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日中国是自焚大国
1月14日,四川阿坝格尔登寺又一名藏僧自焚。2012年刚过去不到半个月,就已经发生4起藏人自焚事件。自2009年2月以来,中国藏区藏人自焚事件已有17起。
在中国,自焚者岂止是藏区藏人。在谷歌上搜索:“下岗工人自焚”,有149,000条;“失地农民自焚”,有879,000条;“访民自焚”,有1,120,000条;“拆迁自焚”,有3,970,000条。
原《人民日报》驻深圳首席记者程凯说,早在1986年,他就目睹过一位访民自焚。不过在当时,自焚还是偶发的个案。直到近几年“盛世”“崛起”,自焚成为中国的多发事件。如今的中国已经成为自焚大国。
我们知道,今日中国是自杀大国。平均每天就有七八百人自杀,每两分钟就有一人自杀身亡。对于一般的自杀,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做调查和分析研究,但是对于自焚,研究的人很少。这背后的原因也很简单。因为自焚几乎都是表达对当局的抗议;研究自焚等于就是揭露当局批判当局,所以当局要把它列为禁区。
二、绝望者不会自焚,痴迷者不会自焚
自焚是一种特殊方式的自杀。一般的自杀,当事人总是会选择那种较少临终痛苦,更快速见效的方式,如服毒、开枪、割腕、跳楼、上吊、投河,等等。
一个悲观厌世、万念俱灰的人要自杀,决不会采取自焚这种极端痛苦的方式。不少论者认为自焚是出于极端的绝望。这种解释缺少说服力。一个人出于极端的绝望,例如身患不治之症而且很痛苦,或者是生活中处处碰壁陷入绝境,或者是精神高度抑郁,对生命毫无眷恋,都有可能选择某种方式的自我了断即自杀;但是他们都不会选择自焚。因为自焚这种自杀方式,不但极其痛苦极其惨烈,而且还极其引人注目,具有极其强烈的新闻效应,因此,一个人选择自焚,那必定表明他有话要说,而绝望却是无话可说。自焚者必定是怀有某种想法某种愿望,要诉诸社会诉诸公众。恰恰是那些对生活怀抱信念,对同胞对人类怀抱希望的人,才可能会自焚。
绝望者不会自焚,痴迷者也不会自焚。10年前,天安门广场有法轮功学员自焚,当局说这是因为自焚者痴迷于法轮功这门邪教,走火入魔,一心追求“圆满升天”。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那些真的由于痴迷邪教而自杀的人都不会采取自焚的方式,例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集体自杀,采用的方式是服毒和开枪。毕竟,自焚这种自杀方式,太劳神费力了,太惨烈太痛苦了。如果仅仅是为了结束此世的生命以便进入另一个世界,当事人必定会选择那些简单省事、最少痛苦的自杀方式,谁会去自焚呢?
一个人当众自焚,就是要死给大家看;要死得轰轰烈烈,震撼人心;就是要表现出超人的毅力,从而表现出为理想、为信仰、为尊严而宁死不屈的精神。我们知道,有些自杀是舍生取义,是以死抗争。用艾未未的话:“生命用结束肉体的存在形式来证明精神的存在,或是意志的抗争。”抗议性自杀最著名的做法就是自焚。当众自焚必定属于抗议性自杀。自焚是控诉,是抗争;或者,是呐喊,是呼吁。
三、抗暴力拆迁而自焚不是“人为财死”而是为了尊严
文革初期,西安附近法门寺的主持良卿法师,为了保护佛门圣物而自焚;现在,17名藏人为西藏自由而自焚。这些自焚无疑是出于理想,出于信念。对此,一般人没什么争议,无须多论。那么,我们又该怎样看待那些反抗暴力拆迁的自焚行为呢?
