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原鐵道部長劉志軍受賄及濫用職權案一審判決公布後,許多網民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表示失望或認為難以接受,也有人希望這或許可成為推動廢除經濟犯罪死刑的契機。
中國法律專家金小鵬就此接受BBC中文網採訪時表示,從公平性角度看,這個判決確實有值得質疑之處;從推動廢除死刑角度看, 有一定積極意義;而從審判程序來看,即使有法律依據,由於缺乏透明度,可能無法起到昭示嚴懲貪腐和法治精神。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7月8日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
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
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歸納網絡民意,「失望」的原因大致因為民眾自己對此案的「審判」與法庭判決有較大差距。
人們最感不滿的是「免死」這一條。
免死
金小鵬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決定緩刑還是立即執行時是按統一的、一貫的標凖,還是因人而異、因案而異。
劉志軍案審判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白山雲日前告訴新華社記者,緩期執行死刑基於三條理由,
包括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以及劉志軍「在偵查、起
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中國新華社發表評論說,「這一判決表明了人民法院嚴懲腐敗,『老虎』『蒼蠅』一起打的態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但網絡民意似乎並不認同這一宣稱。
鳳凰網一則博文指出,民眾對劉志軍被判死緩之所以大失所望,估計是自己內心審判結果與法庭實際宣判有落差,主要是感到死緩判決與中央「打老虎」的嚴懲說法不符;劉志軍「罪大惡極」還能免死,無法接受,且這樣的結果實際上表明「公眾對腐敗的零容忍受到冷落」。
金小鵬說,此前有過案情比劉志軍輕且也有上述可以從寬處理表現的貪官被判死刑且立即執行的,這就難免令人懷疑在量刑時是否採用統一的標凖。
民眾痛恨官場貪腐,政府也表示要嚴懲腐敗,但如果處理此類貪腐案件時寬嚴不一,則很難起到警示威懾作用。
而單從一宗案例就斷定可以「昭示法治精神」,未免為時過早。
金小鵬說,如果將來所有類似案件的審判都以此為凖,那才可以把劉志軍案的審判作為具有「指引性」、「標凖性」案例。
司法進步
網絡上有一種意見認為,即使劉志軍貪腐情節嚴重,但死緩或許有助於推動中國廢除死刑和司法進步。
金小鵬認為,從主張廢除死刑的法律從業人員的角度出發,他認可死緩判決,但這只是因為中國目前並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沒有終身監禁、不得保釋等相應的法律懲戒來替代剝奪生命。
如果借廢除死刑、推動司法進步之名為夠死罪的貪官作緩刑辯護,客觀上就是降低了犯罪的成本,令貪腐的擴散更無拘束。
如果真正希望推動司法進步,廢除經濟犯罪死刑,那麼就需要先採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完善法律。
否則,經濟和暴力刑事犯罪會更猖獗。
程序問題
劉志軍案庭審只用了半天時間,大部分內容在「庭前會議」上進行。
許多網民認為這個程序「太簡化」。
此案審判長白山雲通過新華社解釋說,這是根據修訂後刑事訴訟法的新增程序決定的。
根據這條規定,「對於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對案件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是否調取新證等與審判相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同時,審判人員還可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
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對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金小鵬認為,關鍵不在於是否太簡化,而在於公眾對審判過程的看法。
他說,即使能找出完美的法理依據,如果不利於公共透明度,那麼法庭就應該在兩者間權衡,做出價值判斷和抉擇。
尤其在重大的官員貪腐案的審理中,程序問題與判決的社會影響和公眾對判決的接受程度直接相關。
(撰稿:郱書 / 責編:東倫)
B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