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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0日星期六
征集实名签名: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吴邦国委员长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记者周英峰):“记者29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获悉:9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收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薄熙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依法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并公告。”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刚决定对薄熙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这同一天就收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薄熙来人大代表职务决议的报告,这样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们强烈呼吁、热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审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一报告,并具体公告如下事项:
一、罢免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是重庆市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还是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请公示有关证明文件。
二、罢免案写明的罢免理由是什么?请审查事实和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证据与论证的事实之间,是否能够形成逻辑严谨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链?
三、重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薄熙来是否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权利——让他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并提请全体会议表决?请向全国人民公告薄熙来依法行使申辩权的证据。
关于薄熙来案,国内(包括国外)众多党员干部和公民有不同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全体人民的,不是某一部分特权者的橡皮图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就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报告的审议,既必须进行法律审,也必须进行事实审,这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理应和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审议报告是否符合人大代表选举法,是否尊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法定权利,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清楚表述在公告上。
令人震惊的是:假如连一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近几年政治局常委大多数曾经造访重庆并对其工作予以肯定的、又在国内外官方传媒中作为好的典型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庆市党委书记——薄熙来——的正当权利都受到如此闪电般侵犯的话,何谈什么普通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呢!?
老百姓对干部贪污腐化一直是深恶痛绝的,都主张严惩不贷,然而,为什么对于薄案却一反常态,质疑声音这么大?问题就在于它是以路线斗争开篇,以刑事犯罪落幕。对全球瞩目的薄熙来案中的尼尔?海伍德死亡案,却以一种让世人无比惊骇的草率的司法运作匆匆走一下过场。涉薄案件的审判,其证据可疑之处之多,被告辩护权利被剥夺之甚,被告近亲属应有权利被践踏之不可想象,法院审判时间之短,被告认罪之快和最后陈述之奇,该案件在全世界的影响和轰动之大,而国内外舆论质疑之声之强烈,在全世界自有法制以来,堪称绝无仅有!它必将作为一个无法无天的典型案例载入世界审判史册!
涉及薄案的所有审判,存在着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是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起诉和审判?是否严格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什么发生有公民质疑法庭上的被告是用假的顶替的现象?这难道不是对我国的司法权威和政府威信的极大嘲弄吗?岂不是对我国多年来对内对外一直宣传的所谓“依法治国”所开的世纪性的国际大玩笑吗?
在此,我们不得不向常委会和您郑重反映:
从处理薄熙来事件一开始,就违法、蛮横地封闭了所有持不同意见的网站达八十余家,官方网站甚至私人博客也不让发表不同的意见。这就完全堵塞和切断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同党的领导机关和人民政府以网络为先进科学技术工具用以交流和沟通的最好和最快的渠道,在信息社会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是极为野蛮和反动的!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曾经许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个号称是人民政府的封网行为,不是扩大而是消灭人民民主,不是扩大而是缩小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是丰富而是贫化民主形式,不是拓宽而是堵塞民主渠道,不是保障而是蔑视人民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是保证而是害怕和敌视人民当家作主!难道这不是公然践踏我国宪法和法律的野蛮行为,完全背离法治原则和人民民主精神的可耻行径吗!它不但严重地损害了我国政权的人民性,违反了我党的代表大会决议,同时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我们提请委员会和您特别注意,对于我国政府的这一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尽快依法依纪予以纠正,必须坚决纠正如此严重剥夺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言论自由——的专横行为,同时,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众向你们和中央有关部门,包括我们连发的11封信在内,都一再呼吁和要求此案件要公开、公正,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如此无以服众!无以取得民心!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们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通过您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问题的。为了让我们作为人民监督的这一信件不至于又泥牛入海,作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学者和普通公民,不得不把它公开发表于互联网上,请理解。
