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星期二

警方用膠條封住胡煒昇嘴巴


僑領胡炜升保衛股權黑幫(二)


 覃真言 厲無畏
  
胡煒昇被封住了嘴巴

  胡煒昇在廣東的另外一個地級市增城被抓獲,被公安人員帶到惠東胡煒昇的辦公室,正式宣佈對他實施拘留。然而,對外的宣傳均是在惠東抓獲的,因為這是惠東打黑,必須得從惠東打出來,這才叫抓獲惠東黑社會。被捕的時候還不能容你申辯,因為這不是申辯合適的場所,否則,員警有的是辦法。
   胡煒昇的女兒胡倍甄。

   “有目擊市民稱,為首的胡煒昇被押至一樓廣場前時,曾試圖大喊,不過迅速被警員按住頭部和用膠條封住嘴巴。”圍觀者很多人都聽到了。《南方都市報》報導後,全社會都聽到了。胡煒昇喊的是“共產黨抓錯人了”。當《南方都市報》把警察封住胡煒昇的嘴巴公諸於眾後,立即引發了巨大反響。香港著名作家、社會評論家李根林先生看到這則報導後問:“什麼話不能讓人講!不敢讓人講話是有什麼黑幕嗎?簡直就像對付張志新!”

   張志新,女,天津人,1930年生,1975年就義,年僅45歲。她原是中共遼寧省委宣傳部的一名幹部,因在文化大革命中批評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和極左而成為著名的持異議人士。她的監禁生涯從1969年到1975年一共持續了六年,直到最後被割斷喉管後槍決。

  中國式的“媒體審判”

   胡煒昇被捕後,媒體除了報導這一打黑事件,還對胡煒昇的“劣跡”進行了詳細報導。儘管這些“劣跡”是否有真憑實據,或是證據是否經過法庭依法審理確認屬實,或是這些事實究竟與所謂的涉黑有何關聯,均需要以後驗證,但是,從報導中,任何人足以得出結論:胡煒昇真黑,並且黑的發紅!

   然而,順應了公安機關的宣傳需要,在案件事實尚未得以充分證實的情況下將案件細節公諸於眾,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否符合保護案件當事人基本權利的需要,是否符合對社會評價的正確引導呢?這就是爭議頗大同時威力巨大的“媒體審判”。新聞媒體報導對法官判決案件的影響,其實質是以新聞自由為由干涉司法獨立,以道德審判取代司法審判。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全體會議2009119日修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六條規定:維護司法尊嚴,依法做好案件報導,不干預依法進行的司法審判活動,在法庭判決前不做定性、定罪的報導和評論。

   新聞報導有時會出現“媒體審判”的問題。


女兒九點上書政法委救父  

胡煒昇案發,驚動了很多人。2012625日,匆匆從美國回到中國救父的胡煒昇的女兒胡倍甄在日夜調查後起草了《胡煒昇“涉黑”,疑為冤假錯案》的信,並通過有關學者速呈中國高層領導。

   信中說到這件案子在“案件違法偵查程序、殘酷的取證方式”之下,“更加證實本案極有可能是與胡煒昇有多年經濟利益之爭的相關人員捏造事實、利用司法腐敗炮製的冤假錯案。”並且提出了以下的質疑:

   一、胡煒昇投資裡水公司的股權被侵權,通過訴訟管道維權,訴訟維權過程中對侵權方的侵權行為予以制止,是否屬暴力強佔水果市場而歸類於“涉黑”?

   二、惠州市公安機關將已經判決結案的刑事案件重新翻出,且尋找出了與胡煒昇有關聯的證據,必然得出已判決的案件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的結論。在無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始效判決時,改變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法院審判查明的案件事實,生效判決的效力何在?法院判決公信力何在?

   三、胡煒昇在與胞兄胡偉明因經營爭議長期訴訟,訴訟期間因個人恩怨而動手打架,是否屬於涉黑?

   四、將他人行為強行加之於胡煒昇,再以涉黑認定,“莫須有”之追責方式何以大行其道?

   五、以已無跡可考的所謂兒童時“斑斑劣跡”來證明胡煒昇涉黑,將胡煒昇在香港的行為羅列證黑,究竟是在硬性炮製黑色故事,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文學描黑還是法律證黑,涉黑標準何在?

   六、追究個人犯罪為何不顧員工生存及公司經營的連續性,人為葬送公司的合法經營成果?打黑是打擊犯罪還是打擊經濟?

   七、打黑是專項行動,不是政治運動,政治運動多脫離法律,而專項行動需要依法辦案。無論胡煒昇最終是否構成犯罪,本案一開始即表現了程序上的嚴重違法,是否個別人在借機迫害胡煒昇?羈押場所和方式的違法是否在掩蓋審訊中的違法取證?胡煒昇對會見律師的陳述,證實了案件偵查中殘酷的刑訊逼供的真實存在。()胡煒昇被拘留後沒有被放置在看守所,而是三易關押地點。審訊地點沒有任何技術監控措施,使刑訊逼供成為可能並得以恣意實施。()在辦案警官的監督下,胡煒昇坦言冒著再次被毒打的危險,向律師披露了本案發生的刑訊逼供,令人毛骨悚然。

   八、新聞媒體失實地報導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是否存在個別人以媒體宣傳左右辦案方向,綁架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打黑行動?

   九、外國公民在華的人權如何保障?

   另外,胡煒昇的女兒的信中最後也寫明了期待查出事實的真相,並給予了一些建議意見。她認為她父親是美國公民、愛國僑領,並認為這案件是“有虛假的可能性”,並且認為胡煒昇的案件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涉黑條件”,因此提出了“監督辦案機關立即對胡煒昇變更強制措施”、“緊急組織調查組,調查本案是否存在程序違法及刑訊逼供現象,糾正違法行為導致的結果”以及“對出現冤假錯案的環境進行普遍性調查,針對問題制定文明執法的可行性制度,保障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健康發展”等三點建議。
胡煒昇被捕時的照片。(圖片:《南方法治報》)

   後來得知,本反映材料可能已經報至中央政法委主要領導案頭,而胡倍甄則未得到有關領導的直接答覆。

   這份材料後來被修改,增加了公安機關使用“老虎凳”的圖片,並增加了公安機關使用酷刑嚴刑拷打的情節,且以胡煒昇的律師署名,被刊登在外網上,受到了國際人權組織和本案辦案機關的關注。(《內幕》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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