員等又動用了其他法律手段,包括要求重審,要求州法院在聯邦訴訟中停止執行命令等,結果全部被駁回。最後一個法律訴訟文件是2005年3月30日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再次拒絕調卷令(certiorari)和停止令(order of stay)。她的父母於是表示放棄訴訟。實際上,特麗的父母已經用盡了所有的法律手段,在美國訴訟歷史上極其罕見。特麗•夏沃於2005年3月31日9時零5分去世。
(《大事件》第18期)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