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6日星期一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另类思考(下)

在创建中国新文化(北京)论坛第十九次会议上主讲发言

四、 清算“把一部分人不当人”的曾经共识,追求有道德的公民民主

不愿意共同毁灭,是中华民族利益各方在等级制的公有制社会达成共识的底线。但一个民族不能在底线上徘徊。必须寻求达成高层次共识和持久共识的精神力量和道德基础。在美国,美国人将宗教共识作为民族的共同见解。汉民族社会在1966年以前,民间的道德共识是“凭良心”,江南谚语“上半夜想想自己,下半夜想想别人”,文绉绉的语言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凭良心”属于汉民族的“共同见解”。
但是,1966年以后,中国人彻底抛弃了 “凭良心”。文革的全部罪恶根源在于整个民族竟达到这样的共识:“可以把一部分人不当人。”文革是如此生动残酷地告诉我们:把一部分人不当人,意味着所有的人都不成其为人!
今天,三鹿奶粉、溃坝、溃矿、毒鸭蛋、毒辣子粉、毒大米、毒火腿、毒咸菜、抽去了钢筋的溃桥塌楼造成的所有触目惊心的死亡,都是在“可以把一部分人不当人”的理念付诸实践并不思悔改后,中华民族遭到的应有报应!
“可以把一部分人不当人”,是只有在等级制社会中才能孳生繁衍的共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导向全民族道德崩溃的共识。到现在为之,中国远没有清算这种共识的打算。对此,我感到深深的恐怖!这才是我将底层社会“维权民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民主诉求能在中国占维权力量的多数而感到庆幸的根本原因。只有清算了“可以把一部分人不当人”的意识,我们才有资格追求真正的公民民主!只有清算了“可以把一部分人不当人”的意识,追求来的民主才不会饱含血腥。
是的,民主是可以饱含血腥的,自由也可以是堕落的。为所欲为、不愿受任何规则约束的自由就是堕落的自由,缺乏了尊重生命、把每一个人当成人的基本前提,个人对自由的追求就意味着对他人自由的剥夺。而饱含血腥的民主即民粹民主从古希腊时就开始了,苏格拉底就死于这种民主,陶片放逐法就是民粹民主,为什么我们仰慕的古希腊民主也含有杀人的内涵?因为古希腊人作为个体时并没有自由。汉娜?阿伦特说:“在古罗马和古希腊,自由完全是一种政治概念”,“自由意志是古代人一无所知的一种特权 ”,古希腊城邦是自由的,而人是依附于城邦的,古希腊是只重城邦不重人的!人为城邦而活,人为城邦而荣耀,古希腊决不可能产生建立在“对人的尊重”这样一种基础上的人的自由。这是我们不能苛求古人的,但如果没有了对人的尊重,民主也就意味着暴政。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一定要建立在对人权的尊重之上,只有清算了这几十年间主流意识形态肯定的“可以把一部分人不当人”, 等级制和特权才能被废除,被消灭,被法所替代!中国人才有可能从民族的和世界的文明宝库中攫取文明道德精华,重建中国人伦道德,使得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能含有“人权”这至尊至上权利的神圣性!

