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7日星期一

“房地產崩塌”對中國政府是偽命題

明鏡記者黃舒心/2000年開始,中國房地產不斷升溫,但法制與文明建設卻遠落後於房地產業的發展,最終讓“房地產惡夢”成為事實,整個中國陷入“被房地產”的困境中——這是王鍊利新著《中國房地產之厄》點出的主題,整部書,王鍊利都讓數字、圖表說話,這樣實憑實據的話語最具說服力,書甫出版便獲得廣大市場反響,但同時也產生了民間熱議、學術界集體漠視的奇特現象。


問:您認為房地產因為官員腐敗,成為具有壟斷性質的龐然大物,其背後原因是?

王:房地產成為具有壟斷性質的龐然大物,是因為政府不僅壟斷了土地資源,還壟斷了老百姓對自己選擇什麼樣的生活的選擇權,改善生活不是老百姓按照自己的意願去改善,而是強迫你去按照政府指定給你的樣式去改善。

由於政府壟斷了土地資源,導致政府官員可以將土地出讓金分為台面上和台面下的兩部分,這台面下的出讓金就是官員腐敗所得。所以,雖然1998年國發23號文件明文規定“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地方政府卻堅不執行,還徹底取消了經濟適用房的供應,上海就如是。

由於中國政府行為為大,所以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導致“拆遷補償”在我國的法律滯後。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發第59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個條例,定將在中國房地產發展史和中國法制史上留下深遠影響。

二十年來的中國房地產業發展史,就是部“房屋拆遷史”。房地產業“發展”到什麼程度就“拆”到什麼程度,“拆” 到什麼程度也就是“發展”到什麼程度。“拆遷”製造出一大批住房消費者,也拆肥了一群“住房供應者”。由於拆遷是政府行為,中國房地產業發展史同時也是一部“政府力量見證史”。

隨著《條例》的出台,“拆遷”這兩個字將在中國的房地產業法規中消失。對於民房而言,實施拆遷行為必須先走完兩個程序:房屋征收、征收補償,後才是拆遷。但此時的拆遷,已經與被征收人原住戶無關,在拆遷前,凡房屋土地上的權益事宜已經與原住戶交割清楚了。

《條例》吸取了以往拆遷中血跡斑斑的教訓,在中國現有已頒發的法律法規中,第一次真正重視了“公民利益”。

《條例》擴大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範圍內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償款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各個方面事項,都屬於指定的補償範圍之內。

《條例》將房屋征收補償置於市場經濟環境中進行,提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是還居民以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

《條例》第一次在中國的房地產法律史上給了被征收人以市場經濟的“選擇自由”。“動遷”再也不是動遷方說了算,被動遷方只有“聽命”的命了!被動遷方有了“選擇搬哪裡”、“選擇以怎樣的形式搬”的自由!

《條例》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否則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兩條的出台,是南京鄧府巷翁彪、成都的唐福珍、江蘇東海縣的陶會西、江西宜黃縣的鐘姓一家等以生命換來的,兩條的出台,就是對他們的祭奠。

《條例》還第一次宣布了房屋征收補償必須透明化,並將“透明化”細化了:“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作為對以往法院回避拆遷官司的回應,《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體現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律精神。

《條例》的出台對中國房地產行業的劃時代意義在於:隨著征收房屋一方征收補償成本的大幅增加,尋租者在房地產業領域尋租的動力迅速減弱。房地產業終於能回歸平常,並最終融入真正的市場,像普及中國城鄉的農貿市場一樣。

房地產業肯定要“冷了”——相對於以往的“沸騰”。
房地產業肯定要“冷了”——這不是崩盤。
房地產業再不“冷”,中國要崩盤!


問:目前中國的房價不斷下跌,趨勢已擴展到一線城市外,房地產是否會崩跌?中國經濟又會否因此崩跌?

