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鏡新聞網記者 陳小平
中國人大召開前夕,中國122公民聯名發表《公民建言:呼籲全國人大盡快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建言書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當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權標準”。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已有167個國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國政府自1998年簽署上述公約後已近十五年,但一直沒有批准該公約。
建言書說,習近平先生在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是實施憲法的一個切實可行步驟。
習近平在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說:“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
建言書呼籲國務院向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有關締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議案;希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立即批准該公約。
2008年初,中國曾有一萬多位公民簽名呼籲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中國政府對這一波民間訴求沒有理睬。
建言書首批簽名者包括戴晴、崔衛平、賀衛方、李偉東、茅於軾、秦暉、榮劍、徐友漁、許志永、張千帆、朱學勤等。這是繼中國70余學者半上書性質的《改革共識建議書》之後,中國新近出現的最大規模的國會請願行動。
分析人士認為,國會請願有可能成為2013年中國公民運動大熱點。
以下是建言書全文及首批122位簽名者名單:
公民建言:呼籲全國人大盡快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將召開、新一屆中國政府即將成立之際,我們謹以中國公民身份,鄭重公開倡議:盡快批准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進一步推動和落實人權立國、憲行中國的原則。具體理由如次:
一、 國際人權憲章對於人類基本人權的申明、確立和規範,符合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一貫強調的立國與立憲的宗旨。
《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同構成“國際人權憲章”的主要框架,成為國際社會人權保護的核心準則。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被公認為是“當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權標準的最權威表達”。該公約所確認的各項基本人權,作為第一代人權,具有更為根本的重要地位。從18世紀末以來,這些權利作為人類近現代憲政革命的可貴制度成果,已經成為大多數民族國家的憲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礎性規定,它們代表了人類對於權利、自由和尊嚴的普遍訴求。
國際人權憲章所弘揚的價值和關懷,也是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反覆宣稱的立國目標和立憲宗旨。建政之前,中國共產黨提出“為人權自由而戰”的號召,並落實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等憲法性文件當中,為此在邊區專門頒佈了一系列人權保障條例。上個世紀四十年代席捲全國的憲政運動,中國共產黨也是主要推動者,人權保障則是題中要義。建政之後,1954年憲法即專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奠定了我國憲法以人權為本的基調。儘管此後頗多曲折,我們在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問題上付出了巨大代價,但人權這一崇高目標已經成為今天轉型事業不可分割的核心議程,其最新體現就是我國制訂的第二個以人權為主題的規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
二、 盡快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兌現中國政府的莊重承諾,滿足中國人民的美好心願,並展現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世界大國的風範。
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就呼籲所有國家最好將兩公約看成一個整體,同時予以簽署和批准。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已有167個國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我國批准了被稱為“第二代人權”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自1998年中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至今近十五年,我國仍然沒有批准被視為“第一代人權”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儘管中國政府重視在批准前穩妥改進現有法律制度,使之盡量符合該公約要求的各項義務,但是,我們還是應把人權條約的簽署與批准之間的間隔,保持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既推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進一步落實,亦避免國際社會不必要的猜度。
