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6日星期一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另类思考(上)

在创建中国新文化(北京)论坛第十九次会议上主讲发言



民主有着許多不同的概念和定义。
今天谈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也有多种概念和定义。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谈,我今天就取其中一种,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在2007年两会上说的: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做主。而社会主义民主是否让人民当家作主了,社会制度是否能保证让人民大家作主,温总理说都要经受实践的考验。
今天,我就围绕着温总理的定义谈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但我不准备空谈民主。民主不是空心汤团,民主有内容,核心内容就是权利。凡真正的民主,需有“权利”作支撑,争民主就是争权利,凡是争来的民主,一定含有权利。而所有的权利包括民主权利,都必须建立在“稳定占有”的财产权的基础之上。


一、“给来的”民主与“争来的”民主之区别

给来的民主是不作数的

中国的制度是否保证人民大家作主了?六十年实践考验下来,我们正在朝此方向努力。也就是说六十年了,社会主义民主这条船载着人民,正在朝让人民作主的路途上奔。为什么走向人民作主的道路这么漫长?我的理解,人民当家作主是一种权利,凡权利必须由自己争取来的才能作数,才能兑现,不是自己争来的,是别人“给”的,那就难以真正兑现。而我国的宪法上规定的人民权利,都是“上面”“给”的。

1957年,毛泽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中说:“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选举权是公民权利之一,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毛泽东说这个权利“只给人民”,但是,如果人民的权利要通过他方和他人“给”, “给”人民权利的就不能把权利收回去吗?人民的选举权难道非得由领袖去“给”,才能得到承认、才算合法吗?毛泽东还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那到底是人民给领袖权力在先,还是领袖给人民权利在先?

这个领袖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谁给谁的问题,自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年来,一直是笔糊涂账。官员权力是谁授的?回答都是人民授的,其实心里清楚,手中的权力是上司给的。所以中国满眼的打伞官员,为上司打伞。满眼的陪吃官员,为上司陪吃。

新华门里“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现在还在,这是想说明,这个政权是为人民办事的;而我认为,这个世界上,不为人民办点事的政权是无法存在的。就连希特勒政权,也是为本国工农大众办了不少事的。问题在于,权力阶层为人民办事,就等于“人民当家作主”了吗?显然这两者不可能相等。如果人民权利是领导赐给的,人民当家作主是领导让他们去作主的,人民可能真正当家作主吗?不可能的。赐给你的权利,最多说明你有着权利的“使用权”,但是,你没有权利的“所有权”,权利的所有权,在赐给你权利的领袖手里。权利能使用到什么程度,解释权都不在你。譬如,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一共有十一项自由权,到了1954年宪法,取消了思想自由、通讯自由两项自由。通讯自由改为“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什么取消为什么要改?给人民权利的一方没有解释,关于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先是从五十年代中期起在事实上取消,然后在1982年宪法上追认了这种取消。看!给来的权利就是这么不作数,就是这么不牢靠,就是这么说没有了就没有了!
怎样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民主权利,将权利所有权掌握在自己手里?那只有在“权利是争来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在这方面,西方资产阶级作出了怎样才能争来自由民主权利的榜样。

