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5日星期三

解讀18大前首波人事布局:栗戰書「老成謀國」


公網特約評論員 馬浩亮
    十八大今年中國頭號政治大事,而各界對十八大的最大關注點無疑是在這次黨代會上將實現中共最高領導層的新老交替。與十八有關的各種人事變動均備受矚目。
    進入下半年,最為重量級的、並且與十八大直接相關的人事調整有兩次。一是在7月3日北京黨代會的閉幕會上,龍接替劉淇當選北京市委書記二是9月1日,中央公布令計劃兼中央統戰部部長,栗戰書接任中央辦公廳主任。北京市委書記和中辦主任,可以說是中國政壇含金量非常之高的核心職位,前者總攬京城黨政事務,拱衛中樞;後者更譽為「大總管」,是中央最高領導人的左右手,是信息樞紐。郭金龍與栗戰書能夠得以上位,是經歷千挑萬選、復權衡決定的。
    郭金龍與栗戰書都屬于低調務實類型,沒有大張旗鼓的高談闊論,但均歷經個省份的鍛煉,扎扎實實做了許多打基礎的工作,也積累了比較深厚的資歷。郭金龍先後在四川西藏、安徽、北京四地擔任過省級領導,在後者更是均擔任了一把手。栗戰書同樣曾在河北、陝西、黑龍江、貴州四省擔任過省級領導。而像西藏、貴州,都屬于中國條件比較艱苦、經濟欠發達的地方,工作擔子很重。
    胡錦濤2007年4月在寧夏考察時曾指出,「對那些長期在條件艱苦、工作困難的地方工作的干部要格外關注;對那些不圖虛名、踏實干事的干部要多加留意;對那些埋頭苦干、注重為長遠發展打基礎的干部不能虧待。」對照這個標準,郭金龍與栗戰書今次得以掌據要津,實在是在情理之中。
    同樣令人關注的是兩人的年齡。郭金龍現年65歲,是建國以來北京迎來的第12位市委書記。前11位依次是彭真、李雪峰、謝富治、吳德、林乎加、段君毅、李錫銘、陳希同、尉健行、賈慶林、劉淇。除了改革開放之初于1981年至1984年執掌北京市委的段君毅之外,郭金龍是履新時年齡最大的一位北京市委書記。像他的前兩任賈慶林、劉淇,就任市委書記時分別是57歲和60歲。
    62歲栗戰書同樣面臨著這樣一種情況,他是建國以來就任時年齡最大的一位中央辦公廳主任,他的10位前任(楊尚昆、汪東興、姚依林、胡啟立、喬石、兆國、溫寶、曾慶紅、王剛、令計劃)中,就任中辦主任時年屆六旬的只有姚依林,時年61歲,其余均在60歲以下,而楊尚昆、汪東興、王兆國、溫家寶更是在50歲以下。
    其實由此延伸來看,在本輪中共省級黨委大換屆後,比十年前來看,干部年輕化進程明顯降速。最有說服力的例子是,2001年底至2002年上半年即中共十七大前的那輪省委大換屆中,一大批「60後」即時年40歲出頭的干部進入省委常委行列,個別人甚至不滿40周歲。如時任西藏黨委常委胡春華(時年38歲,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孫政才(時年39歲,現任吉林省委書記)等。
    如若按照同等的梯次遞進順序而言,本輪省委大換屆中,應該有一批「70後」的干部進入省委常委行列。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這方面的例子。而且就全國而言,副部級以上干部中,尚無一位「70後」。類似2003年35歲的陸昊升任北京市副市長、38歲的唐登杰升任上海市副市長的例子,近十年來再無重演。
    這背後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中共已經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干部代次更迭、新陳代謝機制,干部年齡梯次結構亦較完善,超擢年輕干部的政治需求已不緊迫。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過度強調年齡因素,令許多工作能力強的干部早早遭遇晉升「天花板」,積極性受到嚴重打擊。
    正因如此,主管干部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組織部部長李源潮明確強調,要正確理解和把握黨的干部政策,堅決糾正干部任職年齡「一刀切」的錯誤做法,從制度上保證老中青梯次配備的干部任職年齡結構;既激勵年輕干部奮發進取,又讓其他年齡段的干部有前途、有奔頭,充分調動整個干部隊伍的積極性。
    可以說,郭金龍、栗戰書的上位,得益于自身的深厚政治資歷和豐富施政經驗,屬于「老成謀國」型的干部。綜合上面這些因素來看,中央在遴選人才方面都是有清晰戰略思路可循的。外界如若充分了解,就不會總是驚呼意外了。

王立軍4項指控,沒有一項能繞開薄熙來



明鏡網記者柯宇倩/中共18大即將揭幕,繼谷開來與張曉軍後,當局快刀斬亂麻,再起訴了王立軍。新華社95日報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控告重慶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一直關注此案的律師對明鏡網表示,王立軍不至於被判死刑或死緩,但這4項指控,沒有一項能繞開薄熙來。

