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星期二

體制、法律 公安全面擴權

台灣 中國時報

當大陸官方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內容後,不斷強調,已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是「彰顯人權」的表現。但把「保障人權」幾個字寫進去,不代表公檢法系統會全部自動保障人權。

 這次的《刑訴法》引爆諸多爭議,但真正的核心問題,是十年來公安部門的悄然擴權。本文可列舉兩項值得探討的現象。

 一是體制性擴權。十年來,原本不兼任主官或副職的公安部門首長,紛紛位列地方的副縣長、副市長、或副省(市)長,甚至是掌管政法委工作的地方黨委常委(以黨領政)。

 又,諸如中國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本身就兼任副總理行政待遇級的「國務委員」,他更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副書記;而公安部長兼任國務委員的先河,是由現任兼任政法委書記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在2003年第十屆國務院所開啟。

 擁有120萬名兵力的「武警部隊」,則在2001年4月劃歸中央政法委書記管轄。周永康就身兼武警部隊第一政委,等同於解放軍以外的第二武裝部隊。

 二是法律性擴權。當外界都在關注《刑訴法》的同時,公安機關早在今年新實施的中國《居民身分證法》,完成另一擴權行為。《居民身分證法》的制定過程中,多由公安部主導,事先並未召集大陸民眾或專家進行立法聽證會,僅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提供公安部門上下其手的空間。

 以至於,依照《居民身分證法》,大陸民眾除需在身分證中加入指紋資訊外,法律還明確提出「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可以要求查驗有關人員身分證」。這讓大陸公民必須得面臨著每天被警察查驗身分證的可能性。

 中華律師協會人權與憲政委員會委員莫少平就曾抱怨,把查驗身分證的權限擴大化,確實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但該法早已實施,公安部也嘗得擴權滋味,若要修改,恐怕又有一番權力折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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