争取民主须有经济实力

国防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今年曾在解放军报发表过这样一篇文章《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民主的界限》,文中说:“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民主,资本的多少和财产的多寡在政治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占有较多经济资源和财富的资产阶级,通过各种途径掌握公共权力,以保护和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一点都没有说错。财大才能气粗。气粗的表现是:光有经济地位还不够,还需要能保住经济地位并能发展其经济利益的政治地位。两百多年前,法国人西耶斯代表“第三等级”早把这一点挑明:“我们所以设置立法者的目的,不是为着给予我们权利,而是为着保护我们的权利。”“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这个“某种地位”可不是一般的地位,是第三等级要求与王权和贵族平起平坐的政治地位!
西方资产阶级凭什么这么“横”?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其实,在工业革命远没有开始、近代资产阶级的老祖宗很多还刚从中世纪的农奴地位中脱胎不久,就已经“横”了!要找“凭什么‘横’”的答案,要看他们“横”的时候已经拥有了哪些权利。譬如,在1688年君主立宪前的英国,普通英国人已经主要拥有了如下权利1.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向臣民征税的权利。2.任何臣民,无论其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如何,非经法律法令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3.凡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若被国王大臣和政府官员所侵犯,任何臣民都可以提出控告的权利,而这些大臣不得请求保释,国王不得为之担保。就因为有了这些权利,英国中世纪的市民阶级才能发展壮大成为十八世纪扭转乾坤的资产阶级。
1688年前英国人拥有的这些权利,都是先由中世纪贵族向王权争来后,再由市民阶层分享继承。其实在欧洲,自从十一、十二世纪“城市特许状”使得佛兰德斯和英格兰、法兰西的商业发达城市有了自治权,大批原来的农奴获得了人身自由,市民阶层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都空前强大了起来,自治城市制订各自城市的财政制度、司法制度并建立城市吏法庭,以别于封建城堡制度和领主法庭,城市吏法庭的成员全都来自市民阶层,由市民自己选举。托克维尔曾这样评价中世纪法国的市民阶级:“作为个人,14世纪的资产者无疑远不及18世纪的资产者;但是资产阶级作为整体,在当时的政治社会中,却占据更有保障的、更高的地位。资产阶级参加政府的权利是无可争辩的;资产阶级在政治议会中起的作用始终是重要的,常常举足轻重。”(此书1991年方翻译过来,“14世纪的资产者”提法似乎需商榷)当然,我们无需也不应该拔高整个中世纪市民阶层的“政治觉悟”,正如皮雷纳所说:“在起初市民阶级的思想中,没有任何人权和公民权的观念。他们要求人身的自由,也并非把自由当作天赋的权利。”“如果他们有时诉诸暴力,也并非是仇恨旧制度,只不过是迫使其让步而已。”“他们并不想搞个天翻地覆,而只想得到简单的让步,因为这是他们的生存所必需的。而且这些让步只限于他们自己的需要。”(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不过,当中世纪的市民阶层发展壮大成为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他们争取政治民主的自觉毫不逊色于贵族,到了十九世纪,随着工业革命使英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英国资产阶级实现了要求参政的民主权利。1830年春,工业资产阶级成立了目标为争取政治权利的组织“政治同盟”和“首都政治同盟”,才过了两年即到1832年,中产阶级中的大多数都争得了财产资格选举权。
于是我们看到:西方市民阶级、资产阶级争自由争民主,都不是在“一无所有”情况下争的。他们是在已经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和自由权利的前提下,争取民主权利——争与自己经济地位相当的政治权利。这是一种强有力的争取,因为他们有“经济基础”。而他们的“经济基础”,在中世纪是王室越来越匮乏的资源,在十八、十九世纪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这说明,西方资产阶级是因为其经济实力而非暴力才具备了与王室对等谈判的资本,他们的经济实力本身就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一种力量。也因为如此,马克思才下这样的结论:“政治制度(指民主制的国家制度,笔者注)本身只有在私人组织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
以经济实力取得政治地位的现今的例子是以色列国。如果犹太人不具备让全世界瞩目的经济实力,这个世界上会有以色列国的存在吗?


缺乏经济实力无法“当家作主”

