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3日星期五

李庄:向新闻出版总署举报《中青报》(上)

昨天,斯伟江律师发表了为本人代书诉中青报的《起诉状》,今晚,我将本人撰写的,向新闻出版总署的举报信公布(备用诉状),请大家审查判断(简称审判)。一是为还原真相,二是为以正视听,三是为民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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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庄,男,19XXXXXXXXXXX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

被告一:《中国青年报》社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海运仓2号

负责人:徐文新,社长

联系电话:010-64098000

被告二:郑 琳,《中国青年报》社记者
被告三:庄庆鸿,《中国青年报》社记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全部收回并销毁抹黑原告及中国律师的2009年12月14日发行的《中国青年报》;
2、判令被告一,立即从其官网“中青在线” (www.zqb.cyol.com)删除《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以及撤除对原告及律师业的其他相关不实报道;
3、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停止继续发表对原告的侵权言论;
4、判令被告一、二、三,在《中国青年报》头版,以及中青在线、《法制日报》、《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媒体连续15天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告同意、法院审定;
5、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各0.5元;
6、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承担原告委托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律师差旅费2.8万元;
7、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系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因在2009年12月办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被警方罗织罪名入狱,原告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3日被拘留,次日,被告二、三在不经任何调查、未见当事人的情况下,即在《中国青年报》上炮制了《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下称《黑文》),该文通篇充斥着对原告、对原告所从事的律师行业的抹黑、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攻击和对民主与法制的诽谤,《黑文》甚至还编造出“龚刚模按响警龄报警,检举原告”这样有违人伦、啼笑皆非的故事。在海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无法挽回的恶瘴,误导了民众善良、传统的价值取向,误导了社会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甚至(也)误导了法院对“李庄案”的最终判决。下面针对《黑文》蓄意捏造的事实,按照其段落用与“事实”对比的形式,逐一揭示(注:下划线为《黑文》原稿):

一、《黑文》:

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标题,刊发于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事实:

第一、上述标题对原告带有明显的抹黑倾向性,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何谓“捞人”?!

第二、被告(标题)矛头直指律师行业和律师职责,在海内外对我国的律师制度和法律体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第三、《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试问,被告用什么手段获取的“黑文”新闻!又为何公然在开庭之前给案件定性、定罪、为何敢披露当时尚属秘密的案情!(详见报道)

二、《黑文》: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

事实:

第一、上述这起“杀戮”,根本与龚无关,从所有涉案人员的全部审讯笔录看,没有一人提到“龚刚模”这三个字,龚本人在开庭时也公开否认与此案有染。(详见侦查卷、龚案庭审笔录、录像)

二、起诉指控龚刚模指使樊奇杭,樊奇杭再指使其手下,而卷宗材料显示樊奇杭否认受龚刚模指使,更不承认指使手下,甚至还曾命令手下停止动手,何谈争夺龙头。(详见侦查卷)

第三、从控方移送的全部材料分析,龚刚模在“爱丁堡”枪杀案中根本无责任,考虑到不想与侦查机关太对立,专家论证意见结论:不负主要责任。

三、《黑文》:

(龚案)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警方共抓获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毒品十公斤)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四起命案)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及总值数亿元的车辆等涉案资产。

事实:

第一、7个涉黑团伙、涉案125人,有几个团伙与龚有关!有几人与龚认识!又有几起案子的笔录提到过龚刚模三个字!(详见侦查卷)寥寥无几!

第二、龚刚模、樊奇航案件开庭审理时,大部分被告人之间互不相识,有的甚至是平生第一次相见。(详见龚案庭审笔录)

第三、被查封的数亿元的财产,是几十年的合法经营所得?还是几十年的犯罪所得?至今也没分清楚,何谓“涉案资产”!

第四、正是基于上述涉案资产数额,原告代表律师所与龚刚模亲属签订了优惠收费150万的一揽子律师服务协议,何谓“黑心律师!

第五、龚案抓了125人,真正起诉被判刑的有几人?有多少人被误抓!有多少人得到了国家赔偿!

四、《黑文》:

“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事实:

第一、从龚案卷宗中,明显可以看出,龚刚模完全是按照侦查机关编好笔录进行供述、签字的,根本不存在对抗、抵触、沉默!

第二、“龚刚模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有待龚刚模进一步检举!(龚,还活着)!

第三、《黑文》发表之时,侦查尚未终结,更未开庭,何来“教唆其伪证犯罪”!

第四、我的助理马晓军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话,与他何干!

第五、龚刚模在押,我又怎能去教他伪造证据呢!

五、《黑文》:

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事实:

第一、被告一未看卷、二未采访当事人,谁在“造假”!

第二、原告12日被抓,13日被告给案件“定性”,谁是“始作俑者”!

六、《黑文》:

“涉黑‘老大’按响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事实:

第一:原告的人性化收费和敬业行为,龚及其家人至今仍心存愧疚及感激,所谓龚的“举报”以及开庭时在庭外打“文革”式横幅的人,受何所迫,《黑文》作者心知肚明,谁在共同造假!