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從來都是國際人權憲章的積極發起者和參與者。對《世界人權宣言》的制訂,中國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世界人權標準因此決非舶來品,而有著中國文化和中國人民的貢獻。十五年前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更表明我國作為負責任的世界大國,對於保障基本人權做出了莊嚴承諾。此後,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不同場合多次向國內外公開鄭重表示,一旦條件成熟,中國就將盡快履行批准公約的法律程序。2008年初,也曾有一萬多位公民簽名呼籲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以,我們再無必要猶疑徘徊,而須因應人權發展潮流,履行政府的承諾,回應人民的訴求,體現大國的風範,順理成章地以積極果斷的姿態加入公約。
三、 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來,中國的開放在深化,法治建設在進步,權利意識在覺醒,公民社會在發育,中國批准公約的時機已經成熟。
2011年,我國發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宣佈以憲法為統的完備、科學、和諧、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人權保護上升為憲法原則。2013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施行,引入許多符合現代人權法治精神的規定,比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死刑覆核程序的完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律師權利的擴大、嚴格逮捕和審批程序等。今年年初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則明確強調,要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法治建設的靈魂,並具體提出將進一步推進勞動教養、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戶籍制度的改革。可以說,30年來我國法治建設朝著人權方向不斷邁進而取得的成就,完全是社會整體進步的自然邏輯結果。公民權利的擴大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客觀上也為中國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創造了良好條件。
不可否認,我國的人權法治狀況與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之間,還存在相當差距或不相脗合之處。然而,所謂的時機成熟,從來不是指要萬事俱備,完美無缺,而是指為人權的保障和改進做了充分的準備,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實現了對接的可能。人權事業是動態的、豐富的,必須在國內與國際、政府與社會、現在與未來、特殊與普遍之間形成良性互動的空間與機制。在這個意義上,如今恰是我國批准公約的最好時機。對於我國法律體系中現實存在並且有待時間加以調整的某些難處或不足,我們可以根據各國加入公約時的慣常做法,就具體條款作出合理限度內的保留、聲明、通知或反對,但必須真誠、嚴肅而縝密,高度尊重人權事業的神聖性和經久性。
四、 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助於創新憲法的多元實施機制,確保憲法中人權條款的落實,捍衛憲法的生命和權威。
習近平先生在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這句話深刻表達了“憲行中國”的基本治國理念。我國現行憲法中的一些良法條款關於各項人權的規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如何使憲法的這些良法條款真正成為塑造民族精神、凝聚政治共識、實現文明復興的權威標誌,關鍵就在於認真對待權利,貫徹落實憲法,為此我們必須積極探索多元的憲法實施機制。從各國憲政經驗來看,這些憲法實施機制大體包括釋憲機制、違憲審查機制、憲法司法化機制、憲法監督機制、憲法條款直接適用機制等。目前在我國,這些實施機制大都還停留在紙面規定上,需要通過更具體並且更具操作性的憲政實踐來激活。
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實就是創新多元憲法實施機制的一個切實可行的步驟。首先,該公約本身強調以約束政府和公權運作的方式,來達到尊重和保護人權的目的,因而可以間接理順憲法的人民主權基礎和權力制衡模式,提升政府的執政觀念及執政能力;其次,國際人權公約在實施過程中,積累了非常豐富和規範的人權保護法治經驗,其中的締約國報告程序、國家及個人的來文程序、督促各國立法和司法行政當局採取人權補救措施的規定等,有助於締約國履行人權承諾,實現廣泛深遠的憲政結構的改革和完善;第三,國際人權理事會在監督實施人權公約時,很好地做到了充分尊重各國的憲政和主權,其實踐主要是建立在促成協商一致和開展建設性對話與合作的基礎之上的,這在無形中為各國憲法的實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自主、理性、尊重、包容等前提條件的示範。
五、 盡早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可以使我國更加坦率公開地明確人權立國、憲行中國的至上原則,實現中華民族復興的偉大使命。
