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6日星期日

中國的經濟活動發展已經在逼著民法典出台


 《明鏡月刊》王煉利




現今世界,實現民主政治的國家和地區沒有一個是沒有一部詳盡的民法典的(英國是普通法典,美國民法則由各州製訂),《中華民國民法典》從1929年頒佈後在大陸實施二十年,在台灣實施至今,到如今已經有1225條;《法國民法典》從1804年頒佈後施行至今,到如今共2281條;《德國民法典》從1900年施行至今,到如今共1296條。象工人的報酬如何得到法律保護這類問題,民法典中都有詳細規定。正像哈耶克所說,民法典 “使任何個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就誰對任何具體物品享有支配權,得出明確的看法”(哈耶克語)。明白了這一點,我們不難預料,中國如果製訂民法典,其製訂的過程必然是各種經濟力量為自己爭取權利的過程,必然是利益各方進行利益博弈的過程,過程應該很激烈,但談判、協商、妥協則是必由之路,所以,如果中國製訂民法典,製訂民法典的過程也是全體中國人參與民主政治的一個極好的實踐機會,這是天賜中國的在中國實施民主政治的良機——衹要“民主”是與“利益”緊密聯繫起來,這樣的“民主”沒有人會不積極參與!

    逼著民法典出台

  中國1987年頒佈的《民法通則》總共才156條,在界定財產關係和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權上根本沒有多少可操作性。《物權法》不僅製訂得粗疏,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條更是直接顛覆了羅馬法系中“使用權者”不得有處分權的規定,使得土地使用權者有權“處分”土地使用權,造成了中國土地制度的極大弊病,也造成了普通人居住權利和住房利益被肆無忌憚地侵犯!因此,中國的經濟活動發展已經在逼著民法典出台了!

  過去,衹要談到民主,總是偏重於意識形態,偏重於政治體制建構。這些固然重要,但在中國,我們更需要為實現民主夯實“經濟基礎”。一個國民對自己的合法財產能否穩定佔有下去都存疑的社會,一個大部分有錢人都將“移民”當成歸宿的社會,這個社會的強大經濟力量衹能來自國家,而不會來自人民。人民沒有經濟力量,社會就不會有民主,西方現代民主社會的建立都是發生在原本草根的“第三等級”即資產階級發展壯大之後,因為民主的推力是經濟力量和財產需求。民主大廈不能建在民眾的財產沙漠上。

  建立一個和諧社會,靠什麼來和諧?我認為,首先要靠在利益問題上達成共識,然後用法律來確定這些共識。

  要達成十幾億人的利益共識,總要有個“由頭”,製訂民法典,就是一個順理成章的“由頭”。

  以上這一大片文字都是因柳傳志一席話所致,柳傳志才是啟蒙者,他在為大家做民主啟蒙。

  肯定有朋友要反駁:柳傳志不是民主啟蒙者,他說的“我還是堅持精英選舉,不能一人一票”,就是在反民主。

  告訴朋友們,先別著急。如果你是反對“精英選舉”, 那麼告訴你,美國和英國雖然是“一人一票”,照樣是“精英選舉”!

  你知道“一人一票”的美國總統選舉是怎麼回事嗎?這個 “一人一票”,衹是給你“倆挑一”的權利,在兩個總統候選人中挑一個,也就是在民主黨候選人和共和黨候選人中挑選一個。至於“倆”是誰,是由不得普通人來圈定的。並且,此時“一人一票” 的票數多少對選舉結果不起決定作用。此時“一人一票”的作用一是劃分出支持A候選人的和支持B候選人的兩大陣營,也就是劃分出支持民主黨候選人和支持共和黨候選人的兩大陣營,二是能顯示出各州的“選舉人票”。“倆挑一”的選票叫“選民票”,而能決定選舉結果的是“選舉人票”。“選舉人票”全國就衹有500多張,大州可多到50多張,小州最少3張,在“倆挑一”的州選舉中,A候選人的選民票衹要超過B候選人一票,這個州全部的選舉人票都歸A候選人所有。譬如A在大州(如加州)勝出B,A就可以一下收穫50多張選舉人票,佔了全部選舉人票的十分之一,而衹要獲得全部選舉人票的一半,A就在這一屆總統選舉中勝出。因此在大選中爭取大州的民心,一直是所有總統候選人的努力目標。而如果總統候選人沒有能獲得全部選舉人票的一半,就由各州的選舉人投票選出總統。所以,500多張“選舉人票”效果蓋過一人一票的億萬人的“選民票”。這就是美國選舉的真正實質。最近二十年來美國普通選民對投票興趣大減,大選的普通選民票投票率衹有選民人數的50%左右,克林頓連任時,選民票衹有法定選民的25%。這種“棄權”,在我看來除了表示部分選民對選誰已經無所謂,也含有“自己一票反正無關大局”的自知之明(相關論述系作者個人觀點,美國兩黨總統候選人的產生,選舉人票的意義以及低投票率的背景並非全如文中所言——《明鏡月刊》編者註)。


美國大選給中國人留下深刻印象。
  英國的選舉制度也是一人一票,但不是選內閣首相,而是選下院的議員。議員候選人由各政黨確定,宣傳候選人和為候選人拉票都是各個政黨的事情,因為候選人代表的是各個政黨,而選民也同樣將候選人更多是當成各政黨的代表而不是代表個人。哪個黨在“一人一票”中能當選的議員越多,哪個黨的領袖就是首相,然後再由新首相出面組閣。這種選舉制度,使得小黨派總是在抱怨選舉不公。

  美英兩國選舉都是“一人一票”,但選舉方式完全不同,這告訴我們,有個什麼樣的選舉制度才是決定一切的。200多年前,美國制憲會議主要支持者威爾遜說得入木三分:被選舉人“再長的任期,抵不上一種恰當的選舉方式”。“恰當的選舉方式”能保證選出的公職人員總是“圈里人”。 所謂“圈”,就是指在選民資格還受到很多限制的年代,憑財產資格當選上各邦議員的人,製訂美國憲法的人們便是他們中的代表。以後的美國總統都是“圈里人”——今天的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起源都可以從參與製訂美國憲法的聯邦黨和民主共和黨(1790年成立)追溯,而民主共和黨的創始人就是“聯邦憲法之父”、美國第四任總統麥迪遜,聯邦黨人亞當斯則是美國第三任總統。

  瞭解了美國的選舉法是這麼回事,也就懂得了“選舉不是萬能的”道理:給了你選舉權,衹要選舉制度設計得夠巧妙,你也不一定能選出你理想中的官員。於是,當選票還未放在我們面前時,我們是否需要將這樣一個問題先考慮起來:我們要製訂一個怎樣的選舉制度?怎樣的選舉制度才能使大多數民意不被排斥在“圈外”?怎樣選舉公職人員才能使選民突破“倆挑一”的限制,無論“倆”還是“仨”乃至多人,都不是權力中人給定的“圈”?
  如果我們從現在就開始考慮這個問題,等到有了選票這一天,我們會比美國牛。(《明鏡月刊》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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