第二、多年来,原告依法纳税逾千万。各项慈善、公益捐款数百万,何谓贪婪!

第三、龚刚模内心的“煎熬”到底是什么,《黑文》作者非常明白,也应当明白,如实在不明白,可再去采访龚,以求明白,因,龚还活着!

第四、龚接受央视采访时称;原告以眨眼的方式教唆其翻供,而在侦查卷中又改为隔窗小声教唆,“黑文”为何故意回避所谓“犯罪”的方式!

第五、侦查卷显示,文强专案组凌晨2点提审龚时,龚举报,与“黑文”描述的“受不住内心煎熬按响警龄“风马牛不相及”!到底是专案组造假还是被告“黑文”造假!龚刚模“内心煎熬”的缘由世人皆知!

第六、龚,小学文化,如何理解串供、逼供、翻供!怎么明白了法学家都不明白的“宣读同案笔录是犯罪”!又何以懂得申请伤情鉴定是扰乱法庭秩序?!

第六、律师三次会见,均有数名专案组警察在场监视,原告依法告知龚刑诉常识、庭审策略、辩护方向,专案组警察在场监视监听,怎来“秘术”!

第七、迄今为止,司法层面也仍未搞清所谓“犯罪”的具体时间,被告怎能知晓“翻身秘术”,秘术又面授于哪次会见中!

七、《黑文》:

“李庄还例举了他在其他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

事实:

第一、原告何时、何地、向何人列举了在何方“捞谁”?!

第二、原告在全国各地确实有为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例,甚至有的经依法辩护后,被无罪释放。这些工作成绩怎么变成了“捞人”!《黑》文诋毁的不仅污蔑了那些依法办理上述手续的各地公检法人员,还抹黑了我国整个司法体系!

八、《黑文》

“龚刚模还对民警说出了他的另外一个担心:在与律师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书上乱填些东西,那我不成冤大头了吗?”

事实:

第一、龚刚模身陷囹圄,龚妻癌症晚期(现已逝),全部家产被查封,夫妻二人共有的一栋千万别墅建行按揭贷款,龚被抓,不能如期还贷,建行起诉,龚妻弥留之际,郑重授权委托原告参与按揭诉讼,原告及助理也多次与重庆建行的刘律师交涉,没有授权能行吗!因龚第一次签署授权,不符合建行要求,故,第二次改签空白授权,待与建行再次接洽时当面填写,有何担心!

第二、这是构陷原告,同时也是策反龚刚模的诱因,被告编造上述故事,意在诋毁、抹黑原告人格!

九、《黑文》:

“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

事实:

第一、何谓“违法操作”、“妨碍司法”?原告斥责在场警察违法监视、涉嫌刑讯逼供,违了什么法!众多律师在09年12月24日下午在江北看守所会见,受到刁难、阻挠,是谁在妨碍司法!

第二、原告三次隔栏会见龚刚模,在双方身后,各站两名警察进行监视、监听,为防备交头接耳,龚身后警察还刻意将龚坐的椅子向后拽,岂止是“巡查”!

第三、原告耐心细致向在场监听民警讲解法律,大声斥责伪造笔录的警察,如何变成了“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实属颠倒黑白!

十、《黑文》:

随着调查深入,一起国内罕见的“律师造假门”被层层剥开。

事实:

第一、2009年12月12日原告被抓,13日凌晨到达重庆, 12月14日被告发表“黑文”,岂能称之为“深入调查”?!记者何时、何地,进行了什么深入调查?

第二、谁的“造假门”被层层剥开???

十一、《黑文》:

律师李庄的确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事实:

原告依法履职、收费,“装”的什么?!“捞”的什么?!被告炮制“黑文”装的什么!“捞”的什么

十二、《黑文》:

“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事实:

第一、原告执业近20年来,严格以身作则,从未任何因违法违纪被当事人投诉的记录,无论是全国性的救灾捐款,亦或是个人资助的希望工程,无不走在时代和行业的前列,何谓“混迹”?!

第二、09年6月24日,龚友携龚兄龚刚华来京,百般恳请原告,龚兄甚至在重庆直港大道两岸咖啡的楼上,痛哭流涕的下跪,抱着原告的左腿不放,声称自己的弟弟不是黑老大,要求救命。在龚妻身患癌症生命垂危之时(现已逝),恻隐之情驱动原告去依法为龚辩护,龚罪大小,需法院审判,何谓“捞人”!以此理,所有被告人聘请律师,岂不都成了“捞人”、“捞钱”?依法治国的目的和尊严何存?

第三、在龚刚模深陷牢狱、妻子命悬一线、全部资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原告针对数亿元的涉案资产,优惠收费150万,何来“更重在捞钱”?

十三、《黑文》:

“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事实:

第一、2009年11月之前,原告为龚刚模亲友提供的所有法律咨询分文未收,何来“20万元”!被告有何证据!