五、没有财产的稳定占有规则就没有公民民主

民主权利是建立在个人财产权基础上的

1949年以后,中国没有实现过公民民主制度,也不可能实现。为什么?因为1949年后的中国,个人财产权是没有保障的,更谈不上稳定。而一个被称为“民主”的社会,即使年代久远至古希腊,民主权利也是建立个人拥有财产基础上的。稳定的财产占有规则对于人类文明社会是第一等重要的。
为国民能稳定的占有个人财产制订规则,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在一个财产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民主权利无从谈起。在一个财产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自由权肯定也得不到保障。而民主权自由权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财产权利的稳定。如果民主权自由权与保护个人财产利益无关,西方贵族、西方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有什么必要拼死也要争取这些权利?要知道,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制度制订成这个模样,就是为了使“具有同样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数人由于他们的人数和当地情况不能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联邦党人文集》),就是防止重新分配财产现象出现、用制度来保卫开国元勋的财产利益。正如麦克利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所言:“时至今日,已经没有人认为开国诸贤是超越利害,一心只关怀国家福祉的爱国人。不过,他们视他们自身的利益为国家利益,谁又能厚责他们?。。。。。。在美国,守财有何不符立国精神之处?”
现在中国人要求民主的呼声颇高,而对如何确认个人财产权利、如何保护个人财产权利这样一些现代民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却不可思议地被忽略,这一是不正常,二说明了中国人对“民主”的认识还很幼稚。中国人对民主的认识是颠倒的:认为有了民主就有一切。不知道民主是需要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个人财产的稳定占有原则。一个什么财产也没有的人,怎么可能想到要争民主?他争来民主有何用?民主对他又意味着什么?——我在此处指的“民主”,特指能保卫财产权人身权的政治权利。民主制度能保护财产所有权(这种能“保护财产权”的民主制度大大有别于古希腊的民主制度),然而民主本身不可能带来财产,布热津斯基说:“民主的政治程序、宪法制度、法律的至高无上都是维护和加强个人权利和人的个性的无与伦比的保证。但是,民主本身并没有为解决社会生存的难题,特别是对幸福生活的定义提供答案。”这是对民主很中肯的评价。当然,中国人对“民主”认识的幼稚是可以理解的,严复翻译《原富》、《群己权界论》和《法意》也就百把来年,在此前,即使学问大如内阁大学士,也根本不知道民主自由为何物、个人财产所有权是怎么回事。皇权社会是没有臣民的“财产所有权”这个概念的。虽然对普通的盗窃财产行为是哪个朝廷都要判刑的,但惩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不是为了维护个人财产权的稳定。《大清律例》中,将谋反、谋大逆罪放在“贼盗罪”之首,这说明清政府将谋反和偷盗都当成了“窃”,谋反是窃国,偷盗是窃财,窃财当然不能与窃国比,谋反当然列入“贼盗罪”之首。不过我们从中也看到大清国是没有臣民的“私有财产权”概念的。历来中国社会中只有刑(事)法,没有民(事)法——关系到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
“财产的稳定占有”这个概念,中国人向来不知所云。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是大家长,自己小家的一切财物都是皇帝这个大家长给的。朱元璋亲自制订的《大诰》(即“朱元璋语录”)中这样教训:“(帝王)以其社稷立命之恩大,比犹父母,虽报无极。”所以皇权社会的“纳税”意味着“子民”在报皇父母的恩。而同样是纳税,西方早在十三世纪,就认为纳税是将属于“我”的财产的一部分给予了国王,为什么给国王,给国王多少,这都是与国王的契约约定,纳税是在尽契约责任;在中国皇权社会里,老百姓从不认为纳税部分原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他们觉得天下都是皇帝的,有了朝廷,自己才能生存下去,自己没有资格说财富是自己创造的、所创财富理应归己。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明朝崇祯年间,浙江义乌出了一个由知县组织的 “歌咏队”——类似文革中的毛泽东思想宣传小分队。“歌咏队除了传唱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圣谕”,还传唱知县创作的学习“圣谕”的心得体会,知县所创作的歌说:“世沐朝廷养育恩,设官保护汝生存。”这十四个字,反映的就是中国皇权社会中臣民与国家的关系。既然是朝廷(国家)养育了百姓,百姓怎么可能有西方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呢?譬如父母养育了你,又让你在父母开的店里干活,并且你还没有与父母分家,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与父母去划财产所有权?所以,皇权社会官做得再大,朝廷一声抄家令下,即使富可敌国,转瞬就“白茫茫大地真干净”了,然而大家对此习以为常;文化大革命中,抄家权下放,除了事实上的皇帝即最高领袖外,谁家都保不住能不被抄,任谁的私有财产都不可能得到保障,大家对此也习以为常;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地方政府搞强行拆迁,这种明目张胆对私有财产的普遍粗暴侵犯,非但不得遏制至今还越演越烈,以致“拆迁自焚”早已经不是新闻,也没有了震撼效应,再这样下去,人们对“拆迁自焚”都快习以为常了!
这些事例充分说明经历了几千年皇权主宰的中国,在“个人财产所有权是需要法律保护”的观念上根本没有长进。1908年,清朝搞了个“钦定宪法大纲”, 对“臣民的财产”,就提到一句“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但没有提到臣民财产是需要保护的、由谁来保护等这些西方社会第一等重视的问题。一百年过去了,如今宪法中有关保护财产权的提法虽然比一百年前进步了,但社会现实并没有多少进步,所以,中国的民主也不可能比百年前有多大长进。《物权法》的通过也不标志着中国普通人的财产权能得到确认,相反,某种意义上,还是大多数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被剥夺的象征——《物权法》的通过时间是在2007年,大规模的国企变卖刚刚尘埃落定!