回到中国的问题。
1949年以后,中国人民拥有了“给来的”权利,或者说,有了一些权利的“使用权”,但使用权是受限的,有些权利没有了或者说不让你继续使用了,是不打招呼的。这是不是与1949年以后中国最大多数人的经济实力有关系呢?有!当然有。人民没有一定经济力量,一天到晚忙于糊口,连自己的家都当不好,当然不可能当国家的家,作国家的主。在赤贫的情况下,你至多就只有在选举人身后扔豆子这点民主,你不可能有更多的民主——当家作主。有了一定经济地位,才可能有时间有能力关注豆选上的人是否真正代表了你的利益。我们先看,1949年后,中国人民到底是怎么样的生活水平?
我们来读一笔账。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1957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储蓄存款24.37元,农村居民人均储蓄存款0.8元,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5%,也就是人均储蓄存款0.8元的占总人口85%;十年后的1967年,城镇居民人均储蓄存款44.3元,农村居民人均储蓄存款2.2元;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2%;再后九年是1976年,城镇居民人均储蓄存款75元,,农村居民人均储蓄存款4.8元,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3%。很显然,一直到1976年,中国83%的人均储蓄存款连5元都不到,那时上海最便宜的皮鞋是7.86元的猪皮皮鞋,农民私人的全部储蓄存款只能买一只沪产猪皮皮鞋。83%的人都处在这样的生活水平,这已经是极端的赤贫。占 17%的城里人在1976年的人均储蓄存款75元,也只能买半辆永久牌自行车,或买三分之二块上海牌全钢手表。
到1976年,社会主义制度已经连续了二十七年,广大国民这样的生活水平,他们能在这个国家当家作主,谁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成立,共同纲领就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当家作主的主人,但是,这个领导阶级的领导地位有异于西方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西方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是凭实力争来的,中国工人阶级是被“推”上领导地位的。谁是推手?咱们的党和国家领导。
1949年3月,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领导了二十多年工人运动的刘少奇有这样的自问:“工人是必须依靠的。但工人是否可靠呢?” 他接下去自答:“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是最可靠的。这是一般说的。具体地说,则还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工作,使工人阶级完全可靠。如我们疏忽,不做工作就去依靠,那是靠不住的。”
然而,仅仅六个月后,这个半年前是不是“靠得住”还存在疑问的阶级,就被《共同纲领》明确为中国新政权的领导阶级。虽然新政权成立时,449万共产党员中工人党员只占2.5%,这不管,革命需要工人阶级当领导阶级。因为在四年前的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既然明确了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工人阶级就必然是新政权的当然领导阶级。工人阶级成为领导阶级是党的需要,党领导中国的需要。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工人们整体感到失落,但这种“失落”在逻辑上不能成立。因为你原本就一无所有,你的利益和权利连同“领导地位”都是在宣布这个国家成立以后,“上面”给的,“上面”既能给你,为什么不能收回去?至于说到主人公地位,“主人公”是一种政治概念,衡量一个阶级或阶层是否是主人公是有着政治标准的,简单而言,就是这个阶层或阶级是否能影响国家政策,影响范围越广,力度越大,越显示出主人公地位。可惜,我们至今没有看到那一项政策是因为工人农民体现了力量才为之制订和变动的。大概就除了2004年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的抗争起了一定作用。
没有经济实力的人民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利。我们不用隐晦这一点。十九世纪英国工人争取民主的例子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英国工人争取民主权利即争取普选权的行动与法国大革命同步,早在十八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了。他们成立了政治组织“伦敦通讯社”,政治纲领就是“争取普选权”,这比英国资产阶级的同类行动早了四十年,组织人数最多达5万人。然而,在1832年第一次议会改革中,英国工人阶级并没有达到自己的目标,而起先同样处于政治上无权地位的资产阶级,却在这一次议会改革中争取到了财产资格选举权。1832年的英国工人阶级不能达到争取民主权利的目的是否与他们的经济地位经济实力有关?我认为有关。1832年时的英国工人过得是什么日子?过得就是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描绘的那种贫困、脏乱、缺乏尊严的日子。英国成年男子获得普选权是在1885年的第三次议会改革中,此时英国工人的生活状况,不仅与刚开始争取普选权时天差地别,也与恩格斯写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时迥然不同,工会已经取得完全的法律地位,工人生活水平有了极为明显的提高。如果以1850年的工资指数为100,那1800年是95,1900年是179。有了经济地位,才能理直气壮去争取政治地位。1906年,英国工党成立,1923年,工党领袖第一次出任英国首相,1929年,工会第一次称为议会最大政党,1945年,工党以“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大不列颠共同体”作为竞争宣言,终于取得了大选胜利。
可以肯定,英国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如果还停留在十九世纪上半期、还是那样缺乏财产缺乏尊严,工人不可能取得普选权,议会中决不可能有他们的声音,更不可能在大选中以工人政党的面貌出现并获得胜利。

