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星期二

處理群眾事件應創新社會體制

李凡

 用一種協商和談判的辦法解決政府和基層群眾之間的衝突,而代替用高壓的辦法讓社會強行接受政府的政策,是中國大陸解決日益發展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根本辦法。大陸政府的政策思路必須改變。廣東在解決烏坎的問題上,誠然如其所說,他們沒有創新,只是回歸了基層民主和村民自治的思路。但是實際上廣東的回歸不是一個簡單的回歸,而是有創新的理念在裡邊的。這裡邊和廣東去年提出的創新社會管理體制的改革有關,這個改革將從今年7月1日起具體實行。

 地方政府改變思維

 在各地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加的情況下,許多地方政府不敢和社會對話,不願意協商,也根本不想承認自己在處理社會事件中的錯誤,而是一味用打壓的辦法解決問題。就是在這樣社會矛盾衝突不斷加大的背景下,中央出現了進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想法,廣東是最早提出具體創新辦法的地方。按照廣東的做法,所謂的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就是用讓社會組織起來,積極介入各種公共事務,積極參與一些有關的各種活動,開啟一個政府和社會之間用協商、參與、討論、監督等辦法的新的管理體制,代替過去以命令行政手段為主導的管理辦法。其中,如何化解群體性事件,是考驗創新社會管理的關鍵之一。

 廣東的探索是中國各地探索用民主法治的辦法逐步解決社會和政府衝突的思路中的一部分。從對大陸各地的情況瞭解來看,創新的探索是有許多的。浙江地區多為採用改革人大並用人大和公眾進行對話。例如溫嶺的以啟動人大為基礎的公共預算改革、溫州的代表在線和樂清的人大廣場活動,都是以改革基層人大為主來進行的建立社會和國家對話機制的改革。

 從中國的情況來看,目前政府和群眾直接面對面是發生在基層,例如農村的縣和鄉、城市的區和街道。他們執行中央和省級政府的政策,但是也往往曲解上級政策為己用,社會公眾要找政府解決問題也是和這些直接管轄他們的政府打交道,這些基層的政府如何對待群眾,他們和社會的關係成了解決中國社會衝突最主要的地方。從現實來看,社會對政府的不滿也基本上都是對這些基層政府的不滿,在他們眼裡一些基層政府貪污、腐敗、欺負老百姓、搶奪老百姓的財產等等,因此才不斷產生群體性事件。

 基層人大應起作用

 中國在基層的許多政治制度結構是國際上所沒有的,例如中國的基層人大是中國的一種特有的基層政治制度。在許多國家,有基層民意代表機構的並不多。因此在推動他們的基層民主的時候,就需要創造一種民意代表。中國的縣鄉兩級都有人民代表大會。但是我們的這些地方人大卻並沒有好好地利用:一是人大代表事實上不是經過民主選舉產生;二是中國政府害怕人大監督政府的運作,而讓人大處於「冷凍」狀態,一年開一次會,一次會開半天。這樣的人大結構無法在基層的治理中起到任何作用。

 就人大的民意代表實質來講,是可以在基層的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尤其是在解決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上,在和政府進行溝通、談判、協商、公眾參與以及推動加強法治、政府公開的作用,它要比普通社會組織更具民意。放開基層人大的權力,在基層人大體制上進行創新性的改革可能是一個更好的解決群體性事件的思路。

 (作者為大陸世界與中國研究所所長)


台灣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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