光有“ 民主”解决不了公有制对私产的隐性侵犯

我们务必要搞清楚:国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是怎么来的?这是国家用了几十年的时间,通过对农产品的低价征购、通过对工人工资的低水平付给、通过对民族工商业者的私人生产资料的赎买,再动用国家力量把这些各地人民创造的各种财富集中起来(我们千万不要忽略了这种“集中”的代价!),然后才有“国有资产”这份实实在在的财产!
国家当初低价征购农民的农副产品、低水平付给工人工资等行为是国家对人民的“欠账”,这种“欠账”,国家是 “认账的”!认账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存在“国家归还”的可能性和“国家归还”行为的合理性!然而,一旦国有资产被卖后成了某些人的私产,人民就失去了对“国家归还”承诺的索讨权,国家对全体人民的以往欠账,就很难再得以偿还——因为国家不再认账了!那么人民在过去几十年中只能算白奉献了。
当初物权法出台受阻,我认为主要原因就在此!
国有资产主要到谁的口袋了呢?这问题才是最重要的。“中国私营企业调查课题组” 2002年的抽样调查表明,在购买私有企业的业主中,自己是本企业负责人通过改制买下来的占61%,抽样的833个改制企业,一半业主是共产党员。而在改制企业中,原国有企业领导、原城镇集体领导和原农村企业领导是主要投资者兼任厂长经理的,占到改制企业领导的96%~97%!改制企业的资产总量中,业主个人拥有的资产比例要占改制企业资产总量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原公有制经济下的的共产党各级领导是改制企业最大的财产持有者!
这里,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浮出了水面:从“公有”到“私有”,中国的私有制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我想起码在一点上大家必须达成共识:从“公有”到“私有”,必须建立在能有人买得起国企的基础上!
英国、美国都有着几十年几百年形成的有产阶级,他们有经济实力将国有资产私有化,而中国没有这个条件。自从国家提出从1997年起,用三年的时间使8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国企改制), 结果只用一年时间, 13.9万亿元属于地方国有企业名下的资产总计减少到9.1万亿,一共减少了4.8万亿,或者说“改制”掉了4.8万亿。那时的居民储蓄是多少呢?1995年中国全部居民储蓄是2.97万亿,1997年是4.6万亿,1998年是5.3万亿。中国居民并没有财力 “私有化”呀!真要私有化,只能靠“假公济私”。
当一大批原公有制经济下的各级领导对国有资产踊跃接盘时,我把这种接盘视作公有制下对国民财产多年来隐性侵犯的结果。因为,如果不发生长达几十年的对国民财产的隐性侵犯,原公有制经济下的各级领导绝对“买”不到那么多的国有资产!所谓隐性侵犯,就是指国民的劳动报酬很大部分没有付给国民,不付的理由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那么,如果不发生国企不公平的变卖,人们还可以接受这种说法,但是,国企是极不公平地变卖给权利持有者了,我们只能把这种未付给国民劳动报酬的行为,视作对国民隐性的财产侵犯。说其“隐性”,是被侵犯的财产从来没有明确归属到被侵犯的个人手中,被侵犯者自己也不清楚到底被侵犯了多少财产和权利。譬如下岗工人,他们虽然知道自己曾经“无私奉献”过,但奉献了多少连自己都说不清楚,农民则不知道在国家收购中“剪刀差”让自己的利益“剪”掉了多少,工人和农民所奉献的和在“剪刀差”中被“剪”去的,本来就是应该明确归属于工人农民的财产份额。这点,现在必须明确,明确这些,就是在明确公民自己的权利。
那么,“民主”能解决这些问题吗?能把工人农民奉献了的和“剪”去了的利益还给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吗?不!光有民主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因为民主是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政治权利,民主赋予你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合法性,民主就是能做这些。你民主的宪政制度可以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你的财产就是被侵犯了。你怎么办?你说:“归还!” 那你被侵犯了多少,你能说出个子丑寅卯吗?你说不清楚,又怎么归还?你为什么说不清楚?因为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没有制订能为个人财产明确划界的规则,在国家利益面前,老百姓不敢声张个人权利,不敢与国家“斤斤计较”。不敢与国家斤斤计较,只能老百姓与老百姓之间“斤斤计较”:九十年代前的职工工资是“民主评议”评出来的,六、七十年代农民的工分也是“民主评议”评出来的,无疑,这“民主评议”就是老百姓之间对分配利益的“斤斤计较”,这种“斤斤计较”全部受人情关系和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所支配,结果是不可能公正的,这种不公正的分配也就是对国民的隐性财产侵犯,但这是借了“民主”的名义,通过“民主程序”对国民的财产侵犯!
如果没有法律为个人财产明确划界,如果没能以法律形式确认个人财产的稳定占有规则,给了你民主你也难以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以,有了民主,还需要有保护公民利益的武器,一部民法典,就是保护公民利益的武器,这是实现真正的公民民主的基础。