國際人權憲章有關人權的規範和實踐日益表明,人類的這些基本人權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賴性。這一點對於正在努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當下中國而言,具有格外重大的意義。悠悠萬事,人權最大。人權是目的,政權必須服務人權、保障人權始有合法性。人權立國、憲行天下的原則因此理當成為中國社會最大的共識。事實上,人權立國與憲行中國之間,存在著深刻而內在的關聯,正如習近平先生所闡發的那樣,“只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眾,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我們擔憂,由於缺乏人權素養,對人的自由、權利和尊嚴沒有基本的敬畏和保障,在一旦遭遇全面危機時,會使整個社會陷入仇恨與暴戾,走向分裂和敵對的叢林狀態;我們擔憂,由於缺乏憲政素養,對憲法的權威和神聖性沒有起碼的體認和信奉,會導致國家工具主義盛行,執政者難以樹立一整套符合現代文明的價值觀,進而喪失執政合法性以及必要的尊嚴。
總之,對於公民、政府、國家和民族而言,唯有人權立國、憲行中國,才是成就光榮與夢想的根本尺度和不二法門。我們需要培育一個以中正、和平、理性和開放為根基的公民社會,也需要建立一個以愛和正義為基礎的美好政治。人權立國、憲行中國的原則代表了我們最為誠摯善意的心願,也表達了我們對於個人命運、共同體福祉、國家榮耀、人類文明的深切關懷。我們相信,只要能夠做到以人為本,以憲為尊,我們就既能促進當下社會的和諧,也能以最小代價實現未來中國的繁榮強盛。我們也相信,只要以人權立國、憲行中國為努力的方向、重心和切入點,並堅定信心與信念,保持堅韌和細緻,一切事關國家民族發展大計的難題都不難獲解。如此,則個人幸甚,國家幸甚,民族幸甚。
基於此,我們懇切呼籲國務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向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有關締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議案;希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立即批准該公約。如果確因時間倉促,今年不能完成這一工作,也請開誠佈公,給全體國民一個解釋,同時宣佈一個確定的時間表,以求國民諒解,以昭政府大信。
為此,發起此次公民聯署。
首批簽名(排名不分先後,以拼音字母為序):
陳 樂,北京,獨立撰稿人
諶洪果,西安,學者
陳寶成,北京,媒體人
陳健民,香港,學者
陳鳳山,北京,獨立撰稿人
陳雲飛,成都,公民
曹保印,北京,作家,評論員
柴子文,香港,媒體人
崔衛平,北京,學者
戴 晴,北京,作家
杜 婷,香港,媒體人
董如彬(網名邊民),雲南,公民
鄧瑾,哈佛尼曼學人,獨立撰稿人
鄧運清,深圳,公民
鄧志新,廣東,媒體人
關 軍,北京,媒體人
馮蘭瑞,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前副所長
范 泓,南京,學者
范 曉,四川,學者
高全喜,北京,學者
顧海兵,北京,學者
鞏勝利,廣東,學者
郭於華,北京,學者
賀衛方,北京,學者
賀立華,山東大學教授,博導
何 方,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
何 兵,北京,學者
何 滿,廣東,媒體人
何金路,黑龍江,高級經濟師
何培蓉,南京,公民
何小華,廣東,國企退休幹部
華新民,北京,古城保護者,城市土地問題專家
郝 建,北京,學者
胡 泳,北京,學者
胡雲飛,四川人,自由職業
黃雪濤,深圳,律師
韓三洲,北京,醫生
侯梅新(筆名餘以為),廣東,專欄作家
季 兵(筆名航億葦),廣東,作家
梁文道,香港,作家
梁曉燕,北京,編輯
黎 鳴,北京,學者
李春玲,成都,公司職員
李公明,廣東,學者
李偉東,北京,學者
李悔之,廣東,公民
李小鳴,斯坦福納特學人,獨立撰稿人
林 濤,廣東,媒體人
劉 瑜,北京,學者
劉安平,廣東,醫生
劉緒貽,武漢,學者
劉子龍,深圳,律師
劉 巍,北京,律師
羅建明(網名巴索風雲),廣東,NGO從業者
茅於軾,北京,學者
孟 雷,北京,媒體人
浦志強,北京,律師
秦 暉,北京,學者
喬 木,北京,學者
任志強,北京,企業家
榮 劍,北京,獨立學者
冉雲飛,四川,學者
宋以敏,北京,離休學者
宋石男,四川,學者
宋曉慧(網名櫻桃白),廣東,公民
宋曉賢,廣東,媒體人
孫旭培,北京,學者
蘇小和,北京,詩人
蘇少鑫,廣東,媒體人
邵 建,南京,學者
唐明燈(筆名令狐補充),廣東,專欄作家
譚翊飛,北京,媒體人
吳 強,北京,學者
吳 偉,北京,前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辦公室研究人員
吳祚來,北京,學者
吳木鑾,香港,學者
王功權,北京,公民
王克勤,北京,媒體人
王力雄,北京,作家
王 興,北京,律師
王宗力,四川,作家
王雪臻,山東,公民
徐 曉,北京,作家
徐友漁,北京,學者
徐慶全,北京,《炎黃春秋》雜誌副總編輯
夏 楠,北京,律師
邢小群,北京,學者
許蒼竹,廣東,媒體人
許志永,北京,公民
笑 蜀,廣東,媒體人
餘 真,澳門,醫生
鄢烈山,廣東,媒體人
于建嶸,北京,學者
袁 劍,江蘇,學者
袁裕來,浙江,律師
姚中秋(筆名秋風),學者,天則經濟研究所理事長
姚新勇,廣東,大學教師
嚴偉民,深圳,獨立撰稿人
楊支柱,北京,學者
楊茂東,廣東,公民
楊子立,北京,學者
張 鳴,北京,學者
張 寧,廣東,學者
張千帆,北京,學者
張麥昌,西安,律師
張英洪,湖南,學者
張永攀,香港,公民
張繼承(筆名喻塵),廣東,媒體人
章 哲,北京,公民
章志峰,廣東,公民
朱大可,上海,學者
朱學勤,上海,學者
朱瑞平,四川,作家
展 江,北京,學者
趙 牧,北京,媒體人
鄭世平(筆名土家野夫),北京,作家
鄭炎潮,廣東,學者
周 澤,北京,律師
周 燕,四川,記者
翟明磊,上海,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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