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星期二

民國初年國民黨還幹出一系列無視法治的勾當


《新史記》蘆笛


此時已經是1913年4月底的事了,臨時參議院已經解散,國會參衆兩院已經選出,由國民黨控制。因爲宋案發生,南北交惡,國民黨怕袁世凱有了錢便派兵打他們,於是幹出了一系列無視法治的勾當:

首先,參議院的正副議長張繼、王正廷把持國會,包辦公務,以參議院信封致書袁世凱,反對該案。袁世凱還以爲是參議院議决案,回文後才知那是他倆私自發出的,未經參議院討論。

其 次,孫文竟然通電各國政府人民,揚言“必當誓死擁護此共和,若國人爲誓死擁護共和之故,竟與政府决戰,非特國人受無限之損失,凡外人在華之權利,亦將受間 接之影響矣”,要求各國政府和人民阻止本國銀行借款給北京政府。第三,國民黨人王正廷(參議院副議長)、馬君武(參議員)、周玨等人竟然親自到匯豐銀行去 阻止借款,被拒絕後還不甘心,邀集某法國人再度去糾纏,周玨甚至還帶了手槍,被該銀行報警驅散。最後,參衆兩院在國民黨人把持下,都通過議案否决該約。

國會否决的法理依據何在?參院否决的理由是:“此案未經大總統提交臨時參議院議决諮覆,此次遽行簽字,殊與《臨時約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顯相違反。經多數議决,對於政府所定中國政府善後借款合同,認爲未經臨時參議院議决,違法簽字,當然無效”。
這 裏提到的《臨時約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爲:“(臨時參議院)議决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這裏說得很含混,但國民黨國會議員會的宣言書中作了 解釋,主要理由是:1)總統並未正式行文給參議院,臨時參議院討論的不是總統提案,而是國務員報告的事件;2)該案沒有經過三讀程序;3)臨時參議院也未 正式回文政府。所以,那不能算議决案。

這些理由似均不能成立:1)《臨時約法》並未規定總統提案必須使用諮文,不能 由國務員到院提出;2)《參議院法》第38條規定:“關於法律、財政及重大議案,須經三讀會始得議决,但依政府之要求或議長議員之建議,經多數可决,得省 略三讀會之順序。”如上文所述,臨時參議院曾同意以舉手表决的方式通過了借款條件,所以未經三讀並不能否定議决的事實。3)《參議院法》中也沒有“非諮覆 政府則議决無效”的規定。

衆議院的反對就更可笑了。據國民黨參衆議員宣佈衆院否决大借款通電說:“五月五日衆議院特 開會議,對於五國銀行團善後借款案多數否决,謂政府違法簽約諮交本院查照備案,本院决不承認”。衆議院的否决案,關國民黨參議員什麽事?他們有何資格摻和 進來,代衆議院宣佈表决結果?而且,那是臨時參議院通過的舊案,與後來成立的衆議院有何相干?
這就涉及到《臨時約法》與正式議會之間的關係 問題。《臨時約法》規定:“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而1912年8月10日公佈的《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民國憲法未定以 前,臨時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爲民國議院之職權,但下列事項,兩院各得專行之:一、建議;二、質問;三、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之請求;四、政府諮詢之答覆; 五、人民請願之受理;六、議員逮捕之許可;七、院內法規之制定。預算决算,須先經衆議院之議决。”

這就是說,國會是兩院制,因爲兩院以不同方式選出,而且並不合議,但它又是一院制,因爲兩院職權完全等同。但“議决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一般是下院的事,世上有哪個國家由兩院共同議决?如果一院同意而另一院反對,那該聽誰的?是參大還是衆大?
這個問題直到“二次革命”慘敗後,才在1913年9月27日通過的《議會法》解决,那答案令人哭笑不得:參衆一樣大!所有提案非經兩院完全同意即不能通過。由此又生出無窮弊端。
當 然,這法律內在缺陷有歷史原因,乃是國會未能與《臨時約法》同步産生使然,因此還可原諒。但後來黎元洪繼承袁世凱登位後,國民黨人堅持廢除“袁記約法”, 恢復《臨時約法》,以管理臨時政府、臨時議會的章程來部勒正式政府與正式國會,那就是只有中國才會有的刻舟求劍洋洋大觀了。(《新史記》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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