王:中國的全部災難根源於政府掌控了所有資源,政府官員可以有持無恐地為所欲為。但也因為此,對於中國政府來說,“房地產崩塌”是偽命題——政府玩拆東牆補西牆玩得老到熟爛。

我在書中《揭穿支柱產業的謊言》一章中已經用實證告訴大家:“房地產業對其他產業的綜合帶動效應非常小”、“房地產業的產業關聯面沒有明顯高於其他產業”、“房地產業本身對國民經濟增長的帶動作用很小”。目前,是居民消費的增長帶動了房地產業的發展,而不是房地產業的發展帶動了居民消費,這個誰帶動誰的次序不能顛倒!因為,只要是居民消費增長帶動房地產業發展,那麼居民消費不在房地產方面增長,照樣可以在別的方面增長,中國經濟怎麼可能崩裂?

針對房價下跌銀行壞賬增長的說法,我在《巨額負債——房地產業的要挾資本》一節中指出:即便是2010年的9.35萬億元房地產貸款都發生了2.08%的不良貸款率,那是1945億元,也沒有什麼可怕,少點公款吃喝就什麼都有了——1945億元大致相當於近些年一年的餐飲業社會集團消費額的20%。並且,1945億元只占2010年金融機構全部人民幣貸款余額的0.4%,銀監會主席在2010年12月發表文章,認為中國可以承受2%的不良貸款率,那麼,如果0.4%的不良貸款率是讓中國經濟從“被房地產陪綁”到“鬆綁”的代價,那代價就值得付!以“不良貸款”來要挾房價升跌是沒有道理的。


問:在調控房價上,中央與地方的態度是否不同?比起中央,地方政府是否是房價泡沫化的最大受益者?

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調控房價的態度當然不同,但是,對與中央政府中的官員而言,他們中有不少人自己就參雜進了房地產利益中,他們未必希望調控房價。同樣,“地方政府是否是房價泡沫的最大受益者”的問題,我覺得不如說,房地產利益圈中的政府官員,都是“住房改革”中的大大小小得益者,這個“住房改革”,是對當年朱鎔基政府搞房改的初衷——“低工資條件下的住房商品化”的徹底背叛。這些,在書中都敘述得很詳細。


問:有學者認為,目前權力不大的中層幹部,因為需要通過市場經濟喚起經濟活力,有了政績之後才能爬向高層,使得這批人更可能鼓吹市場經濟,您是否認為有此可能?在此情形下,“房地產之厄”是否也能獲得改善?

王:中國的市場經濟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這個“市場經濟”是在政府官員掌控著幾乎所有資源的前提下進行,並且人民無法監督,這樣的“計劃市場”越發達,中國的政治大格局將越倒退,這是極其可怕的事情。中國現在的經濟適用房運動決不是好事,對百姓是災難而不是福音!只有到了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像中國農貿市場一樣,讓老百姓有真正的選擇、充分的選擇,這個市場才屬於正常,人民才會消費得愉悅。


問:您認為最適合中國的房地產政策為何?

王:我在第二十六章《“市場方法”解決房地產業累積的“計劃” 病》中,提出了用市場的辦法,對無論在計劃經濟時期還是在計劃市場時期在住房上都未得益甚至受損的一部分人給予補償;在建設真正的房地產市場經濟社會中,將市場經濟最進步的因素——給消費者以選擇消費的自由體現出來,我在書中提到了具體的辦法: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已經積重難返。但是,總得想個辦法,不讓這個“市場”引爆中國諸多不安定因素。我作為文革的過來人,深知中國如果再次陷入動亂,那比40多年前的文革還要血腥百倍!因此,在對中國房地產改革的實質、中國房地產改革的起因、動因做了各種分析後,我衷心希望已經在這場改革中得利的層面和利益受損的層面都能本著避免中國再降劫難的悲天憫人情懷,在基於讓每一個為城市創造財富的公民都能獲得居住的基本保障和不能輕易侵犯的居住權利上,達成共識。



朱鎔基和溫家寶對王鍊利《對住宅問題的幾點思考》的批示。(王鍊利提供明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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