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1日星期六

政治腐敗必然導致損人利己泛濫

《明鏡月刊》王尚雪



  我曾說:“人類利己天性可能導致損人利己的行為,造成人類社會種種罪惡。但人類的利他天性(良心)和思維天性(理性)在相當程度上節制了這種可能性。人類又利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力量來規範人類行為,進一步防止損人利己行為的發生。可是為什麽在現實的人類社會中,損人利己的行為還觸目皆是呢?先天的、內在的節制加上後天的、外在的規範為什麽還未能消除損人利己的行為呢?” 這個問題我想一步一步地來回答,本文先說說政治腐敗與損人利己行為的關係。

  我的觀點是:政治腐敗是損人利己行為難以杜絕的最重要原因。在政治腐敗的社會裡,執政者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玩忽職守,不一而足,這種以公權私用、以權謀私為特徵的政治腐敗本身就是一種損人利己的行為,其危害的範圍,復蓋整個社會,涉及社會的每個成員。這樣,社會不公就會成為常態,道德和法律也隨之也失去公信力,損人利己行為必然泛濫。

  道德是社會上大多數人認可的行為準則,通過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引導兩個機制來規範人的行為。在政治腐敗的情況下,執政的權貴以不道德的手段用手中的公權謀取私利,對社會大眾的道德信念產生極大沖擊,道德準則與社會現實出現了太大的反差。執政權貴滿口仁義道德、滿肚子男盜女娼的反道德行為,使人們懷疑、厭惡一切道德說教,甚至把道德當作虛偽的同義詞。在這種情況下,道德信念的喪失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社會輿論也隨之失去對行為的規範作用。權貴強權所及,損人利己成為一種生活方式,腐敗成為一種時尚,整個社會道德淪喪,榮辱顛倒,惡行成風。所以政治腐敗的社會一定是一個社會道德失範、社會風氣敗壞的社會,歷史和現實都證明了這一點。

  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石。法治是建立在對犯罪行為進行懲罰的基礎上的,如果執法人徇私舞弊、貪贓枉法,不但使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且還執法違法、知罪犯罪,其後果必然導致法律失去公信力,社會誠信失去支橕點。在一個法治沈淪、政治腐敗的社會裡,法律成了執政權貴手中隨意拿捏的工具,用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壓制社會大眾,有權有錢的強者恣意枉為,沒權沒錢的弱者任人宰割。這樣,社會就沒有正義可言,公平成了一種欺人之談,法律也就喪失了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範作用,損人利己的行為泛濫就是必然的事情。

  孔子在兩千多年前就說過:“苛政猛於虎也” (《禮記·檀弓下》),因為他知道“猛於虎”的“苛政”必然會導致整個社會的“禮崩樂壞”,所以他極力提倡仁政、德政。十七世紀的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在評論政治腐敗時,說得直截了當:“叛亂、戰爭以及作奸犯科的原因與其說是由於民性的邪惡,不如說是由於政權腐敗。”(《政治論》)。放眼當今世界,可以清楚看到政治腐敗與犯罪率的正相關關係,政治腐敗與國民道德素質的反相關關係;在一個高腐敗的國家裡,犯罪率一定很高,國民的道德素質一定較差。這一切都說明,政治腐敗是社會道德淪喪最重要的原因。

  寫到這裡,我想我已給本文起首提出的問題作出了回答,但這個回答並不是一完整的回答。政治清明的國家與政治腐敗的國家相比,國民道德水平高、社會風氣好,損人利己行為顯著減少,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損人利己行為並沒有絕跡,衹是由泛濫成災的普遍現象弱化成零星分散的個別行為。這是為什麽呢?我希望在以後的博文中再與博友們一起作進一步討論。(《明鏡月刊》第25期)


《明鏡》月刊 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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