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星期三

廣東烏坎事件的雙重意義

台灣《中國時報》

最近幾天,烏坎事件有了新的發展,也引起了多方面的關注。第一個發展是在3月3日、4日,烏坎進行了兩輪選舉,選舉產生村委會主任和成員。選舉結果,去年在烏坎領導農民抗爭的群眾領袖都當選為村委會成員,他們表示將繼續領導村民和政府討公道。第二個事情是在3月5日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在回答記者提問的時候講,廣東省打算在今年下半年討論烏坎的經驗和教訓,以便將烏坎處理政府與社會之間矛盾的方法總結一下,看能否在全省推廣。

 這樣一來,烏坎事件有可能會有進一步的發展。因此就目前各地的情況來看,烏坎事件就可以有雙重意義的影響。

 如何處理官民衝突

 第一個意義,就是政府應該如何處理基層政府和群眾的衝突。最近幾年基層政府和群眾的衝突在全國各地都在發生,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但是基本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是政府用壓服的辦法加以解決,也就是用員警和武警來壓制群眾的不滿和反抗。

 但是實際結果卻是各地的不滿仍然在繼續發展,群體性事件前赴後繼,越鬥越勇,社會並沒被壓服。廣東省在處理烏坎事件當中採用了協商的、妥協的、談判的和民主的方式,逐步緩和和化解了社會和政府之間的矛盾,並最終用回歸基層民主和村民自治的辦法,用公正選舉的方式重建村委會。之後由村委會代表村民繼續就一系列的土地問題等和政府交換意見,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

 這種辦法體現了廣東省政府的新思路,就是用協商的和民主的辦法解決和社會的衝突。如果這個處理烏坎事件的辦法能夠下半年在廣東省內得到推廣,將有可能成為一個解決地方衝突、緩解社會不滿的實際解決社會衝突的方式。這個方式的要旨就是政府與社會雙方坐下來,在政府跟社會的交口處,在產生矛盾的地方找到制度解決的辦法:沒有制度可以創新,已有的制度可以用起來。

 廣東省的這一做法,有可能提出一個在基層解決社會和國家衝突的新思路,值得引起大家的關注。這也有可能使我們看到一個政治改革廣東模式的出現。

 回歸村自治的思路

 第二個意義,對於抗爭和不滿的各地農民來講,回到村民自治可能是解決問題的出發點。烏坎事件給了農民一個可以與政府談判的機會,避免雙方衝突的擴大。這就是烏坎的農民回到了村民自治的道路上來。

 烏坎事件之後,有的地方農民提出來要向烏坎學習,回到村民自治的思路上,也就是村民要立足于在村民自治的範圍內用民主的辦法維護村民的權益,選舉他們認可的村民領袖,就地團結農民維護權益,而不是跑到街上,或者攻擊政府,或者占領公路,這些都會給一些人找到口實,而對村民加以鎮壓。

 我們看到有些農村地區像烏坎一樣,將村裡的村民動員起來,選舉他們認可的領導人,而把他們不滿意的、由上面任命的村領導「送回」給他們的上級。這種現象已經在一些地方取得成果。因此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烏坎事件表明村民可以回到村民自治的道路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雖然過去多少年來,村民自治已經因為地方政府操縱和控制而難於實現,但是在經過了多年的和地方政府的衝突之後,現在農民回歸到村民自治的道路上,建立和政府協商、討論、談判和妥協的平台,之後用民主的方法、用民意的辦法來解決和政府之間的衝突,也應該是從烏坎事件中的得出來的經驗之一。

 烏坎雖然是一個孤立的事件,村委會選舉也並不是什麼創新,但是衝突的雙方能夠用協商、妥協、談判和民主的方式解決在政府和社會之間發生的劇烈衝突,並有可能維護村民的利益,卻在中國是應該有普遍意義的。在廣東省能夠用這樣的辦法解決基層政府和公眾之間的衝突之後,我們希望更多的其他省份也能夠思考用這類的辦法來解決自己的問題。

 (作者 李凡 為大陸世界與中國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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