以上依法提出的各项意见,请吴邦国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采纳,并付诸实施;如不采纳,请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开、详细地对不采纳的理由加以说明。
李成瑞(北京) 巩献田(北京) 刘金华(四川)
罗志学(广东) 王子凯(北京) 宋宝玲(北京)
江根德(上海) 骆玉涛(湖南) 张智敏(上海)
吴育民(上海) 黄方伯(四川) 杨道远(湖北)
黄卫东(安徽) 秦 洁 (山西) 张源江 (山西)
海松云(湖南) 肖茂盛(湖南) 谌铁牛(湖南)
胡国祥(湖南) 任 阳(湖南) 资爱初(湖南)
魏建平(湖南) 胡安明(湖南) 冯公平(湖南)
杨兴华(湖南) 张远江(四川) 马玉峰(黑龙江)
王义山(北京) 马进献(上海) 孙连德(青岛)
曹德华(湖南) 雷小柒(湖南) 郑 峰(湖南)
孙 弋(江苏) 曹佑方(重庆) 董金海(吉林)
谢彦飞(兰州) 杨奎星(军人) 陈树庆(浙江)
李 军(湖南) 邹光全 (湖南) 刘唐礼 (江西)
李 刚(重庆) 宋再民(北京) 尤元贵(安徽)
田 钰(广西) 吴佳芮(四川) 郑 苹(重庆)
许 高 (安庆) 官启炜 (福建) 张 莉 (山东)
陈小华 (北京) 蔡援朝 (北京) 陈小平 (北京)
王 建 (北京) 王庆人(天津) 李 信(河北)
彭小平(江西) 张 伟(河北) 甄 鑫(河北)
韦之鸥(河北) 李文博(山东) 叶 平(河南)
董 君(山东) 肖真义(重庆) 袁三朱(湖南)
吕建资(湖南) 郝雨山(山西 ) 黄定彬(四川)
黄 勇(四川) 倪恒桥(江苏) 刘风华(湖南)
杨 光(吉林) 赵志勇(湖北) 彭 龙(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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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祥(北京) 杨瑞奇(河南) 孙效英(江苏)
何鹏飞(广东) 邵大江(山西) 莫慈荣(湖南)
秦永安(山东) 范操檄(湖南) 北 沙(内蒙古)
邱文胜(四川) 阎振范(广东) 刘艾艳(山东)
李安平(河北) 刘柄志(重庆) 李 四(湖南)
罗 冬(重庆) 傅景跃(河北) 韩润祥(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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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洪(河南) 李 萍(辽宁) 邓晓耘(重庆)
张 伟(山西) 卞宝祥(江苏) 龚光明(贵州)
石 宏(重庆) 林小花(浙江) 鲍 锋(安徽)
袁建华(河北) 王蒙山(江苏) 陶永强(河南)
陈小兵(湖南) 陈秋阳(湖南) 李新民(河南)
李 慧(湖南) 陈志洋(湖南) 胡乔杰(浙江)
徐 锋(安徽) 赵 虎(安徽) 刘 敏(北京)
杜伟国(吉林) 阳 华(广西) 胡永晖(浙江)
杨国珍(江苏) 林协宝(江苏) 文 武(山西)
邹松平(湖南) 王思海(上海) 田荣清(重庆)
杨金山(福建) 童 亮(浙江) 邓庆华(江西)
邓成勇(江苏) 陈铜辉(安徽) 王湘兰(河南)
李 阳(山西) 周贤珍(湖南) 刘克志(黑龙江)
彭广成(江西) 杨 洁(北京) 钮忠民(浙江)
周猷鸿(四川) 黄丽珍(广东) 周 瑶(重庆)
林 恩(山西) 卫 睿(山西) 张小平(重庆)
盛武斌(江西) 杜献敏(河南) 李期晔(湖南)
孙聚天(河北) 王少欧(浙江) 施远昶(四川)
张 军(四川) 黄云龙(江西) 刘 帆(湖南)
李永进(江苏) 陈志文(江苏) 吴 海(河北)
刘 君(湖南) 成 承(山西) 陈秋合(河北)
李艳珍(河北) 李藏芬(河北) 王喜斌(河北)
王丽晶(河北) 黎国刚(湖南) 蒋胜强(河南)
张 旭(湖南) 李小明(四川) 李宗林(广东)
邓 洁(四川) 王 亮(南京) 张国福(黑龙江)
刘 兵(河南) 周 乐(重庆) 王金水(湖北)
王绍金(湖北) 王 兵(湖北) 王友广(湖北)
王吉琪(湖北) 宋腊梅(湖北) 彭冬云(广东)
彭东芯(广东) 王金泉(山西) 王 帅(四川)
文 清(四川) 卢 曦(四川) 赵丽华(四川)
方富强(四川) 俞耀辉(江苏) 杜河生(河南)
戴丽媛(北京) 林 夏(安徽) 余光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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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沁文(杭州) 李光辉(湖南) 贾晓宁(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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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放达 金 虎 刘 娟 谭秋云 张贵发 李秋生
施兵法 刘宗庆 刘 畅
美 国:
闻 迪 胡大江 高 寒 孙国第 王希哲
加拿大:
魏 煌 马晓路
2012年10月19日
附件一: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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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条评论:
明明是党内路线斗争,却非要用刑案处理。司法程序的“非法”向世人撤底展现了狐瘟汉奸余孽的凶残,阴险,卑鄙和无耻。
为贪官请愿?
难道你们不相信薄熙来贪污受贿玩女人?
中纪委再黑也不敢凭空捏造。薄熙来是贪官嫖客是无疑的。审判时会有更多证据公布于众。
与其为贪官请愿倒不如替6.4呐喊,为访民请愿。
顺便说一句,薄的党徒们闹得越凶,薄就会被判得更重,因而也就死得越快。奉劝那些想救主子一命的人们,如果你们真想救你们的主子,最好别闹。
不齿小人对薄的抹黑,薄是个有抱负的人,坚信他的清白。
狐瘟汉奸余孽在给自己聘请掘墓人!!
薄熙来事件彻底粉碎了中国极左势力的幻想,也再一次证明了共产党选官体制下的官员,无一不贪,要么贪权(毛泽东),要么贪钱(邓小平),要么贪色(薄熙来)。绝大多数是三个都贪。共匪出不了华盛顿式的优秀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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