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2日星期六

姜维平:重庆罗淙赴北京聘律师申冤

为李俊购买了飞机票的罗淙,曾被薄熙来,王立军下令判刑一年,此后又因李俊海外喊冤而被沙坪坝区公安多次传讯禁声,但薄熙来倒台后,他恢复了信心, 近日赴北京聘请律师,已向重庆法院正式提出申诉,消息人士说,代表多名亲友的诉状已被受理,律师还向臭名昭著的原沙坪坝区公安民警刘克勤,魏星,王普等人 送达了指控他们枉法追诉,刑讯逼供的律师函。重庆新闻界消息人士说,何挺已召开内部会议,督促参与王立军执法犯法活动的民警投案自首,办理李修武等案的 “091专案组”领导,原沙坪坝区公安局局长,重庆公安局副局长郭卫国已被捕,估计十八大之后,李修武案。罗淙案等将获得重审和纠正。

由于薄熙来和王立军在重庆实行红色恐怖,李庄案产生了长期的寒蝉效应,既使是去年为罗淙曾出庭辩护的公鸣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也不敢把辩护词及时示 众,如今,方迪走出劳教所,薄熙来,王立军都成了“一坨屎”,高应朴案浮出台面,性情柔弱的罗淙从恐惧和疑惑中醒来,看到了新任市委书记张德江,为她及其 亲友带来的平反昭雪的希望,值此微妙的政局裂变之际,笔者首次读到了这份入木三分的辩护词。它不仅指出了罗淙案的荒谬绝伦,而且表现了中国社会底层贱民的 抗争。

2011年8月24日,只在被强权操控的沙坪坝法院发表的这份辩护词,是由两个名不见经传的律师撰写的,至今他们都不赞成公开披 露,但通过秘密途径传到海外的这份辩护词说,他们接受涉嫌窝藏犯罪的罗淙家属的委托,并经罗淙本人的同意,指派赵羽、赵五洲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会见了罗 淙、查阅了全案材料后,结合庭审情况,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认为,罗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称,中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 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因此,在本案中罗淙是否构成犯罪有两个关键的问题应当搞清楚:一、李俊是否属于犯罪的人;二、既 使李俊属于“犯罪的人”,还有接下来的关键问题:罗淙对此是否处于“明知”的状态,并有帮助其逃避刑事处罚上的主观故意。

两位律师认为,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依据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李俊至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其已犯何种罪,受到何种刑罚处罚的判决,因此,李俊当然不属于《刑法》第310条所规定的“犯罪的人”。对于未决犯即犯罪嫌疑人的窝藏,辩护人认为,不应 当认定为构成窝藏罪。从逻辑上来看,任何犯罪嫌疑人理论上均存在最终被判决成为有罪的人,或最终被认定为无罪的人两种可能性。如果在将来的某日李俊归案, 但经审查却被确定为无罪或经审判被判决无罪,这种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那么,追究罗淙窝藏罪就是一个错案,司法机关不应当启动程序去追求一个明显存在可能 出现错误的判决。归根到底,对罗淙窝藏罪的追究是建立在对李俊有罪推定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基础的违法,必然是导致一个错误的审判。

他们指 出,在公诉人指控罗淙窝藏罪的证据中,辩护人注意到没有任何李俊犯罪或参与犯罪的证据。无论是罗淙的供述,还是台士华等人的证词,以及公诉人提供的其他证 据,均没有证明李俊犯罪的事实。在李俊没有归案的情形下,如果一定要追究罗淙的窝藏罪,公诉人至少要证明李俊是一个犯罪了的人,并且,证据的证明程度必须 达到一个普通人的认识标准能够认知的程度。在李俊本身目前并不是一个已决的犯罪的人,且公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俊犯罪事实的情形下,追究罗淙的窝藏犯 罪从何谈起?

第二,他们认为,既使以未决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定李俊属于刑法第310条所规定的“犯罪的人”,也不能证明或推定罗淙对于这 一认定处于“明知”的状态。从罗淙被捕后有关媒体对李俊所涉嫌黑社会组织案件的大量报道来看,并没有一起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构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暴力性事 件等以普通人的标准足以认定为犯罪的事实,并且罗淙也曾问过李俊关于有人举报他是黑社会的事,李俊回答说他是“没有问题的”(见卷宗52页)。

辩 护人认为,罗淙恰恰是不可能判断出李俊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在此之前的2009年底,李俊曾因涉嫌黑恶势力、合同诈骗、串通投标、行贿等罪名被成都军区政治 部保卫部和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立案审查过。但在2010年3月初,两机关均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在2010年8月,重庆市江 北公证处出具了(2010)渝江证字第8471号李俊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对上述事实,罗淙显然是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苛求罗淙在李俊已经由相关部 门作出了没有犯罪的认定之后,仍然能够认为李俊是一个犯罪的人,仍然去认为自己的丈夫是一个犯罪的人,这于情不符,于理不通,是强人所难。

据 悉,这两名律师曾仔细阅读了罗淙的卷宗,并鉴定了上述无犯罪证明的真伪,从查明的事实来看,2010年10月19日,罗淙与李俊共同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 区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港澳通行证的签注;2010年10月22日下午,签注办了下来,罗淙从该处正常领取;2010年10月23日早上7:50,李俊也是从 成都正常出关前往香港的。这些离境手续在公安机关的正常办理,证明公安机关当时尚未对李俊涉嫌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也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完全足以让罗淙 相信李俊本身的问题不大,他只是如他所说出去避避风头而已,否则,他怎么可以正常离境。辩护人必须要强调的是,在公诉人指控罗淙的犯罪行为中,无论是转款 行为还是送港澳通行证的行为,均是发生在2010年10月19日之后,而2010年10月19日,罗淙和李俊顺利在公安机关办理了签注,我们没有任何理由 要求罗淙去认为一个可以从公安机关正常出入的人是一个涉嫌犯罪的人。因此,在2010年10月19日以后,罗淙对李俊的一切帮助行为,都不应当认为为犯罪 行为,都不能证明罗淙窝藏犯罪的主观故意。

