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拘留監視居住
根據內地法例,對疑犯主要有3種強制措施,即拘留、監視居住和逮捕。公安在拘留一名疑犯後,如認為罪行較輕、或無明顯社會危險性,可實行監視居住。律師劉曉原對本報解釋,以往監視居住是在家監視,但現在將疑犯帶到賓館等地監視居住,與拘留在看守所區別不大。而逮捕則是較嚴重情形,「疑犯的犯罪事實清楚、預計要判有期徒刑(即監禁)以上的刑罰時,才會由公安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一審稿規定,在拘留、監視居住或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罪行,或是通知家人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把原因和地點在24小時內通知家人。而在周一提請審議的二審稿,「逮捕」一條取消,任何罪犯一旦被逮捕,原因和地點都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家人,但仍保留拘留和監視居住可以不通知家人的例外情形。
法律學者反對 「逮捕」剔除
劉曉原解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個月,監視居住最長6個月,意味疑犯最長可以「失蹤」7個月。而在逮捕後,公安一般偵查3個月,但案情特別嚴重者,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最長延至7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秘密」逮捕一條不修正,疑犯最長可以「失蹤」14個月,在律師、法律學者的強烈反對下才刪除此條。
條款倒退阻律師介入
劉曉原說,《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雖然有不少條款完善了刑訴程序,但這些條款則是倒退。「大多數情下,家人又不是同案犯,通知他們怎會有礙偵查?他們會通知其他案犯跑掉嗎?如果查明家人是同案犯的話,也可以對家人採取強制措施。『有礙偵查』根本就是公安機關說了算。」他認為,不通知家人主要是不准家人請律師,因為律師可以即時介入、要求會見、了解案情,「這個他們(當局)不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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