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

刑訴法爭議高 人大有條件通過

(中央社台北14日電)大陸全國人大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原先傳出未納入高爭議的73條「不通知家屬」條款,最後仍有條件通過,未來除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罪」遭逮捕,都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據大陸官方媒體新華社新修正的刑訴法規定,逮捕或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內」應通知家屬,「刪除了『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仍可不通知家屬,待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則應立即通知。

但昨晚新華社報導指出,人大法律委員會送交大陸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表決的修正草案,沒有納入備受爭議的73條,而上午投票表決73條的「不通知條款」修改後有條件納入,最後以2639票贊成、160票反對、5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

大陸刑事訴訟法有「小憲法」之稱,73條修正通過後等同於讓執法機構「於法有據」、凡涉及國家安全與恐怖活動犯罪,不用通知家屬就可逮捕人,而執法機關對「有礙偵查」有完全裁量權,讓「秘密逮捕」的濫觴仍在大陸社會中仍有存在機會,大陸法律界的反對聲浪更是一波接一波。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在個人微網誌質疑「通知家屬對所謂犯嫌何助之有?」;倘若修法通過,是自我抹黑,讓國家形象受損,對偵查本身了無意義。

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之偉更發表專文指,拘留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完全由偵查主體自行決定,說不過去。」

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則在鳳凰衛視節目中指出,73條通過後會影響「言論自由」的尺度。

他說,按已開發國家的標準,不能因言治罪,但實際上因言治罪很容易被擴大,他認為只有叛國、間諜、投敵,或引起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行為,才能界定為國家安全罪,他呼籲普通言論不能列入危害國家安全治罪。

此 前,大陸知名投資人薛蠻子在微網誌上發起投票,不到1小時有93%民眾支持應「暫緩表決73條」,但活動隨即遭刪除,大陸網友調侃,「73、64(天安門 事件)、89(89年學運)」阿拉伯數字1到9,有6個成為敏感詞;網友「李小括」更諷刺地說,「天朝(北京當局)就像個情竇初開的大姑娘,渾身上下哪兒 都敏感」。

人大委員長吳邦國上午說,修改刑事訴訟法是為了「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這也是大陸首次將「保障人權」納入刑訴法,未來如何執行73條,則是大陸實踐「尊重和保障人權」作法的最好檢驗。1010314

没有评论:

明鏡關注點

明镜博客 » 时事

明鏡歷史網

明鏡網

明鏡十大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