二、中国特色“维权民主”与资产阶级“保护权利的民主”之区别

“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确并没有实现。怎样才能算“人民当家作主”,也没有谁能够令人信服地描绘。但人民中要求民主的呼声,倒是高了起来,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民在呼吁民主。这种民主是什么?肯定不属于“民主是对集中而言”的那种民主,也不会属于“为民作主”的那类民主,这是人民要维护自己权利的民主诉求。在社会主义中国,怎么会有这样一种民主大行其道呢?西方资产阶级早就把维护自己权利的活动交给了法律,我们却悲壮地为维护被剥夺的权利而斗争。还斗争得大部分失败!我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特性所决定。“等级制的公有制社会”就是这个社会的重要特性。
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中说:“特权、优先权符合于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但他没有料到,公有制社会也是有等级制的,如前苏联和今中国。既然是等级制社会,必然有特权和优先权。1949年以后的公有制的等级制社会,特权、优先权是以“使用权”来体现而不是用“所有权”来体现(如住房的使用权),以“使用权”来体现特权和优先权,这对本来就缺乏权利意识的人民来说,是麻醉剂,自己权利实际上被侵犯了,还以为自己已经 “当家作主”了。一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特权、优先权明目张胆以所有权的形式来占有了,特权、优先权对普通人权利的侵害更加肆无忌惮了,这时,人民才有所觉醒,意识到需要维权了,再不维权,当初“给来的”权利全部要夺回去了。人民这时产生的民主意识,是维权性的民主意识。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主特色。同西方民主的确不一样的。
不一样在:对西方社会来说,争取权利、保护权利、以权利为本位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公民而言,已经深入骨髓。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是自由权和财产权,中世纪由“城市特许状”带来的市民自由简直是种“城市特权”。 有了自由,商业活动才有发展壮大的可能,自由是商业社会发达发展的前提。说西方社会有着自由传统,除了指英国贵族代代传承的自由精神外,就是指欧洲自治城市的争取自由传统,这是向王权争取来的自由权利,到了十八世纪,自由已经是普通村民须臾不可缺的权利,只需看当时普通法国村民给国王的陈情书就可知。西方社会自由民是不需要“维权”的,西方社会无论贵族、市民、农民、资产阶级还是工人阶级,只要争取到了权利,维护权利的活动归法律管,不用自己出面“维权”。英国的《无同意课税法》从1297年确认起就管用了八百年,西方社会的罢工也不是维权意义上的罢工,而是通过罢工吸引眼球,最后解决权利问题是通过法律。
然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民主诉求仅仅是限于维护当初“给来后”已经“到手”的权利,而并不是在维护宪法规定的一切自由权利,更不是要维护宪法规定的所有公民权利。譬如1982年宪法确认的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示威游行自由权,在现实中很多自由权都不能得到行使或只能打折扣的“准予行使”,然而底层社会的维权并没有将这些自由权利都作为维权内容,他们的维权就集中在宪法规定的这样几条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需要指出,这四条都不过是第一代人权即资产阶级古典人权内容,这些权利不但是法国资产阶级两百年前争取的人权中的一部分,更是三、四百年前英国社会公认的宪法原则中的一部分,甚至也是八百年前自由大宪章中的一部分内容。问题在于:就是这些“古典人权”,在现代中国还要广泛努力地争取,并且还争取得很失败,因为今天的中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支持他们的维权活动!法律不保护他们的权利,他们只能自己出面来维权,这怎么能与西方资产阶级争取权利保卫权利的斗争相比?
所以,如果这个世界上的民主一定要分为“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维权民主”肯定不如资产阶级的民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维权民主”肯定要向资产阶级民主学习。(未完待续)

王炼利,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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