制订和实施民法典是实现公民民主的基础

中国人争取民主不能始终徘徊在维权民主阶段。必然迟早会向争取公民民主转化。我们现在要为这种转化准备条件。制订民法典、实施民法典,就是在为这种转化准备条件。
民法典干什么的?民法典为每一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立界,“使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就谁对任何具体物品享有支配权,得出明确的看法”(哈耶克语),民法典就有这个作用!西方社会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就是民法典!公元六世纪的罗马私法就是商品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为个人财产划界立界,肯定了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利,每一个人都能敏锐感觉自己的利益是否被侵犯,每一个人都有着保卫自己财产利益的法律权利。可以说,没有民法(在英国是普通法),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就没有了规矩方圆。而1949年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提倡“无私奉献”的背后,反映的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无法划界、公权力与私权利无法划界的事实。这种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模糊、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模糊,非常有利于非法治国家中掌管权力的个人和小团体,他们可以用权力将很大一块别人的个人利益划到“国家资源”之范围,然后名正言顺享用别人的个人利益——那已经成了国家资源的一部分。他们动用国家资源无论干什么都名正言顺——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权。
不制订民法典,是那些反对民主、希望永远享受特权的人们所希望的。因为民主归根结底是为保卫个人财产权个人自由权服务的。当个人财产划界清楚了,个人权利能量化的都量化了,个人权利就是切切实实的了,民主这个政治权利就能为保卫利益服务了。现实社会中的绝大部分人至今都认为民主与自己关系不大,归根结底,这是普通中国人中的绝大多数没有多少财产,民主对他们就是奢侈品。虽然“维权民主”有了一定声势,毕竟与争取政治权利的 “公民民主”有很大区别。并且,底层的维权民主如果达不到维权的目的,发展下去也决不可能走向公民民主,倒有极大的可能走向“翻牌重来”的民粹民主——我始终认为,走向公民民主需要公民有经济实力,任何社会中的任何政治势力都不敢不理睬有着经济实力的社会阶层,反之,就是可以不理睬你!1956年的城市工商业改造不是共产党敢不理睬资产阶级这个有产阶层,而是通过了三反五反,资产阶级持有的资产失去了资本的力量,资产阶级的实力已经不存在了。工商业改造了,是共产党可以不理睬资产阶级的时机成熟了!从此以后,中国没有一个阶层是有经济实力的阶级。此后的相当长时间内,“不需要民主”(指公民民主)就是中国的国情——既然个人都没有什么需要保卫需要维护的,民主还有什么用?
现在我们重又呼唤民主,因为发现民主对我们有用,之所以有用,是比起六、七十年代,属于我们自己的东西、从而需要我们维护的东西多得多了!
但是光觉得民主有用、弱势群体需要民主还很不够,你想与人家理论,人家根本不理睬你,你太不够实力了!你要与之理论的对象掌握着支配着所有资源,他无求于你,凭什么来理你?
被“我们不理睬你”羞辱之后,冷静下来,发现过去几十年间,普通中国人就吃亏在没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意识,并把这种意识于“落后”、“反动”划等号。我们发现,凡是有着“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强烈意识的国家,在国企私有化过程中不可能发生私人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英国一个大型企业实行私有化的时间平均需要6年,要进行详细的资产清点,要评估企业实际价值,要通过法律形式来确定私有化程序和规则,要确保在交易、拍卖、招标、竞买、制定交易规则、安排交易程序等过程中的公开透明,要将私有化的企业纳入专门的管理系统。议会还要求国家审计署在私有化之前和之后都要对私有化企业实行审计(可不是象我们这样的审计),还专门设立了国有资产私有化绩效审计司来监督“改制企业”改制效果如何。并且,要到改革的完成阶段也就是要在改制的第五年第六年,法律才认可其所有制的转变!这样谨慎对待国企私有化,立足点就出自“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他们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当成是全体人民的私有财产转让给了特定的个人。能不慎乎?而英国能够顺利推行这样的私有化,在于他们有着能清楚界定私有财产的法律工具——普通法(雷宾南先生译戴雪的《英宪精义》,将common law译为“常法”)。对国有资产接盘的任何个人想因此占便宜,简直不可能。
