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4日星期日

中紀委的八道辦案程序


劉志軍的結局,不外乎兩種可能:一種是“注射死”,一種是“住秦城”。而當局更傷腦筋的是對他留下的鐵道部該如何下手?



《明鏡月刊》單明駿


張俊以的文章《劉志軍案未判的內幕》說,官員落馬,有一系列程序要走。首先會被撤銷黨內職務,然後免去政府職務。嚴重違反黨紀法紀的官員,一律會被“雙撤”——撤銷官職和撤銷中央委員職務。他預測,劉志軍的中央委員職務應在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上被撤銷,並被開除黨籍。但是,這個預測並未實現:2011年10月中旬在北京舉行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隻字未提劉。
張俊以還說:從問責官員的三種手段來看,追究刑責最重,黨紀處分次之,政紀處分再次之。顯然,劉志軍難逃刑責,他是“免職接受調查”。這個說法比“雙規”更為嚴厲。
“雙規”並非正式司法程序,而是一個先於司法程序的、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黨內措施。“雙規”是在證據還未確鑿的情況下展開,是不能公開的;被“雙規”的官員,主要是失去自由不能與外界聯繫。而“免職接受調查”則說明已基本坐實當事人有“違紀違法”,並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接下來,劉志軍等來的就是“雙開”——開除黨籍及開除公職。

中紀委的八道辦案程序

但劉志軍究竟如何“違紀違法”,迄今尚無官方權威說法,很多媒體報道都用了“或因”的猜測語。實際上,中紀委辦案有不少程序要走。2011年6月22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吳玉良向媒體通報稱,“目前,劉志軍案件仍然處於調查階段,調查結束後,我們會再發消息向社會公開”。他所說的“調查階段”是中紀委的正式程序之一。

張俊以的文章也介紹:一般來說,中紀委辦案,需經過案件線索管理、初步核實、立案審批、調查取證、案件審理、處分執行、被調查人的申述、案件監督管理八道辦案程序。
中紀委共有20多個職能部門,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負責中共高官貪腐案件查處的八大紀檢監察室。這八大室各有分工:從第一室到第四室,主要是負責中央各部委副部級以上黨員幹部案件的查處;自第五室至第八室,是負責查處地方副省級以上黨員幹部。
八大室的辦案線索,多數來自於收集群眾舉報的中紀委信訪室、中央領導的批示或是同級黨政、立法、司法機關的移送案件。各種違紀線索和材料匯集到中紀委後,案件還需經中紀委常委,甚至中共中央集體討論,作出是否初核的決定。

“自1993年1月1日,中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以來,就開始了反腐敗的中國模式。不久,中央就確定了中國反腐敗的領導體制: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援和參與。在這個機制中,紀委處於‘組織協調’的重要地位。”一位專家如此介紹。而對省部級官員腐敗案,100%是中紀委先查。

異地偵查和異地審判

張俊以認爲,中紀委查處後,劉志軍案將移交最高檢。對於中央各部委副部級以上的“京官”,原則上是在北京查辦。比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即是在北京查辦的。因此,劉志軍案在北京審判的可能性比較大。而地方上副省級以上官員另有一套司法程序:異地偵查和異地審判,即由最高檢下發指定函,將案件指定給某個省級檢察院,進入司法程序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該案便由被指定的省級檢察院或它的下級檢察院立案偵查,再向同級法院提起訴訟。

據最高檢一位官員指出,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案就是一個典型的副省部級以上地方官員腐敗的“懲處路線圖”:2006年6月22日,他被中紀委“雙規”,三個月後,中紀委將案件移送最高檢察院,經最高檢指定,案件交給山東省檢察院具體查辦。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後,根據案件管轄規定,山東省高級法院指定臨沂市中院管轄。

這個制度是從遼寧“慕馬案”以後開始的。此前許多高官腐敗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偵查並審判。但2001年中紀委查辦“慕馬案”時,發現關係網干擾辦案,馬向東竟然在看守所裡持有手機,可隨時與外界聯繫遙控。自此以後,90%以上高官腐敗案件開始實行異地偵查和異地審判,尤其是副省級以上高官基本跨省異地偵辦審理,如上海原市委書記陳良宇在天津受審,廣東省原政協主席陳紹基在重慶,等等。(《明鏡月刊》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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