律师认为,诚然,罗淙在本案中存在离婚、更换手机号码单独联系,坐出租车送港澳通行证等反侦察 的手段,或以普通人的标准可以推定为反常的行为,但这些行为本身,都不能推定罗淙对李俊犯罪行为的明知。对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必须以其客观行为来反映,但在 罗淙对李俊的犯罪事实一无所知的情形下,无论罗淙作出何种行为,都不能推定出罗淙窝藏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从罗淙的口供及台士华、李伟、汪文宜、等的证 词来看,罗淙从未参与公司经营,对李俊各个公司的种种行为可以说是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对李俊犯罪行为的认识。唯一可以认定的是,罗淙2010年10月12 日从媒体上得知了金龙玉凤俱乐部存在有偿陪侍,但在她10月14日从台士华那里看到金龙玉凤俱乐部受到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见卷宗85 页),罗淙对李俊行为的认识也只能达到其属于违法行为的程度。

律师指出,本案中,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罗淙对李俊犯罪事实的明 知,当然,前述已经指出,公诉人没有提供李俊犯罪的证据,因此,也就无从证明罗淙对李俊犯罪事实的明知。公诉人对李俊以未决犯的身份追究罗淙的窝藏罪,至 少应当拿出李俊犯罪的一项项证据,并且证明罗淙对这些犯罪事实的已知。因此,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的两个问题,公诉人都没有解决。

重庆新闻 界消息人士说,当两位律师为罗淙辩护,讲到这一精彩的高潮之处,参与旁听的李俊亲友和俊峰企业职工都报以热烈掌声,他们说如果《重庆日报》敢于如实报道, 罗淙就能当庭释放,性情豪放而嫉恶如仇的山城人,不可能忍受枉法追诉的罪行,在当年的渣滓洞前重演。是司法的倾斜和媒体的误导,愚弄了不明真相的蚁民,给 薄熙来,王立军创造了肆意枉为的环境,制造了无数起冤假错案。

故此,具有一点投机心理的两位律师,一方面声称罗淙没有罪,另一方面又做出了以下自相矛盾的求情式辩解,其称,第三,如果合议庭评判后,仍然认为罗淙构成犯罪,辩护人请求在量刑上考虑以下情节:


罗淙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罗淙父母年迈,两个女儿均未成年,无人照料,从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权益保证的原则出发,应当让罗淙尽快承担一个女儿的义务和履行一个母亲的职责。

罗 淙窝藏的对象是自己的丈夫。我国自春秋时期以来,亲亲相隐即已成为一项普遍的司法原则,目前我国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亲 亲相隐原则的规定。今天,我们一方面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而大力倡导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支持亲人间互助互信;另一方面却要求当犯罪人有难求救于他的亲属时亲属 要做到大义灭亲。这样不仅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且在中国这个讲人情,重亲情的社会里,也是有违中国的伦理观的。罗淙和李俊结婚13年,共同经历了许多的 风风雨雨,共同养育了两个女儿,双方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而李俊本身对长辈是一个孝顺的儿子,对女儿是以个慈爱的父亲,对罗淙是一个负责的丈夫。罗淙对李俊 事实的窝藏行为主观上并无破坏司法秩序的故意,她只是为了帮助自己的丈夫,是出于人类善良的本性所作出的行为。因此她的主管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当 低的。法律是普通民众的法律,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我们不能要求罗淙能够做出有违本性的事情。在亲情面前,可能我们每个人的选择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应当去要 求罗淙在丈夫有求于自己的时候,拒绝伸出援手,能够大义灭亲。

最后,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追究对未决犯李俊的窝藏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本案中,既使认定李俊属于《刑法》第310条所 规定的“犯罪的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罗淙对此事实处于主观的明知状态,也不能作出这样的推定。因此,两位律师认为,罗淙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还请求法 院,对上述辩护意见,给予考虑。


笔者认为,彻底丧失了人性,已经被权力焚毁了的薄熙来和王立军,不会因为李俊,罗淙上有80老母和两个年幼的小孩而怜悯他们,更不会认同正 常人的亲情观,文革中喝狼奶长大的薄熙来,以踢断父亲肋骨而闻名,岂能因为夫妻亲情而放过罗淙?因此,两位律师的三点情节描述,纯是自相矛盾,画蛇添足, 与其说是岂图打动良心未泯的法官,不如说,表现了中国知识精英的懦弱和短视,薄熙来,王立军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一个贫困的仅有3200万人口的直 辖市中,包装,拼凑,虚构了600多个“黑社会”,造成监狱和看守所爆满,打黑基地泛滥成灾,数以百计的人非正常死亡和处决,数以千计的人判刑,数以万计 的人逃离家园,博得了全国上下不少人的喝彩,差一点引领全国复辟“二次文革”,就是因为包括记者和律师在内的中国知识分子,有点良知,却没有骨气,自私而 卑微,不能肩负起唤醒蚁民的神圣使命。谨以此文,与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赵羽 ,赵五洲共勉。

2012年5月10日于多伦多大学梅西学院。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作者审校)


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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