叛逃罪不同於叛國罪

新華社報導指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後,指控王立軍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報導稱,王立軍明知薄谷開來有殺害尼爾·伍德的重大嫌疑,卻違背職責、徇私枉法,以使薄谷開來不受刑事追究,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已構成叛逃罪;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違法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該案,將擇日開庭審理。

在此之前,分析紛紛猜測王立軍會被控“叛國罪”,此罪最高會被處以死刑。香港《南華早報》曾引述一名知情者的話指出,中共當局為審判王立軍特別成立一個司法團隊,罪名是“叛國罪”,王立軍可能判處死刑。但該報也報導,另一些分析認為王立軍雖被定為“叛黨叛國”但由於他揭發薄熙來和谷開來等問題有立功表現,因此不會被判死刑。

美國紐約律師李進進在接受明鏡網採訪時分析,王立軍既不會被判死刑,也不會被判無期徒刑,因為叛逃罪沒有叛國罪這麼嚴重。

李進進解釋,叛逃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跑到境外,他的行為造成對國家安全的威脅,例如中國駐美國紐約領事館的外交官在工作期間離開領館,就會構成叛逃罪,因為他掌握國家情報,因此他可能對中國的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一個中國公務員跟隨國家代表團到國外,卻逃團了,就構成叛逃罪。

叛國罪則不一定是國家公務人員才會面臨的罪名。李進進對明鏡網表示,任何人都可能犯叛國罪,叛國罪的定義是中國公民和敵對的機構、國家、個人一同進行直接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國家主權和安全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叛逃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根據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此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叛國罪則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但判王立軍叛逃罪,還有幾點要釐清。李進進表示,王立軍身為公務人員,跑到了美國總領事館這塊“境外”土地,這點沒有疑問,但王立軍跑到美國領事館時,是休假還是工作中?他的行為對國家安全到底構成什麼威脅?都是需要說清楚的。

李進進對明鏡網表示,要判王立軍,只需找法律上最合適的罪名,關鍵是如何處罰。以叛逃罪來說,可輕判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也可重判成無期徒刑。最後法院會對王立軍判出什麼程度的刑罰,現在還不清楚。李進進估計,判510年的可能性比較大,而4罪合併處罰,最高不得超過20年,所以王立軍可能被判20年有期徒刑。

許多人批評谷開來案的審判完全是一場秀,政治力量明顯介入司法中。李進進認為,王立軍案也是如此。“中國沒有司法獨立,一定都是政治決定、私下先定好罪,再讓法院走過場。”

王立軍罪名沒辦法繞過薄熙來

新華社報導稱,王立軍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當追究刑事責任。紐約律師高光俊在接受明鏡網採訪時表示,對於一個已經下台的政治人物,應該有很好的條件去收集他所有的犯罪證據,加上薄熙來也下台,以及包括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郭維國、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總隊長李陽、重慶市公安局技術偵查總隊原總隊長兼渝北區公安分局原局長王鵬飛、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公安分局原常務副局長王智均在內的一幫人馬也都遭到逮捕,因此相信檢方收集到的證據是比較充分的。

但高光俊認為王立軍的情節再嚴重,也不可能被判處死刑,因為他並沒有涉及殺人,因此可能連死緩都不會。高光俊指出,徇私枉法罪和濫用職權罪是4個罪裡相對來說輕一點的罪名。根據《刑法》,徇私枉法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濫用職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叛逃和受賄罪就得看嚴重程度;高光俊對明鏡網解釋,在中國,受賄到一定的數量時,可能被判無期、死緩或被槍斃。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但高光俊認為,在中國其餘的官員身上,可能也找得出受賄證據,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則是比較模糊的罪名,因此高光俊認為王立軍最多在受賄罪上獲無期徒刑,4罪加起來最多也就是無期徒刑。

谷開來與張曉軍案的審理,從頭至尾未提薄熙來,由於薄熙來亦為重要人物,因此法庭記錄中不見薄熙來的蹤跡,令人起疑。

高光俊先前曾分析,如果薄熙來對海伍德被殺並不知情,或者沒有參與,或只是事後知情,那谷開來與張曉軍案對薄熙來的影響就不是很大。但接下來對王立軍的審判,應該與薄熙來息息相關。

高光俊對明鏡網指出,第一個要看的就是受賄罪,特別是王立軍在薄家的財產上扮演了什麼角色,在這方面,高光俊相信檢方能夠掌握到一些證據,但會否公布是另一個問題。

“在谷開來的審判中,薄熙來到底涉案多深我們並不知道,但薄熙來可說自己不知情。可是在王立軍的4項罪名上,比如濫用職權,薄熙來是王立軍的頂頭上司,他會不知情嗎?又王立軍為什麼叛逃、叛逃後做了什麼?如果想對這些事情有一個清楚的交代,一定沒有辦法繞開薄熙來。”高光俊說。