有人说,为了反抗暴力拆迁而自焚不是什么理想主义,因为自焚者只是为了更多的物质赔偿,因此属于“人为财死”。
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人都死了,钱财还有什么用呢?强盗抢劫银行,被警察开枪打死,你可以说这是人为财死。在这里,强盗是死于他杀而不是自杀,强盗自己并不想死,强盗的主观目的是自己活着享用;强盗若事先得知银行有重兵把守,去抢劫必死无疑,他就不会去了。这就和自焚者相反,自焚者是主动去死的。
不错,因拆迁而引起的冲突,十之八九都是因为补偿偏低。用某位中共官员的话,这类冲突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矛盾。这种说法很肤浅,根本无法解释拆迁户的自焚行为。实际上,对拆迁户而言,问题不在于钱多钱少,问题在于公道不公道,问题在于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合理的补偿费不仅仅是满足了当事人的物质要求,更重要的是,他感到他作为一个人的尊严得到了承认。
拆迁户不是说:我贪财,我想要更多的补偿。拆迁户坚持的是:我的家园我做主,你们不顾我的意愿强拆,摆明了是欺负人;或者是,你们给出的补偿太低,不合理,不公道,你们搞强拆,其实就是抢劫,就是明目张胆地践踏我的权利我的尊严,就是不把我当人看。俗话说:“人活一口气,佛争一柱香。”唐福珍们决意自焚,不是因为少不了那几个钱,而是因为咽不下那口气。他们不是为财而死,他们的死是出于血性、血气;是为了捍卫自己的价值、自己的意志和自己的尊严。
四、关于“协助自焚”
面对频繁发生的自焚事件,中共当局非但毫无愧疚悔改之意,反而对自焚的一方大肆攻击,说自焚是“暴力行为”,“违反佛教教义”;更有甚者,当局竟然还对自焚者的亲友横加指责,乃至妄加罪名。以下是两个突出事例。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女业主唐福珍因反抗暴力拆迁,自焚身亡。事后,现场指挥者,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唐福珍不存在歉意。钟昌林强调他是执法者,只是在细节上不力,“没想到消防人员灭火过程中,所有的通道都洒满汽油,阻挠和延误了消防人员的营救”。钟昌林还指责唐福珍的亲属,说:“更不可思议的是,她的儿子和姐夫就在旁边,不阻止她倒汽油,连一点亲情都没有。”
去年3月,一位名叫彭措的年轻藏僧自焚。其后,中共当局竟然把他的叔叔和姑姑等三人逮捕,以“协助自焚,故意杀人罪”起诉,分别判处13年、11年和10年重刑。去年年底,中共统战部副部长朱维群发表讲话,提到这三个人的事。朱维群说:“当自焚发生的时候,他们不但不予以救援,而且阻止我们的干部去救助受伤者,他们还把自焚现场拍摄下来,迅速发给达兰萨拉。”
我相信,大多数人读到上述报道,都会对当局的颠倒是非和倒打一耙愤慨异常。不过在这里,也引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类似的自焚事件中,自焚者的亲友在做什么?事前他们是否知情?事发时他们是否从旁协助、有所参与?如果是的话,我们应该如何看待?
有些自焚是自焚者独自完成的,事前无人知道,事发时也无人参与。但也有一些自焚,事前就有一些亲友知情,事发时还有人从旁协助。南越和尚释广德的自焚(1963年6月11日)即为一例。
释广德的自焚是历史上影响极大的一次自焚。根据《维基百科》的记述,其过程如下:
事件前一天,一个佛教组织的发言人悄悄地告诉美国特派员,说翌日早上会有一件很重要的事发生在西贡柬埔寨大使馆门口对面的大街上。当天上午,在现场,附近的寺院已有大约350名僧人排好了队,准备参予示威。释广德是乘坐轿车到现场的,他和两个和尚一同步出轿车。之后,他们一个在路中央放置坐垫,另一个拿出五加仑汽油。在示威的僧人围绕着他排成一圈后,释广德坐在坐垫上,他的助手往他身上淋汽油,然后点火。警察们想接近自焚中的释广德,但却无法冲破和尚们围成的圈。之后,一个僧人拿着麦克风用英语和越南语大声说:“一名僧人自焚而死了!一名僧人成了殉教者!”大约十分钟后,被烧焦的释广德遗体倒在街上,一些和尚用黄色的罩袍盖住了冒烟的尸体,然后试图把它放进棺木中。
由此可知,释广德自焚不是他一个人独自完成的,而是“有组织有预谋”,在很多人的协助与配合下完成的。按照中共,这些人岂不是都犯下了“协助自焚”、“故意杀人罪”?
中共这套妄加罪名不值一驳,无须多论。问题是,这些人不但不去劝阻、不去制止释广德自焚,反而去配合、去协助他完成自焚,并且阻拦警察去救助,这是合乎人情合乎道德的吗?
