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星期五

廖書蘭:從一國兩制到一城兩制

作者:
廖書蘭,生長於台北、定居香港;新界鄉議局議員、國際筆會香港中國筆會會長。曾出版《放飛月亮》、《書蘭中英短詩選》、《煙雨十八伴》及《黃花崗外》等。



新界擁有獨特歷史文化,一國兩制下也是一城兩制,特區政府若不尊重,就是違背基本法。

港府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繼清拆新界僭建問題之勢頭,以「政府管治威信」的名義,清拆荔枝山莊,近日又提出取消丁權,再次引發新界群情沸騰。

面對七一回歸十五週年的大日子,新界人要不要也遊行示威呢?鄉議局兩次勸服新界人押後示威抗議的活動,不是鄉議局易於妥協,而是不願在這節骨眼上使中央政府難堪。鄉議局作為一個「愛國團體」,竟然也會走上街頭抗議,這不就叫做「逼上梁山」?

林鄭月娥言論不僅引發新界人的恐慌,社會輿論也批評為違法﹑違憲。內地烏坎事件可圓滿成功落幕,難道香港新界不可以嗎?海外數十萬鄉僑在看,兩千八百萬台灣同胞也在看,今日香港難道不是明天的台灣嗎?

回顧去年清拆新界僭建,至拆除元朗荔枝山莊霸佔官地為止,事件似乎已平靜下來,但並未結束。一般市民混淆村屋與丁屋的類別,丁屋是一九七二年之後所興建、原居民男性一生一次的小型屋。有關丁屋僭建,鄉議局上下一致同意清拆,而村屋則複雜得多,因村屋是一九零五年集體官批所產生的建築物,沒有高度限制,所以,原居民往往興建四、五層之高,他們一代又一代的在村屋生活,按時序繳差餉地租,甚至政府人員入村查看,也無人異議村屋高度;突然,發展局宣布拆除新界僭建,且不分村屋和丁屋,因而才引起新界的軒然大波。

新界丁屋僭建其實並不多見,而村屋「僭建」相對比較多。目前談判的方案是原居民去登記,五年後再檢討,如果沒有即時危險的,並不需要立即清拆。

看來政府向新界釋放善意,但林鄭月娥說,「港九新界一視同仁」,又說「這是政府管治威信」。究竟葫蘆裏賣什麼藥?或許,只有林鄭月娥心裏清楚。

一個香港兩種制度,如果覺得其中有不合理的地方,我們就要反思。近年來不斷聽到內地人抱怨,「大家都是中國人,為什麼香港人有特權」?回歸十五年來,當十三億大陸同胞質疑港人有特權時,香港市民是否會反彈?抗議示威遊行理直氣壯的理據是什麼?是歷史因由。所以,不僅執政者心中要有歷史觀,也需啟示民眾具備歷史素質。要不然,如何呈現維穩和諧的社會呢?

對於香港回歸祖國,新界起著無與倫比的巨大作用。所謂「香港回歸」,更精準的說法應是「新界回歸」。然而「新界回歸」觸發香港回歸這個大改變外,新界本身也在新政制下出現了變化,正面臨來自政治、經濟和文化等等因素的重重威脅。新界人長久以來內心積累的焦慮、苦衷、吶喊等情緒需要尋求表達和宣洩。

英國於一八九八年向中國租借九十九年期的新界(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的地區),在租約期滿的情況下,須把新界交還給中國。英國人從政治現實角度來看,港九是從中國手上割讓的,不必歸還;但既然要把鄰近的新界交還予中國,那麼港島及九龍半島屬土便立刻變得很難有效管治,因此香港在新界一九九七年的租期屆滿時一併歸還,這才是整個歷史真相。

一九九七前,中英兩國討論香港回歸問題時,人們覺得奇怪,為什麼守護香港一國兩制管治的基本法,在眾多條文內,有「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到特區政府保護」,什麼是傳統權益呢?是新界人承繼的五千年中華文化,也是承繼英國人在一八九八年取得新界管治時對清朝政府的承諾,承諾村民的土地財產等權益維持不變。同樣,討論香港回歸時,北京也承諾原居民傳統權益維持不變。這充份證明新界原居民是香港七百萬人口中,唯一的一個族群明確受到特區政府保護。同時,也說明中央政府認同原居民身份和地位及對穩定香港的影響力。

在英國管治香港長達一百五十五年的中西文化衝擊下,新界這片土地實質地展現出,香港存在著一個行政區,實施兩個不同的文化管治,與此同時,又能雙線平行的發展下去。

「依法辦事,一視同仁」這個聽起來響噹噹的八字真言,贏得了七百萬市民的掌聲,但捫心自問,新界管治,真的可以一視同仁嗎?

往昔港英政府一直是重香港輕新界,對新界的建設,只著眼於對巿區繁榮的輔助。香港普通市民對新界歷史的認知亦十分貧乏,落差之謬誤在於政府欠缺宣傳和引導。

奉勸特區官員不要以為自己頭上頂著剛正不阿的光環,實際上是為已趨和諧的社會製造事端,引發動盪。從基本法第四十條可確定:

第一,新界不僅在地域上與香港島和九龍半島存在分別,而政治、行政和管治都與香港有所區分;第二,新界原居民與非原居民在土地使用和享用權方面有所不同;第三,新界的傳統文化習俗等受到基本法的保護;第四,新界鄉議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唯一的政府法定諮詢機構,是新界的最高民意交換場所和民意代表,其組織章程和功能均由香港法例第一零九七章律有明文的規定,與香港其他的政治或社團組織相比,有其明顯的獨特性和憲法的認受性。

因而在香港的一國兩制下,也是一城兩制,新界既具獨特的歷史和文化,管治方面切不可與港九一致,否則即違背基本法精神。



亞洲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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