第二、专家论证会于2009年12月2日在京举行,与会各位专家详细分析了重庆一中院提供的龚案全部卷宗,郑重的做出了专家论证意见:1、龚刚模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李明航被害案中不负主要刑事责任。且上述论证意见已于第二天(12月3日)正式提交重庆一中院。何谓“以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

第三、原告所在律师所与龚家之间签字盖章的是律师服务一揽子协议,(尚不包括专家论证费)其中,辩护、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反诉、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咨询)等若干项法律服务,(详见协议)涉案金额数亿元,鉴于龚财产被查封,龚兄只能拿出200万元,考虑龚家的生活、医疗等实际状况,优惠收费共计150万元,龚家分三次20万、30万、100万将律师费汇入原告所在律师事务所,何来“迫于无奈”!

第四、20万、30万、100万,是龚家无意的付款顺序,所谓30万专家论证费纯属无稽之谈!至于后来重庆警方受被告《黑文》启发,从中挑出一个30万,在“李庄案第二季”中以“诈骗”为由立案,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强夺上海案的管辖权,何谓“索要30万!”

第五、“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如此猥琐、毫无出处的戏谑性言词,纯属被告臆想和捏造!其他媒体也早已披露,与本人语言风格不符。

第六、迄今为止,原告的账户从未收到过龚刚模亲属的任何款项,甚至、哪怕是一分钱!何来“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十四、《黑》文称:

“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事实:

第一、原告向中政委、全国人大、最高检、媒体举报龚案涉嫌重大刑讯逼供之后,龚案专案组携录像到北京举报原告违章违纪。鉴于此,组织要求原告庭前与法院沟通,坦诚辩护思路。原告于12月3日按组织要求以及重庆一中院邀请,与一中院领导庭前交流;

第二、交流中,原告携助理马晓军向在场的各位领导当面揭露了龚案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并申请法庭验伤。同时指出无法正常会见、关押取证地点非法,在场领导认真的进行了记录。如果龚身上无伤,原告岂能申请验伤!何谓“杜撰”!

第三、龚案开庭时几十名被告同时声称被刑讯逼供,描述如出一辙。难道都是原告在杜撰?谁在杜撰!

第四、龚案几十名被告、几十名律师,有谁在侦查、起诉两个阶段进行了会见!又有谁在进入审判阶段以后未被监视成功会见!全体代理律师、被告人以及被告人亲属,谁人不晓!

第五、被告关押登记地点在江北区看守所,实际被审讯(被吊打)地点是“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登记与关押不符,超出了法定的关押地点,难道合法吗!是谁杜撰!

十五、《黑》文称:

“李庄授意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邀了当地保利夜总会主要负责人李某,在高新区奥体中心附近一茶楼大厅见面。按照李庄的指点,龚刚华要求李某在龚刚模审判阶段将保利夜总会关闭。”

事实:

第一、龚刚模排行最小,何来弟弟;

第二、所有证人证明,包括重庆公检法的最后认定,均未显示原告与保利夜总会主要负责人曾经见面!

第三、在原告介入龚案前,保利夜总会早已关闭,何来原告指点!

十六、《黑》文称:

“要求让一些已经被警方传唤过的“污点证人”赶紧逃跑,并把龚刚模夜总会老板的身份‘转嫁’出去。”

事实:

第一、谁在要求?谁是“污点证人”?

第二、自始至终,保利夜总会工商档案中老板的名字也未见过龚刚模的名字,何谈“转嫁”?!

十七、《黑》文称:

“但是经过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

事实:

第一、2009年11月23日午间,央视新闻频道,龚刚模出现在镜头中时,走路一瘸一拐,全国观众有目共睹,(详见央视资料)到底谁在设计造假!

第二、法医鉴定、律师当庭验伤、龚案开庭时数十名被告的集体翻供,均控告在侦查阶段遭毒打,且描述被刑讯的方式与龚向原告陈述的时间、地点、手段一模一样,这一切,难道不充分说明了一切吗!到底谁的设计“经不起推敲”!

第三、数次律师会见受阻,均要求须专案组陪同,为此发生警、律冲突的录像在网上实播,到底谁的说法“不攻自破”!

十八、“黑文”:

但是经过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

事实:

第一、谁,经过了司法调查?如何进行的司法调查、发现了原告的哪种辩护设计是“造假”?!被告进行了何种“推敲”?

第二、龚刚模双手腕部对称的环形伤(被吊脱皮)、手背部的按压伤,是否与刑讯逼供有关,随便何时再去检验,现代法医科技也会揭示真相!

第三、龚案开庭时众多被告人因被刑讯而集体翻供,是谁的设计!

第四、龚案几十名被告,数十名律师,有谁在侦查、起诉阶段享有律师会见!又有谁,到了审判阶段还不能不受监视的正常会见!到底谁的谎言不攻自破!

十九、《黑文》:

“同时,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

事实:

第一、原告依法、多次从辩护人的角度为龚的亲属就刑法、刑诉法问题答疑解惑,何谓“演说”!

第二、原告所在律师所根据协议,总计优惠收费150万元,并开具了北京地税的正式发票,依法缴税14.5%(详见发票)何来“245万元”!(至今,全部款项原告尚分文未动)。

第三、原告办案,只带助理马晓军一人,何时、何地参加了什么“跨区域打捞队”!该“队”是谁组建!何时成立!在哪注册!如何运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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