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星期四

「勞教」屢被濫用是法治之恥

被釋放的唐慧接受採訪
為女鳴冤的母親唐慧,因「鬧訪」被勞教一案引發社會關注。(新華社圖)

網友 劉英團

近日,湖南永州的唐慧女士因「鬧訪」被勞教一案引發關注,勞教制度也引起社會各界的詬病。8月14日,來自北京、廣東、河南、湖南等10個省市的10位律師,聯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議對勞教制度聆詢制度空泛、決定和審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進行調整。(8月15日《京華時報》)

勞動教養是濫用權力的「溫室」。在處理基層官民之間的矛盾時,利用勞動教養掩蓋地方矛盾已是一些地方政府慣用的工具,勞動教養已經成為報復舉報者、信訪人的利器。一個為女鳴冤的母親,要求徹查涉嫌「舞弊」警察,為何忽然被帶去勞教!唐慧是否「鬧訪」?

「鬧訪」訴求何在?樂樂被逼賣淫案在偵查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公?難道一個母親為女兒「討公道」也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沒有看到樂樂被逼賣淫一案的全部卷宗,我們尚不能說案件「判錯」了。但是,唐慧作為樂樂的監護人,有權對嚴重侵犯女兒人身權利案件的判決提出質疑。事實上,據當事人及律師描述以及媒體的公開報道,永州司法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對樂樂被逼賣淫案的處理,確實存存在大量爭議性問題。

如,當地一民警拒不解救受害人涉嫌瀆職,僅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否公平?派出所對秦星等人組織、強迫賣淫、強姦等拒不立案,直到唐慧「以死相逼」,是否公平?嫖宿幼女的100餘名嫖客均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公平?一民警為被告通風報信,僅被「黨內警告」,是否公平?有民警協助被告「假立功」,早經法院多次裁定,公安局卻未予處理,直到勞教唐慧後才開始自查,是否公平?對媒體和網民的追問,永州市乃至湖南省的司法機關至今沒有回應。

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但是,公民的人權和自由卻可能因有關部門認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就在一個標榜法治的社會裏被剝奪,這不能不說是法治的恥辱。《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上訪,在很多訪民心中是解決問題最後的希望。正如唐慧的辯護律師胡益華所言,「(唐慧)之所以持續上訪,是因為女兒的案子,從頭到尾沒有得到公平的處理。」但是,上訪和越級上訪卻挑戰了一些政府部門的權威,一些負面消息很可能因上訪而被上級發現,有關人員也可能因此而受到責罰。在此背景下,上訪的「危害」堪比犯罪,冠以「法律」用勞動教養封殺打擊上訪自然成為一些政府們管用的手段。

個人法益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存在的基礎,離開了個人法益,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就失去存在的意義。與刑罰相比,勞動教養不但在時間可短可長,還沒有嚴格的程序來保證勞動教養決定的公正性。刑罰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從公安機關的偵查到檢察院的批捕和起訴,再到法院的一審、二審判決,最後才能作出有期徒刑半年以上的刑罰決定。而勞動教養不但無需審判,當事人也沒有辯護的權力,被強制關押了三四年的公民甚至連救濟的途徑和渠道都沒有,為少數人濫用行政權力提供了可能。「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入憲,在限制人身自由及剝奪人身自由的罰則問題上,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相互銜接的比較嚴謹,符合憲法原則及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因此,不經審判、不聽當事人辯護的勞動教養制度應當徹底的廢止了,廢止勞動教養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


BBC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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