我们知道,非暴力行动涵盖很广。有些非暴力行动很温和,行动者要付出的代价也很低;有些非暴力行动很激烈,行动者要付出的代价非常高;例如绝食,尤其是自焚。所以,甘地要把某些非暴力行动比作战争,把行动者称为战士。在这种非暴力行动中,自我牺牲常常被当事者认为是必要的。
事实上,每当出现极其严峻的形势,就可能有人下决心以死相争,并采取例如自焚一类的十分惨烈的方式。在这时,不只是决心自焚的人自己,他的亲友或他所属的群体,都处于同样强烈的激情或悲情之中。即便其中有人出面劝阻,那通常都不是从道义的立场去反对。在这种情势下,当某人决定自焚,其他人不去阻止,并且愿意协助配合(比如准备在现场拍照或录像,事后发消息),实在是可以理解,可以想象的。这决不表明他们之间缺少情义。相反,只有在他们之间有着相当深厚的信任和感情时,这种事才可能发生。
五、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自焚
面对自焚,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态度?
有人说必须反对自焚,因为生命高于一切。
这话未必正确。因为人之为人,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就在于人不是为了活着而活着,人有着比单纯的活着更高的追求。如果一个人甘愿牺牲一己的生命,为了自由,为了尊严,为了信仰,为了“大我”,我们是没有理由从道义上予以反对的。
有人说,出于人道,我们应该劝阻。但问题是,对于自焚,我们总是事后方知,劝阻从何谈起?因此在这里,劝阻的意思是劝阻那些可能在今后采取自焚行动的人。既然我们不能从道义上谴责自焚,那么,所谓劝阻,就只能从功效上着眼,指出自焚无用,自焚是与虎谋皮。这样就不会再有什么人去自焚了。
不过,我怀疑这种说法有多大作用。因为自焚者往往就是痛感缺少有效的抗争手段才去自焚的。再说,自焚的目的不只是为了打动统治者的良知,它更是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毕竟,自焚惨烈而罕见,在这个意义上,自焚几乎总是或多或少地起到了唤起更多公众更多关注的作用。不能说自焚没用。
你也许会说,正因为一旦有人自焚,大家就都去扩散都去议论,这就助长了自焚的作用,从而也就起到了鼓励和怂恿别人去自焚的作用;所以,为了减少自焚,我们就不要去扩散去议论。
这就不对了。只有强权才愿意这么做。因为强权懂得,自焚是控诉,是抗议,所以它会竭力掩盖,竭力降低其冲击效应。如果你也去帮着掩盖帮着降低,那就是正中强权的下怀。自焚是表达。通常,人只有在表达权利受到很大限制,社会很难听到自己声音的困境下,才会选择以自焚的方式表达他的诉求和他的意志。如果我们去掩盖去降低他自焚可能产生的效应,那岂不是有助纣为虐之嫌?
可是--也许有人会说--我们总不该去鼓励去怂恿自焚吧?
什么叫鼓励?什么叫怂恿?当21岁的捷克大学生帕拉赫自焚后,布拉格50万民众为他举行葬礼,向这位以自焚方式献身于祖国自由事业的年轻人致敬,并把他自焚的地方命名为帕拉赫广场。你能说捷克民众这种做法是鼓励自焚怂恿自焚吗?
有网友说:“世界上只有一种反对自焚的方法,那就是让人不再需要自焚抗争。”这话说得很对。突尼斯一位小贩自焚,引发茉莉花革命,结束了专制统治,那以后就再也没发生自焚。可惜的是,自焚未必总是能引发这样的效果。帕拉赫是在1969年1月自焚的,直到20年后捷克才爆发天鹅绒革命。
不久前,王力雄写文章“除了自焚,还能做什么?”王力雄提出将自焚的勇气转为基层自治的行动。尽管我对这一建议的可行性仍有某种保留,但我坚决支持王力雄的这一思路,那就是尽可能地摸索出其他的抗争方式。
最后,我要说的是,正因为自焚是向我们发出的呐喊和呼吁,那么,我们尽其所能地对此作出我们的呼应,让更多的人来关注并且发出我们的声音,形成尽可能强大的社会压力,这就是在实现自焚者的遗志,就是在实现自焚者的目的,从而也就是在减少更多自焚的发生。
作者:胡平,《中国人权双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