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9日星期五

烏坎經驗的創新意義

台灣《中國時報》

舉世矚目的廣東陸豐烏坎村民,正在以民主組織村民委員會,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法律明定的村民自治。針對烏坎選舉,廣東省委書記汪洋說了兩點,一,這不是創新,而是落實法律;二,廣東方面會總結經驗,用來推動村級組織的建設。這兩點說得很實在,如果廣東當局說到也做到,反而有著某種「創新」的意義。

 首先,汪洋說的對,烏坎選舉只是在實踐憲法與法律。從另個角度來說,烏坎選舉的意義在推進了本已停滯、甚至倒退多年的大陸村民自治進程。村民委員會在公社時代是所謂的生產大隊,是國家政權機關的延伸,1980年,廣西宜山農民自發自主的組織了大陸第一個村民委員會,後來村民自治的理念更納入1982年的大陸新憲法,隨後在1987年更頒布相關法令,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在中國大地推廣。

 部分媒體把烏坎村的民主選舉稱為大陸第一次,其實是錯誤的。這次烏坎村選舉中出現的差額選舉、祕密投票間、競選演說等等被外界稱道的作為,其實在大陸村民自治過程中早已不斷出現。只不過近年來,或由於地方官員的干擾阻撓、或由於農村集體經濟崩壞,村民缺少關心村務的動力、甚或由於惡勢力把持、賄選等情況,村民自治出現停滯倒退。現在,一方面是烏坎村民透過實踐法定的民主權利來維權,一方面是廣東當局宣示落實法律的誠意,我們當然希望能帶動大陸新一波的、真正村民當家作主的村民自治熱潮,甚至進而推動下一步的政治改革,若能如此,烏坎選舉就有了新時代的新意義。

 其次,汪洋說烏坎選舉「沒有創新」,其中有層意義在於,中共本來就該代表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這是中共不斷講的執政為民理念,的確「沒有新意」。

 烏坎村民展開激烈維權抗爭後,廣東省當局最終採取了開明的作法,不但與群眾代表談判,接受群眾合理訴求,更承認群眾自發組成的「臨時理事會」,到目前為止也實現了不秋後算帳的承諾,並積極協助烏坎村民自治的各項工作。

 我們知道,汪洋曾強調要捨得向社會組織放權,敢於讓社會組織接力,凡是社會組織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交給它們。在烏坎事件中,我們看到廣東當局實踐「向社會放權」理念的契機,也看到大陸上層與基層、體制內開明力量與體制外維權民眾良性互動、帶動改革、保障民權的曙光。如果烏坎經驗真的能夠成為被複製、改進的模式,而不是曇花一現的個案,將會是烏坎事件最具突破性、最創新的意義。

 村民自治曾被海內外視為中國民主化的萌芽、或是地基。提議將村民委員會納入憲法的大陸全國人大前委員長彭真就曾說:村民委員會「是最廣泛的民主實踐。他們把一個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鄉的事情;把一個鄉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縣的事情」,「辦好村民委員會……,是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實現人民當家做主,具有重大的、深遠的意義。」我們深盼烏坎村民和廣東當局都能體察到烏坎民主實踐對中國大陸政治改革的重要意義,能夠汲取過去的經驗教訓,讓真正的村民自治、村務公開在烏坎生根、發展,從而輻射到全大陸,帶動民主政治的健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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