中国国企贱卖的事实告诉我们,老百姓就吃亏在国家一向不提倡“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所以普通老百姓有了一点财产就容易受到侵犯;而中国大陆没有一部能清楚界定私有财产从而保护私有财产和人身权利的法律工具——民法,更是为普通老百姓“吃亏”大开方便之门。
如果有一部民法典,将大大有助于我们争取权利、保卫权利!每一部民法典对财产的确认和保护都极为详尽的:《中华民国民法》如今共1225条,从1929年颁布后在大陆实施二十年,在台湾实施至今;《法国民法典》如今共2281条,从1804年颁布后施行至今;《德国民法典》如今共1296条,从1900年施行至今。象工人的报酬如何得到法律保护这类问题,都在民法典中有着详细规定。由于民法典是一部整体的调整国民人身财产关系的大法,凡有关国民利益事项在法典各部分都有着内在逻辑联系,因此实施民法典的国家,就能避免实施单一法规的弊病(如单一实施劳动法、单一实施物权法带来的顾此失彼的弊病),更有利于保卫公民的权利。
当然,在今天中国制定民法典,是必需考虑到六十年间影响我国国民财产的种种变数、考虑到“国家偿还”的因素,这就不能对我国国有资产私有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不公平装聋作哑,无动于衷。我这里说的“不能无动于衷”不是指清算,国企变卖毕竟是国家行为,我们不可能去“清算”国家行为,“不能无动于衷”着重在要确认有一部分人在改革中侵犯了大多数人利益,否认这一点,那是良心出了问题,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有两条路:1.通过民法典的制订来解决。2.通过造反来解决,那就不仅是清算了。如果不愿通过造反来解决,那么,制订民法典的过程,将是中国人参与民主政治的一个极好的实践机会,这是天赐中国的在中国实施民主政治的良机。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必然是利益各方都要为各自的利益博弈,吵架大概是难免的,但最后必然归于理性平和的谈判、协商,妥协,从而让民法典胜利诞生,早日实施。
附带指出一下,我国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在界定财产关系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上根本没有多少可操作性。《物权法》不仅制订得粗疏,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更是直接颠覆了罗马法系中使用权者不得有处分权的规定,使得土地使用权者有权“处分”土地使用权,造成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极大弊病。因此,制订民法典也该是时候了。
过去,只要谈到民主,总是偏重于意识形态,偏重于政治体制建构。这些固然重要,但在中国,我们更需要为实现民主夯实“经济基础”。一个国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能否稳定占有下去都存疑的社会,一个大部分有钱人都将“移民”当成归宿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强大经济力量只能来自国家,而不会来自人民。人民没有经济力量,社会就不会有民主,因为民主的推力是经济力量和经济需求。民主大厦不能建在民众的财产沙漠上。
温家宝先生说: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做主。制定民法典,能告诉人民家里有那些家底。无论大家小家,不知道家底,是无法当家更无法作主的。不过,我个人更同意顾准的论断,“人民当家作主其实是一句空话”,“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做到人民当家作主,那一定是无政府。我们要的是不许一个政治集团在其执政期间变成皇帝和宫廷。”
在中国,民主必然是渐进的。因为我们至今还在争取第一代人权,为了将第一代人权争取到手,我们需要诞生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立一个和谐社会,靠什么来和谐?我认为,首先要靠在利益问题上达成共识,然后用法律来确定这些共识。
要达成十几亿人的利益共识,总要有个“由头”,制订民法典,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由头”。中国的社会各阶层、利益各方在法律层面达成了利益共识,这就是我们的“和谐中国。

王炼利,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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