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整治貪腐為何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外參》記者柯宇倩/監督各國腐敗情況的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公布了2012年全球清廉指數報告,中國在報告中排名第80,雖然清廉指數低於中國的還有超過半數的國家,但中國在法律的制訂和執行上有許多不合理之處,想改善貪腐情況還要再加把勁。
 
 
整治貪腐為何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十八大後,中共在打擊貪腐問題上展現出前所未有的氣勢。重慶北碚區委書記雷政富不雅視頻曝光後,63小時就遭免職並被立案調查,廣東也在40天內拿下廣東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危金峰、原英德市副市長鄭北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呂英明、原揭陽市委書記陳弘平、深圳市原副市長梁道行等5名廳級貪官。就連中央統戰部長令計劃都傳出因貪腐被捕的消息。
 
廖燃對《外參》表示,每屆政府上台,都有新官上任三把火的氣勢,祭出嚴厲的打貪措施,但執政10年後,最後都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情況,最大的原因有幾點:
 
第一,中國的法治規範離《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差很遠。《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2003129日至11日開放各國簽署,這是聯合國第一份指導打擊國際反腐敗的法律文件,中國在20031210日由時任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的張業遂簽署了此公約,並在200510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這個公約,中國第一個防腐敗機構中國國家預防腐敗局也在200796日成立。
 
雖然批准了公約,也成立防腐敗局,但廖燃對《外參》指出,中國的《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對腐敗的界定,不論是認定、懲罰都非常寬鬆、不合理。舉例來說,行賄罪在中國的《刑法》規定中,對個人行賄5000元人民幣,對單位行賄20萬人民幣才被認定為行賄。“如果我求一個公安局長給我辦護照,我給他4000元,我就不是犯罪。”廖燃說。
 
法律認定的寬鬆,造成許多官員貪了錢仍免於懲處。在《明鏡月刊》先前的採訪中,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法學博士陳小平指出,根據統計,2006年對涉嫌瀆職、犯罪官員的處罰,免於刑事訴訟或宣告緩刑的達到95.6%,即使是2006年到2010年的統計數字,也高達85.4%,換句話說,這些官員犯罪後幾乎不需負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就連進了監獄,也可能像住到了旅館中。一般人若被判刑,便押往當地的監獄,但若是省部級貪官被判處死緩、無期或有期徒刑,則都集中到北京的秦城監獄。中國《財經》雜誌報導,秦城監獄中,“綠樹掩映、山嶺疊翠”,律師和被押的省部級官員可在“擺有黑色沙發和茶几,並安裝有空調”的房間中隨意交流, 沒有隔離玻璃和鐵絲網,更不需要對講電話,被告人可以端著水杯會見自己的律師。
 
《中國新聞週刊》也描述,秦城監獄中關押高官的牢房配有寫字台、衛生間、坐式馬桶、洗衣機,被押官員可看書、讀報、看電視,一般還可不穿囚服。
 
官員連進了監獄都有特權,而老百姓則從法律上就不與官員站在同一水平。陳小平指出,根據《刑法》,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罪,要5000元以上才能定罪量刑,但普通老百姓的竊盜罪卻只要500元以上就要判刑,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財經》曾整理1987年中共十三大以來省部級及以上落馬高官的貪腐行為,發現20多年來,雖然反腐力度有增無減,但貪腐行為卻與日俱增,中國的腐敗,無疑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大問題。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不只貪腐罪的認定標準有問題,懲處的執行也不嚴謹。廖燃對《外參》表示,中國《刑法》規定,貪污罪10萬元人民幣以上已經可以判死刑,在目前貪污案動則上千萬人民幣的情況下,如果真的依照這條標準去判,該有多少人被判死刑?廖燃認為,這條法律實際上沒有被良好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就大大損害了法律的權威,
 
另一個有待完善的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997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加入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文,原規定最高刑期為5年,因受到民眾的質疑,2008年將最高刑期改為10年。
 
廖燃認為,跟貪污10萬元就能被判死刑相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期輕了許多。如果一個人貪污2000多萬人民幣,有證據能證明的部分只有8萬元,只要被告對剩下的2000多萬元打死不認,這2000多萬就只能作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被判刑10年。
 
“如果這個人招供所有的錢都是貪污的,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所以法律就是這樣不嚴格。”廖燃對《外參》說。
 
廖燃指出,中國法律還很落後,今後中國新領導班子若要真正推進反腐敗,一定要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大規模修改法律。
 
“影響力交易罪”就應該被列入中國的腐敗法條中。《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腐敗方面列出了9個罪名,在公約的第三章裡明確規定,可以定罪的腐敗行為包括:賄賂、貪污、挪用公款、影響力交易、窩贓、濫用職權、資產非法增加、對犯罪所得洗錢、妨害司法。
 
“從前都說,腐敗就是以公權牟取私利,但實際上,能拿來交換的不一定只有權力,影響力也是。比如某廳長本人不出去做壞事,但其家屬、身邊的工作人員,都利用自己與廳長有關係這點出去行騙,就是犯了影響力交易罪。”廖燃對《外參》說。
 
雖然各國已紛紛將影響力交易罪列入法條中,但廖燃指出,中國還沒有這個罪名,所以即使用影響力進行交易,也沒辦法判罪。若中國有影響力交易罪,而《紐約時報》報導溫家寶家族擁有鉅額財富屬實的話,則溫家寶的家人可能就涉及影響力交易罪。
 
 
 
官員連進了監獄都有特權。圖為秦城監獄。(網路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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