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富遊走法律灰色地帶
溫、戴家族除通過減少持股數量巧妙地規避披露股東身分信息這一點外,溫、戴家族在依托買進平安股票暴富的過程之中,還利用了“股權代持(或稱委託持股、隱性股東)”工具,而這恰好又是中國法律的灰色地帶。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在內,均無明文規定不允許股份代持的存在,據相關法律專家介紹,在國際資本市場如美國、香港等,法律中均允許在申請上市文件中出現beneficial owner(實際權益擁有人)的概念,即只要盡到披露的義務,是否代持並無所謂。
據接受中國《新世紀》周刊採訪的一位證券界資深律師表示:“股權代持目前在我國法律上沒有定義,或者說沒有法律地位,所以它能代表的法律關係也不清楚。”這篇報導還提到,在中國證券市場,代持是證監會絕對禁止的行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需要披露到自然人,且不允許代持。但查這個規定的頒佈時間是2006年,而溫戴家族購買平安股票的時間是在2002年,平安在香港上市則是在2004年。
正是因為“股權代持”的存在,段偉紅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親戚,拿到當朝宰相溫家寶母親的身分證,段偉紅的股票能放在溫家寶家族成員的名下,她也能依此掩藏自己的持股規模;而且,溫家寶家族成員的股票也能放在段偉紅的名下,戴相龍家族也能通過這種“股權代持”,讓家族成員創辦的公司以及其他一些同車峰的親戚和業務夥伴相關的公司購買平安股份。如果不是《紐約時報》的新聞倫理精神,天下豈能知道溫戴家族通過買賣平安股票發了如此大財?
段偉紅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親戚拿到當朝宰相溫家寶母親的身分證。
關於“暴富”合法性的更多疑問
對權貴家族“合法發財”這個問題,有中國與美國法律雙重教育背景的紐約律師李進進,在接受《明鏡月刊》的採訪時表示了另類的看法。他說:“這件事的合法性非常不明確,所以問題在於什麼是合法性,他們是通過正當法律程序獲得某一公司的股份嗎?若只是如此,溫家寶和他家人都沒問題。”進一步的問題是,“總理家屬為什麼可以'合法'得到這麼多資產?”同樣的問題,自然也該問戴相龍和他的家人。
還有法律分析人士指出,溫戴家族在購買平安股票時,確實遵守了一些表面必須遵守的法律,也通過巧妙規避信息披露的法律,因此看起來做到了守法,但這兩大家族與平安股票買賣有關聯的一個關鍵性事實是:在平安籌備赴香港上市時,對平安上市有生殺權的溫家寶、戴相龍這兩位高管的家族成員,正通過各種途徑靜悄悄地大量囤積平安股份。這其中不能不問的一個問題是:“在平安2004年上市之前,誰作為中間人促成了這些親屬購買該公司的股份,以及這些撮合交易的人是否試圖從監管機構得到好處”,這是《紐約時報》報導中一位懂行的法律專家提出的尖銳問題。此外,如同密歇根大學法學院中國證券法專家郝山所說,“中國最高層官員的家族擁有特權,能夠獲得尚未舉行首次公開募股的資產”,那麼,他們究竟是如何獲得這些尚未舉行首次公開募股的資產的呢?
如果要回答上述問題,必須痛挖權貴之間的隱秘關係,在這方面,即使有通天本領的老外報紙《紐約時報》也面臨無法完成的使命。因為,他們遇到了媒體調查新聞的一個死角:此事涉及中國行政和司法主權。不過,事實上,《紐約時報》已經完美地完成了新聞媒體的使命,剩下的,需要中國行政、司法當局接力。(《大事件》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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