雖然如果王立軍案要有合理的解釋,薄熙來一定會被提及,但高光俊對明鏡網說,中國仍是一個人治的國家,如果上層政治鬥爭的結果要保薄熙來,可以把所有責任都歸在王立軍身上,如果上層政治鬥爭的結果是一定要把薄熙來搞下去,就可以在王立軍案中多處牽扯到薄熙來。




李進進(個人網頁)


高光俊(記者柯宇倩攝)

張曉軍是海伍德案的主犯



《明鏡》記者柯宇倩/前重慶市市委書記薄熙來之妻谷開來殺人案雖落幕,但不論是官方披露的犯案過程或審訊方式,都讓許多人無法信服。美國紐約律師李進進在接受《明鏡》專訪時,列出了本案的三大重點,他認為,薄家勤務人員張曉軍明顯是本案的主犯,卻被列為從犯,對中國刑法觀念是一個嚴重的破壞。



張曉軍是本案主犯

本案宣判前,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薄谷開來和張曉軍採取投毒手段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薄谷開來是主犯,張曉軍是從犯。

820日宣佈谷開來與張曉軍刑期後,合肥中院副院長唐義干召開記者會再度強調,谷開來與張曉軍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尤其谷開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當判處死刑。

但李進進指出,張曉軍在此案中應該是也是主犯,並非從犯,全世界各國的刑法在看待這個案件時,張曉軍和谷開來都會是主犯,這是毫無疑問的。

根據新華社的庭審紀實,張曉軍供述稱,20111112日薄谷開來讓張曉軍聯系尼爾‧伍德,並要張曉軍將尼爾‧伍德接到重慶。薄谷開來一再囑咐張曉軍和尼爾‧伍德一起回重慶。張曉軍給尼爾‧伍德打了電話,並說薄谷開來想在重慶見他。尼爾‧伍德表示,他也想見薄谷開來,但要看時間安排。半小時後尼爾‧伍德給張曉軍回電,表示明天就有空,讓張曉軍代為訂機票。

20111113日,張曉軍陪同尼爾‧伍德從北京來到重慶,並將其安排在重慶市南岸區南山麗景度假酒店161605室入住。

薄谷開來在自己的住處準備了裝有含氰化物毒藥的玻璃瓶和裝有毒品膠囊的藥瓶,並將裝有毒藥的玻璃瓶交給張曉軍。

當晚21時許,薄谷開來、張曉軍攜帶裝有含有氰化物毒藥的玻璃瓶和裝有毒品膠囊的藥瓶以及酒、茶等物來到尼爾‧伍德入住的酒店,薄谷開來進入房間與尼爾‧伍德一起飲酒、喝茶,張曉軍在外等候。後尼爾‧伍德因醉酒倒在衛生間,薄谷開來叫張曉軍進入房間並要去其隨身攜帶的毒藥。

張曉軍將尼爾‧伍德扶到床上,薄谷開來趁尼爾‧伍德嘔吐後要喝水之機,將毒藥倒入其口中,又將事先準備的毒品膠囊等物倒在房間地面上偽造現場,造成尼爾‧伍德吸毒的假像。

李進進對《明鏡》分析,張曉軍參與了最初的預謀,他將被害人從北京接到重慶,安排旅館,準備毒藥,並在房外等候,接著根據谷開來的指示,將毒藥送到房間,讓谷開來將醬油小壺中的毒藥倒入海伍德的嘴裡,張曉軍只差沒有親自把藥送到海伍德口中,但整體來看,張曉軍都直接參與了謀劃與行動,不能因為最後那一刀不是他捅進去的,就把張曉軍變成從犯;按中國的法律來說,張曉軍就是主犯。

因此,李進進認為,此案對張曉軍的犯罪判定,以及判刑9年,都是對中國刑法界,特別是一些基本犯罪觀念的破壞。“在這個案件中,谷開來是主犯毫無疑問,但把張曉軍列為從犯,從法學概念上絕對是不可接受的。”

根據中國《刑法》26條第1款,主犯的定義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的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到決定或重要作用。

對於從犯的定義,中國《刑法》也有明確說明。根據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者,為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李進進對《明鏡》進一步解釋,從犯指得是,不太瞭解整個犯案計畫,也沒有直接參與犯罪行為的人,只是扮演一個輔助的角色,比如協助在外頭站哨、幫助遞送犯罪工具,或幫他人開車。

因此,李進進指出,將張曉軍列為從犯,是對中國當代刑法概念的一個顛覆性判決。“拿著這樣的案件,沒有辦法向學生解釋什麼叫主犯、什麼叫從犯,這就表明了,審案完全是根據政治需要,才把張曉軍判得這麼輕,背後真正的政治用意是什麼,我們不清楚。”

“最主要的問題是,檢察官不能這樣去起訴人。”李進進對《明鏡》解釋,把張曉軍從主犯變成從犯,是辯護律師的工作,因此如果說張曉軍被列為從犯是辯護的結果,還說得通,但檢察官應該往重處去起訴,如果一開始下定義時,就把張曉軍解釋成從犯,就相當於公開受賄,否則檢察官怎麼能降低標準去起訴一個人?



 張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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