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星期三

郝鐵川﹕媒體在選舉中的責任 ——以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為例

香港《明報》

媒體在選舉中應扮演一種什麼角色?我的看法是「獨立」和「平衡」。下面試以2000年美國的總統選舉為例加以說明。

2000年11月7日,美國總統選舉投票之後第2天的形勢是:民主黨候選人、當任副總統戈爾在全美國共獲得約50,996,039張選民票,共和黨參選人、得克薩斯州長布殊共獲得約50,456,141張選民票,而新成立的綠黨的候選人、消費者利益保護運動的創始人耐德則獲得2,878,157張選民票。雖然戈爾的選民票比第二名的布殊領先約53萬張,但憲法規定選舉輸贏標準不是按全國統算的選民票,而是「選舉人票」。

「尊重人民意願」vs.

「尊重既定法律」

美國這次總統選舉糾紛,歷時37天,波瀾迭起。糾紛的核心是對佛羅里達州的幾個郡是否手工計票。戈爾一方強調「尊重人民的意願」,小布殊一方強調「尊重既定的法律」。那麼在原則「尊重人民意願」和規則「尊重既定法律」之間,究竟何者更重要?更應尊重哪一個價值?這個問題是這次總統大選的糾紛焦點,也是美國法院系統辯論和裁定的關鍵。從結果來看,多數法官認定「既定法律」比「人民意願」更重要。因為「既定法律」是經由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意願,是原則轉化為規則後的產物,是理性(程序篩選)而非情緒化(臨時動意)的決定。雖然在全國普選票中戈爾領先布殊,但美國既定的總統選舉規則並非按全國普選票計算,而是按「選舉人票」計算,即在全國50個州贏得多數選舉人票才算贏得大選。因此,當戈爾強調自己在全國普選票中領先、要求尊重多數選民意願時,美國的多數法官立刻意識到了這是在變更既定規則,是大選中的臨時動議。不能說戈爾的要求不符合民主原則(尊重多數),但它與法律規則相衝突,所以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請參看拙著《法律是一種生活藝術》第104至106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美國媒體的表現

現在再來讓我們詳釋一下美國媒體在這場選舉糾紛的表現:

《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在大選前均表態支持戈爾,但在11月8日選舉結束後卻認為戈爾不應要求在佛羅里達州重新人工計票。其理由是:一旦遊戲規則確立,並且參加了遊戲,就不應回頭再來變更已經定好的遊戲規則。參賽者若對遊戲規則有意見,就一定要在參加遊戲以前表達,事後再來要求重新設定新的規則,就是對社會的穩定秩序的一種破壞,也是對其他參賽者的不公平(以下參見趙心樹所著《選舉的困境——民選制度及憲政改革批判》第668至669頁,四川出版集團、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美國主流媒體從業人員大多認為自由附帶覑責任。這種觀念的兩個重要內容是「獨立」和「平衡」。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應當努力地獨立於任何政府機關、政黨、團體、階級、群體或利益集團。在獨立的立場上,新聞報道要努力做到平衡,以盡可能全面地反映各主要政黨、團體、階級、群體及利益集團的聲音。

「獨立」和「平衡」

於是,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形成僵局和困局後,美國媒體在沒有任何人組織或命令的情下發揮了穩定人心、穩定政局、穩定社會的作用。

第一,主流媒體不約而同地紛紛採取了中立立場,沒有一邊倒地宣稱「布殊應當當總統」或「戈爾應當當總統」。雖然作為社會一分子的新聞工作者也具有個人的觀點和傾向,但是,各個主流媒體的新聞與言論版中都沒有擺出「仗義執言」的架勢來為任何一方說話,而是冷靜地提供平台,讓各方面有基本同等的機會發表各自的意見。

其次,各主流媒體反覆傳遞了這樣的一個觀念:在應該由誰擔任下屆總統的問題上,人民已經通過投票依法表述了他們的意見,但是,我們現在還不清楚,人民的意見究竟是什麼?這個問題只能依照法律來回答,我們必須靜觀戈爾、布殊這兩個陣營依法提出各自的主張,靜待司法系統依法作出判決。

第三,各個媒體請了各方面的法律專家,其中既有布殊、戈爾陣營的法律顧問,也有立場獨立的法學家,從法律程序和判例等多方面評述爭端各方的戰略戰術,解釋各級法院法官的權限與抉擇,預測爭端的走向與結局。這樣的討論客觀上等同於一場關於法律與政治的普及教育。有關知識的普及也有助於穩定民心,有助於民眾對法律解決僵局的信心。

第四,沒有任何一個政府部門召集媒體負責人開會,發文件、打電話,通知媒體可以報什麼,不可以報什麼。民主黨掌權的聯邦行政當局沒有這樣做,共和黨掌權的佛州行政當局也沒有這樣做;保守派法官略佔多數的聯邦最高法院沒有這樣做,自由派法官佔絕對多數的佛州最高法院也沒有這樣做;聯邦國會兩院沒有這樣做,各州議會也沒有一個這樣做。

由於各主要媒體相互獨立、相互監督且都各自獨立於政府、黨派或利益集團,當它們在某一問題上意見一致時,這一意見就容易比較被讀者觀眾接受。因此,在整個2000年選舉僵局期間,絕大多數美國人心中「爭端必須也必將法律解決,也一定能夠法律解決」的觀念始終沒有動搖過。

最後,我想以1921年英國《衛報》總編輯司各脫一篇文章中的幾句話作為結束語:

反對者的意見與朋友的意見享有同等地位,都有被報道的權利。

坦率的評論固然好,公正的評論更重要。

意見是自由的,事實是神聖的。


郝鐵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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